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一封公開信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浙江元衢律師事務所及胡永暉律師,請解決以下問題。
一 律師協會會費問題
浙江元衢律師事務所參照《浙江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律師事務所應繳團體會費按所內執業律師人數確定”的精神,2009年、2010年、2011年應繳了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每年1600元,但胡永暉律師2009年、2010年度考核卻都被暫緩考核。
二 考核及暫保管問題
2011年胡永暉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等次,被衢州市律師協會違反規定評定為“不稱職”。
2011年年度考核的胡永暉律師執業證,被衢州市律師協會非法“暫保管”;且超過《浙江省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2011年7月1日 起施行)第二十六條的“延長考核期不超過三個月,在延長考核期內暫保管其律師執業證” 的規定,至今不返還胡永暉律師執業證。衢州市律師協會應當撤銷“不稱職”、返還律師執業證?! ?/p>
三 修訂律協會費辦法
2004年《浙江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收繳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條文,違反制定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p>
律師協會的會費收繳應當按比例收交,會費且應當不超過稅款,從而提高中等收入律所、律師的比重。不應當殺貧濟富,應當共同富裕?! ?/p>
浙江省律師協會應當為低等收入的律師、律師事務所、地區,逐步減少至免交會費?! ?/p>
浙江省律師協會應當解決個人制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費,個人會費的雙重收費問題?! ?/p>
浙江省律師協會應當修訂《浙江省律師協會會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四 修訂考核實施細則
《浙江省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試行)》第二十六條的“暫保管律師執業證”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執業年度考核規則》。
浙江省律師協會不應當壓制發展“微型企業”的共同富裕的個人制律師事務所?! ?/p>
浙江省律師協會應當修訂《浙江省律師協會律師執業年度考核實施細則(試行)》?! ?/p>
五 改變富人控制律協
律師協會應當改變富人控制律師協會,制定有利于富人的律協規范和規則、政策的狀況?! ?/p>
財稅部門現規定個體工商戶營業稅起征點的月營業額提高為2萬元?! ?/p>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應當為中、低等收入的個人制的律師事務所,爭取免交營業稅?! ?/p>
浙江省律師協會應當改變壓制業務收入低的個人制律師事務所的政策?! ?/p>
六 維護律師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自 1997年1月1日 起施行、自 2002年1月1日 起修改施行、自2008年6月1日起修改施行的)第十六條第一、七項規定:“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U下蓭熞婪▓虡I,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ㄆ撸芾砺蓭煹纳暝V”?! ?/p>
為保障胡永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胡永暉律師的合法權益,特申訴之。追求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的律師組成的律師協會,應當程序正義、實體正義的解決以上問題?! ?/p>
浙江元衢律師事務所
胡永暉律師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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