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有之鄉舉辦首都律師評析河南尉氏縣青年被通緝案在線交流活動
蔡金安 報道
三位律師 左起:趙明、米保平、李志偉
2011年11月25日(星期五)晚7點,烏有之鄉舉辦首都律師評析河南尉氏縣青年被通緝案在線交流活動,首都知名律師李志偉、米保平、趙明到會評析馬玉東被通緝案,YY語音頻道:51627564 (網絡講堂),呱呱視頻直播:210232(軍區人民萬歲房間)作了現場直播。
三個方面的評析
由趙明律師介紹了案情后,米保平、李志偉兩位律師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案子作了評析:
1、對這種鄰里糾紛的案件,是否必須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這樣的強制措施?發出通緝令是否適當?
2、在偵查階段,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當事人的家屬是否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要求?
3、給上訪人員金錢補助這種方式,能不能真正達到平息上訪,使社會和諧的目的?
米保平律師認為:第一,對這類因鄰里糾紛產生的傷害問題,一般來講,按照公安部的有關精神,是化解糾紛,不宜采取過于嚴厲的措施;第二,關于重新鑒定的問題,如果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對這個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是允許申請重新鑒定的,如果受害人不能配合作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不能定為傷害案;第三,給上訪人員金錢補助這種方式,與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不相符,如果案子辦錯了,可以給國家補償。
李志偉律師認為:第一,在鑒定結果讓家屬始終存疑的情況下,對這種鄰里糾紛引起的案子采取發布通緝令這么嚴厲的強制措施,明顯是不當的,同時從法律角度來講也是欠缺很多要件的;第二,偵查階段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除了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兩方可以提出,家屬能不能提出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案子本身的情況來看,如果不是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的話,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雙方的家屬是可以提出的;第三,給予金錢補助這種方式,贊成米律師的看法。
聚焦“司法鑒定”
趙律師對本案頭兩次鑒定過程及相關情況作了介紹,指出尉氏縣公安局沒有搞重新鑒定,而是搞了個復核鑒定,但該復核鑒定并沒有請相關的專家,而且在搞這個復核鑒定時,他們允許受害人貼耳膜紙作檢查。他引用2006年破獲的河北省昌黎縣一個制造耳膜穿孔用來詐騙的的犯罪團伙案,說明“耳膜穿孔造假”很容易,同時認為貼耳膜紙做鑒定,不能完全地反映出案件的實際情況。
李律師介紹了我國和河南省關于司法鑒定的相關條款。他認為從這個案件本身講,兩次鑒定從程序和鑒定機構本身的合法性來講,是有瑕疵的。尉氏縣公安局根據這樣的鑒定結論,對馬玉東采取這么嚴厲的強制措施,是不恰當的。
對李律師提出的“如果所謂的受害人拒絕再次鑒定,該怎么辦”的問題,米律師認為:如果受害人本人拒絕重新鑒定的話,公安機關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案件。
面對案子久拖不決的僵局,趙律師深感該案對馬玉東和他的家人帶來很大不良影響,認為尉氏縣公安局自行啟動鑒定程序,就可打破這個僵局。
輕傷案件可以將公訴轉自訴
趙律師認為本案本來是一個自訴案件,應該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訴,自己去收集相關的證據。現在公安機關調動偵查力量替其收集證據,如果對方不配合,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把這個案件撤銷或讓其自己去起訴。
米律師也認為,公安機關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或撤銷案件,然后由受害人自己收集證據。受害人如果認為證據全,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公訴轉自訴。
司法救濟途徑
李律師提出公安局如果不站在公正立場上而偏袒一方拒不撤銷這個案件,我們國家規定了哪些對當事人的救濟措施?
米律師說:像這類案件,公安機關是第一道。它立案偵查之后,根據掌握的證據,認為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經縣級人民檢察院逮捕以后,這個案子下一步就移送起訴。以后,馬玉東還有一個補救途徑:在刑事訴訟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立案以后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對這個案件的異議,要求檢查機關重新鑒定。如果檢察機關還不采納的話,那么最后一道,就是到了法院,在法院可以申請對傷害程度進行重新鑒定,而且還有一個二審糾錯程序。
正確處理好上訪問題
李律師說,馬玉東的家屬多次上訪,每次上訪,各級政府要安撫,抽出人來接待,調動了大量的社會資源。我想其中的一個原因,還是因為有些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的問題。如果說對這類案子,采取合理的途徑及早發現,盡早調解盡早處理的話,就不會逐步演變為刑事案件甚至嚴重刑事案件,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趙律師說,我們都說現在我國的維穩經費超過了軍費,可能與這種思路有關系。它不是說拿錢來和稀泥就能解決問題,那樣的效果并不明顯,上訪案件還是有增無減。我認為應該端正工作態度,把事情解決好。
米律師說,上訪,從法律角度講,它是一個糾偏程序,糾正我們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事務等處理過程中一些做得不對的地方,這是一個事后的補救。現在我們有些基層政府的官員,處理這一類矛盾的能力不高。要靠提高人的文化素質,還包括我們一些官員的愛民敬業問題,提高解決問題能力的問題。五六十年代根本沒有這么多上訪的,你那時一上訪,上面真重視,跟著就追下來了,一追到底。誰的事,出在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就得具體落實,落實完了以后上級領導還要聽匯報。現在,底下往上推,上頭往外推,矛盾解決不了……
小 結
本來一起無足掛齒的鄰里糾紛,竟然演變成拖了一年而陷入僵局的通緝案。此間,不服對方傷情鑒定結論的所謂的嫌疑人馬玉東因背著個“通緝令”的緊箍咒,不敢回家開出租跑營運,早就定好的婚期也錯過,還面臨未婚妻退婚的隱憂;其父馬留安及其他親人在“重新鑒定”未果的情況下,為兒子證清白而層層上訪,歷盡坎坷。
縱觀此案,結合三位律師的評析,不難看出本案的癥結,就在于村民李雪梅“耳膜穿孔”的傷情鑒定的結論是否屬實,而要揭開案子的真相,分清各方的責任,必須進行“重新鑒定”。目前,根據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是可以自行啟動“重新鑒定”的程序的,如果通過不含水分的“重新鑒定”揭開真相,根據真相依法對當事各方作出正確處理,是最公平合理的選擇。而目前之所以陷入僵局,就在于公安機關未能這么做。
從幾位律師的評析中,我們還看到,當今社會,各級官員最需要的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為什么一個簡單的鄰里糾紛,逐步演變、升級、發展到刑事案件?為什么我們國家現在有那么多的人上訪?為什么五六十年代很少人上訪,很多糾紛到居民委員會就給和解了?
如果我們的各級官員能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出于公心,站在群眾的立場,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為群眾排憂解難,就一定不會存在像馬玉東案這樣久拖不決陷入僵局的狀況。
希望尉氏縣的各級官員傾聽人民群眾的呼聲,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做群眾的貼心人。如果這樣做了,相信人民群眾也會和你們建立魚水關系!
2011年11月27日
附:
《首都律師評河南尉氏縣青年被通緝案》實錄
主持人:
各位網友,大家晚上好。歡迎大家來到烏有大講堂。今天我們請到了三位律師就河南省尉氏縣的一個案件進行評析。今天請的三位律師是李律師、米律師、趙律師。歡迎他們三位!這個案件,網上有篇文章,咱們網上也發了,《為何證清白就這么難?》。好,我們現在就先請趙律師簡要地介紹一下這個案件的來龍去脈。
趙明律師:
各位網友,晚上好。我現在把案情向大家簡單地介紹一下。事情發生在2010年10月15日,地點在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蔡莊鎮馬灣村,是由兩戶村民爭宅基地發生的糾紛。這個起因是村委會一房二賣。它先把這塊宅基地批給了村民馬留安,又把這塊宅基地批給了村民李雪梅。這兩家圍繞宅基地產生了糾紛,在糾紛過程中,馬留安的兒子馬玉東撿了個土塊砸了一下李雪梅,李雪梅在追擊馬玉東的過程中摔倒,后來李雪梅去醫院鑒定為耳膜穿孔,輕傷。當地公安局就在10月20日把馬玉東拘傳到當地派出所,后來又帶到公安局。之后,因無人看管,馬玉東逃逸,公安局就發布通緝令進行追捕。
馬玉東的家屬認為,李雪梅的輕傷鑒定有假,要求重新鑒定。在11月9日,當地公安局作了一個復核鑒定,結果仍然認為第一次輕傷鑒定的結論。可是馬玉東的家屬認為,在做復核鑒定的過程中,李雪梅拒絕按照醫生的要求去掉耳膜紙,復核鑒定的結論是李雪梅在貼著耳膜紙的情況下作出的,不能反映出真實的傷情,要求重新鑒定。
公安局認為,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才可提出重新鑒定的請求,而現在馬玉東已逃逸一年,今年全國正好開展一個清網活動。根據相關政策和傷情的量刑標準,馬玉東即使歸案,也不會采取拘留這樣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是他歸案有個前提是必須要自首,這一點也是馬玉東接受不了的。他認為沒有傷害李雪梅,所以一直不同意歸案。還有一點就是,當地公安部門曾經表示,因上訪給馬家補助5000元錢,后來在馬玉東同意歸案的情況下,公安局的決定又發生了一點變化。過去這5000元錢是以補貼的方式給馬玉東父親上訪的費用,后來改為在賠償對方損失的情況下作為賠償數額的一種減免,這點是馬玉東和其家屬不能接受的,所以此案目前陷入了僵局。
這就是此案的基本情況。
這個案件本身不大,只是一個輕傷的案件,但是這個案件卻反映出三個具有普遍性的問題:第一,對這種鄰里糾紛的案件,是否必須采取限制人身自由這樣的強制措施?發出通緝令是否適當?第二,就是說,在偵查階段,鑒定程序的啟動問題,雙方的焦點是,當事人馬玉東家屬要求重新鑒定,而公安局呢?認為犯罪嫌疑人家屬無權提出。就是說,鑒定程序怎樣啟動?第三個問題,就是說,給上訪人員金錢補助,這樣一種方式,能不能真正達到平息上訪,使社會和諧的目的?我認為這個案件反映出這樣三個問題。
米保平律師:
關于第一個問題,就是說,這類因鄰里糾紛產生的傷害問題,一般來講,按照公安部的有關精神,是化解糾紛,不宜采取過于嚴厲的措施,而且這個鄰里糾紛要考慮到起因,究竟是施害人的責任大還是受害人的責任大?在構建和諧社會的今天,我認為不宜過多地采取行政措施制裁,而應該采取化解矛盾、平息事件這樣一種措施。因為你追究他的刑事責任,最后還是要歸結到民事上,要解決民事上的實際問題。這是矛盾的根本。
第二個,關于重新鑒定的問題。我認為,如果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對這個鑒定結論有不同意見,是允許申請重新鑒定的,而且重新鑒定是不能由同一個鑒定機構作出,而且作出這種鑒定必須由司法部門批準的、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才能作出,因為這涉及到一個處罰依據的問題。如果受害人不能配合作鑒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就不能定為傷害案。存在疑問就可排除,是不能作為立案依據的,也是不能起訴的。
第三個問題,是兩碼事。你經濟補助也好,有條件的經濟補償也好,這跟追究刑事責任是兩碼事。如果這件事情還沒最后定案,就給人一些經濟補償,這是不是公安機關感到存在有些做得不太合適的地方?如果你辦案辦得非常嚴謹,沒有任何的破綻,何必要走這一步呢?再說,公安機關出的這5000元錢,是納稅人的錢,給不給,我覺得與刑事案件的辦案程序不相符。如果說辦錯了,可以給國家補償,這是有明文規定的。這種補助,是不明不白,只能說辦案過程中不嚴謹,可能有些漏洞,讓對方,也就是所謂的犯罪嫌疑人抓住了把柄。人家說你辦案有問題,所以我認為是不太妥當的方法,起碼是于法無據。另外一個,浪費納稅人的錢。如果案子錯了,是不是公安機關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立案以后撤銷案件。證據不足,就不能再起訴了。
本案的癥結,就在于這個鑒定的結論是否如實反映了傷情,而且我們現在一個通常的做法,就是刑事案件中受到傷害的情況,公安機關未作出傷情鑒定,這種傷情鑒定是否客觀準確,確實讓人存疑。
李志偉律師:
對這三個問題,我也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第一個問題,就是對這種鄰里之間的糾紛引起的輕微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并發布通緝令是否合適?這應從兩個層次來看。一個層次是從案件本身,公安部門發布通緝令是否適當?我國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發布通緝令的條件是:應當逮捕的人在逃是可以發布通緝令的。在這個案件中,馬玉東是不是應當逮捕?他有沒有構成重大犯罪嫌疑?從這個案件本身看,案子疑點重重。在鑒定結果讓家屬始終存疑的情況下,對這種鄰里糾紛引起的案子采取發布通緝令這么嚴厲的強制措施,明顯是不當的;同時從法律角度來講,也是欠缺很多要件的。從另外一個層次來講,鄰里之間這種民事糾紛,為什么逐步演變為這種刑事案件?這也是一個值得我們討論的問題。這里面肯定與司法機關處理問題的方式不當有一定關系。
第二個問題,偵查階段重新鑒定程序的啟動,應該由哪些人提出來?剛才趙律師提出這個問題,是說除了所謂的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兩方可以提出,家屬能不能提出?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案子本身的情況來看,或者你拋開法律條文,不是機械地理解法律條文的話,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雙方的家屬是可以提出的。因為在很多特殊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沒有辦法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提出重新鑒定,在這種情況下,是應當允許他們的家屬提出重新鑒定的程序的,不然,這個案子就永遠沒有辦法了解到真相,所以我認為在這個問題上,犯罪嫌疑人也好,受害人也好,他們的家屬是應當有權利提出重新鑒定的。
第三個問題,就是給予金錢補助這種方式。剛才米律師已經解釋得非常詳細了,他的觀點我贊同。
另外我想補充一下,這個案子里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在這個案子中,如果所謂的受害人拒絕再次鑒定,該怎么辦?那就是說,她拒絕再次鑒定,這個案子是不是永遠這樣拖下去,馬玉東就永遠沒有證明自己清白的機會了?如果案件陷入到這種僵局,該怎么處理?我想請米律師談談看法。
米保平律師:
這個問題很簡單。如果受害人本人拒絕重新鑒定的話,公安機關就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案件,這很簡單,就是撤銷案件,因為證據不足嘛,沒法定案。因為輕傷和輕微傷這兩個結論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問題。
李志偉律師:
關于司法鑒定,我國有很多明確的司法規定,我查了一下法律條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5年2月28日通過了一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該決定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也出臺了一個《關于做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前有關工作的通知》,同時,司法部也出臺了一個《司法鑒定業務執行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河南省人大常委會2001年10月29日發布了一個《河南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1998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也出臺了一個《河南省刑事訴訟法醫學鑒定辦法》。從這里我們就可判斷到在河南鑒定這個案子中,司法鑒定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正當的,是不是符合法律依據的?
馬玉東的家屬提出重新司法鑒定,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南省刑事訴訟法醫學鑒定辦法》規定,必須是專門鑒定機構才有權作出鑒定。
在本案中,頭兩次鑒定過程及相關情況由趙律師作介紹。
趙明律師:
關于鑒定的啟動問題,根據刑訴法第120條的規定,在偵查階段,是只能由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才能起訴的,但是除了受害人和嫌疑人之外,公安局也可自行啟用重新鑒定。公安部門制定了一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此規定的第240條是這樣規定的: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定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就是說,公安局沒有搞重新鑒定,它搞了個復核鑒定,這個復核鑒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明文規定的。一般來講,復核鑒定是請省內或國內一些知名的專家來共同對一些重大疑案傷情作出鑒定。尉氏縣公安局名義上搞了復核鑒定,但是據當事人反映,該復核鑒定并沒有請相關的專家,只讓當地一家醫院的三個醫生以及法醫搞了個復核鑒定,而且在搞這個復核鑒定時,他們允許受害人貼耳膜紙作檢查。關于搞耳膜穿孔的鑒定允不允許受害人貼耳膜紙作鑒定,我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不過我估計他們可能認為貼耳膜紙也不影響對聽力的檢測,但是這個案件有一個特殊性,就是耳膜穿孔這種案件,貼了耳膜紙,影響不了對聽力的判斷,但是把傷害痕跡完全掩蓋住了。關于這個耳膜穿孔案件,在前幾年,我國發生了這樣一件事:2006年破獲了一個制造耳膜穿孔的犯罪團伙,是在我國昌黎縣。這個縣每年都會產生100多個耳膜穿孔案,在上訪的人群中,每年都有50多個是因耳膜穿孔上訪,后來就發現,有一個犯罪團伙,從法醫、從社會上的一些混混流氓,加上一些所謂的受害人,他們串通一氣,制造了耳膜穿孔,獲得了賠償。這個案件已偵破。耳膜穿孔,一個是容易做手腳,第二個是愈合特別快。如果說你貼了耳膜紙,無法看清具體的傷痕,這傷痕到底是后來用紙扎的,還是在當時情況下受到外力產生的,以及傷痕的新舊程度,在貼了耳膜紙的情況下,都無法判斷出來。從這點來講,她貼耳膜紙做的鑒定,肯定不能完全地反映出案件的實際情況。
再說,搞了個復核鑒定,按說復核鑒定是比重新鑒定更復雜的一個程序,應請省內或國內的知名專家匯合起來一塊作這個鑒定,可是因為它沒有法律規定具體操作的情況下,隨意性就大,尉氏縣公安局搞的復核鑒定,就沒有請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做,而重新鑒定法律上有規定,必須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來做。既然如此,尉氏縣公安局為什么要這么搞,搞了個復核鑒定當事人又不服,要提出重新鑒定,這點就不好判斷。
李志偉律師:
關于司法鑒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7條是這樣寫的: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這條規定的原因,我認為是這樣的,就說偵查機關根據偵查需要,作為內部使用的鑒定,可以使用自己的鑒定機構,而要作為訴訟證據定案的話,我認為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是不合適的。從這個案件本身講,兩次鑒定,從程序還是鑒定機構本身的合法性來講,是有瑕疵的。尉氏縣公安局根據這樣的鑒定結論,對馬玉東采取這么嚴厲的強制措施,是不恰當的。
趙明律師:
補充一點。即使鑒定為真,鑒于馬玉東這樣的實際情況,采取這樣嚴厲的強制措施,明顯是不適當的。因為發布通緝令,只有對逮捕的人逃逸才能發生。還有一個條件,采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方法,你防止不了他的社會危害性了,這種情況下你必須要逮捕,這樣才可以。但馬玉東這種情況,案件本身就顯著的輕微,因為鄰里之間的糾紛產生的,即使不逮捕,不把他拘留起來,也產生不了社會危害性,而且他是本地人,也沒有什么流竄的可能性。即使在后來,公安局把馬玉東拘傳的情況下,他當時正在開車跑出租跑營運,沒有任何跡象要逃逸,而由于公安局采取了這種強制措施,反而使馬玉東產生了逃逸這種念頭,造成了這個案件到目前久拖不決,一個很簡單的案子拖到現在。
李志偉律師:
關于這個案子,我再補充一點。如果說這個所謂的受害人仍然拒絕再次進行司法鑒定,該怎么處理?公安局從辦案的程序來講,完全可以撤銷案件,但是如果說它不撤銷案件,不站在公正立場上而偏袒一方拒不撤銷這個案件的話,我們國家規定了哪些對當事人的救濟措施?請米律師介紹一下。
米保平律師:
這個呀,我們國家關于刑事案件,是有明顯分工的,屬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像這類案件,公安機關是第一道。它立案偵查之后,根據掌握的證據,認為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逮捕的,經縣級人民檢察院逮捕以后,這個案子下一步就移送起訴。以后,馬玉東還有一個補救途徑:在刑事訴訟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立案以后的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提出對這個案件的異議,要求檢察機關重新鑒定。如果檢查機關還不采納的話,那么最后一道,就是到了法院,在法院可以申請對傷害程度進行重新鑒定,而且還有一個二審糾錯程序。到了二審中級以上法院,還可以提出要求。因為現在公安機關辦案子,一般來講,不是很細,往往有時候出現一些偏差,這可靠后面的偵查階段來進行糾正,或是到最后的審判進行糾正。這幾個程序,是互相制約的,所以一般來講,案子有幾層來避免差錯。尤其是我們國家前幾年出了個佘祥林案,按說公安機關應該非常慎重,尤其是證據不足,就不宜輕易判定,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趙明律師:
剛才米律師是說程序上怎么走。目前事情就僵持在這。當事人不歸案,公安人員也無法把案件移送到檢察院。這事拖了一年了,無論從社會影響上看,對馬玉東本人的生活(當時他正要準備結婚)還是他的家人,都造成了很大影響。他本來是開出租搞營運的,一年沒法開車。怎樣打破這個僵局?就說公安局你自行啟動鑒定程序,因為第一,你有這個權力,第二,你根據這個案件的疑點和以往我們國家出現的耳膜穿孔造假這種案例,也有義務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只有你啟動了重新鑒定程序了,你按法定的規則來做,那當事人也無話可說了,案件就能順利地進行下去了,所以當前自行啟動重新鑒定程序,應該是本案一個關鍵,也是解決目前這種情況的唯一可行的方案,于法有據,于理也有據。
李志偉律師:
我在考慮一個問題,就說現在發生這類案件的概率是很高的,如果說所謂的受害的一方拒絕再次鑒定,公安機關也把這樣的案件無限期地拖下去,這樣會對馬玉東非常不利。他會采取什么樣的措施呢?在我國刑事訴訟法里邊,這方面的救濟途徑倒是不太多,如果說他認為當地的公安機關有些做法不妥的話,他可去投訴,這是可以的。他可去上級法院、政法委,還可到人民檢察院。如果他有更多的證據認為公安機關有違法不當行為的話,還可控告、檢舉。
趙明律師:
本案還有一個特點,就是說,輕傷害案件,本來是一個自訴案件,自訴案件本來應該由受害人自己到法院起訴,自己去收集相關的證據。現在公安機關調動偵查力量替你收集證據,你又不配合,不行使自己的權利,這種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把這個案件撤銷或讓其自己去起訴,反正這是自訴案。
米保平律師:
公安機關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受理或撤銷案件,然后你自己可以收集證據。你如果認為證據全,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公訴轉自訴,可以避免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
趙明律師:
現在一個緝捕令,動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社會矛盾激化,鄰里關系更加激化了。
李志偉律師:
這個案件讓我想到了更大的一個問題,就是從這個案子本身來看,本身是一個鄰里糾紛。中國有句老話: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系處理得好,對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是有很大幫助。為什么一個簡單的鄰里糾紛,逐步演變、升級、發展到刑事案件?馬玉東被通緝一年了,給馬玉東和他的家屬帶來多么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資源造成多么大的浪費!馬玉東的家屬多次上訪,每次上訪,各級政府要安撫,抽出人來接待,調動了大量的社會資源。這也是目前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為什么我們國家那么多的上訪案件,很多都是由民事案件演變為刑事案件,然后不斷地升級,社會矛盾不斷積累,不斷擴大?這是一個當前需要高度關注的問題,也是我們國家非常嚴峻的一個問題。我想其中的一個原因,還是因為有些政府官員濫用權力的問題。如果說對這類案子,采取合理的途徑及早發現,盡早調解盡早處理的話,就不會逐步演變為刑事案件甚至嚴重刑事案件,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這也是我們需要深思的一個問題。
趙明律師:
目前對這種上訪案件,好象通行的一種做法是和稀泥,給上訪人員一點錢,但不給他們解決實際問題,不把這件事弄得明明白白。像馬玉東,一開始答應給他家屬馬留安5000元錢,出于這種考慮,但能夠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們都說現在我國的維穩經費超過了軍費,可能與這種思路有關系。它不是說拿錢來和稀泥就能解決問題,那樣的效果并不明顯,上訪案件還是有增無減。我認為應該端正工作態度,把事情解決好,這樣用錢來解決問題更切實有效。
米保平律師:
趙律師談到了我們國家普遍存在的上訪現象。上訪,從法律角度講,它是一個糾偏程序,糾正我們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事務等處理過程中一些做得不對的地方,這是一個事后的補救。按理說,應該在行政程序中解決這個矛盾,給行政當事人一個圓滿的答復,當時應該把這個問題解決在基層,別讓它一級一級往上走。你這樣一來就激化了矛盾,有時就釀成一些重大的傷害案件。最普遍的就是拆遷糾紛,有的自焚了,這個東西你當初在拆遷安置過程中,拆遷補償安置的過程中,你適當地考慮考慮他的困難,給他增加一些補助不就行了嗎?可你非得弄到那一步,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這時你導致上訪,導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這實際應該化解在基層,而不應該讓矛盾上交。現在我們有些基層政府的官員,處理這一類矛盾的能力不高。我是過來人,記得五十年代的時候,不用往上交,街坊鄰居打架,到居民委員會就給你和解了,到辦事處就給你和解了,而且那時也互相諒解。現在說你到派出所,派出所說:你不打出血不管。所以說六中全會提出要發展文化事業。說實在的,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了,精神需求、文化生活是遠遠不夠的,要靠提高人的文化素質來解決,還包括我們一些官員的愛民敬業問題,提高解決問題能力的問題。這是個普遍存在的問題,不像五六十年代那樣,根本沒有這么多上訪的,你那時一上訪,上面真重視,跟著就追下來了,一追到底。誰的事,出在哪個部門,哪個部門就得具體落實,落實完了以后上級領導還要聽匯報。現在,底下往上推,上頭往外推,矛盾解決不了……。這涉及到一個治國方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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