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化派過度強調法律的作用,但事實上法律卻不是萬能的,就連西方法學界也從來就不避諱法治的局限性。這么多年來,每當遇到社會問題,精英們總是鼓吹“中國的法制還不夠完善”。那到什么時候才算完善呢?片面地夸大法律的作用,忽略法治的局限性,并不是科學的態(tài)度。
法律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大家還記得賴昌星事件嗎?中國最高法院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這在中國法律上有沒有依據?沒有!若依據中國法律,賴昌星必死無疑。但要通過國際合作途徑緝捕賴昌星,達到懲治犯罪、維護國家利益的目的,卻又不得不這么做。無論官方怎么解釋,“同罪不同罰”的客觀事實,都會毫不留情地挑戰(zhàn)著法律公平正義的承諾。現實生活中,其實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情理法的沖突。法律本身并不能保證永恒的公平正義。法律并不是萬能的!
有些社會問題,僅僅依靠法律是不可能解決的。法律的局限性問題,從古希臘時代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爭論開始,就讓全世界的法學家頭疼了兩千多年。現代西方學者已經認識到,有些社會問題,僅僅依靠法律是解決不了的。“法治”有利也有弊。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法律就不再是一種有用的工具,而會成為沒有頭腦的專制統治者。
法律總是針對客觀現實來制定的,而客觀現實又總是發(fā)展變化的。所以,法律條文一旦成型,總是與客觀現實存在一定的差距,其不完整、不周全、不明確、不合理等缺陷就在所難免。而法律的穩(wěn)定性又要求法律不可能隨時變更,所以,法律不可能永遠沒有漏洞,永遠能夠適應新情況、新問題,更不可能永遠都是真理。
如果片面夸大法律的功效,把社會治理一大灘事情都交給法律來解決,那么,在新的法律沒有出臺之前,新問題,新情況就會讓法官變得無所適從。可以想見,如果政府各個部門,都依據現成的法律來行政,那將會是什么樣的情形。
法律的明確性,本質上就排斥對事物的概括能力。片面夸大法律的作用,每出現一個問題就去立法,法律條文會越來越浩瀚繁雜,并且永無止境。法律體系越來越龐雜,各種細則越來越多,也就越來越不利于全民普及和宣傳。
法律本來的作用就是告訴民眾,哪些行為合法,哪些行為非法,違法者將會受到什么樣的懲罰,因此,法律具有警示作用。但隨著法律越來越專業(yè)化,公民遇到一個問題,自己無法認定對與錯,法律的警示作用就會極大地消弱。同時,法律機制效率會漸漸減速,法律應用成本不斷增加,都不利于維護法律的尊嚴。
法律的確是人類迄今為止,治理社會的比較好的手段和工具,但它既不是盡善盡美的,也不是萬能的。我們既不能片面夸大法律的功能,完全忽視法律的局限性,又不能否定法律基本功能,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和局限性。
中國未來的改革,即不能放棄已有的法治建設,但也不能過分強調法律的作用,無論什么問題,就非要從法律上尋求解決。要對法律的局限性,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個清醒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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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利永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