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按國家指令性計劃,由政府統一分配到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簡稱“在企軍轉干部”)。對軍隊轉業干部的安置、管理、轉業后應有的社會地位、身份、以及應該享有相應的政治與生活待遇,在國家的法律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中都作了明確規定:“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妥善安置【1】”“軍官退出現役后的安置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1】”“退出現役的軍人……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的優待【2】”。“軍隊轉業干部是黨和國家干部隊伍的組成部分【3】”。軍隊轉業干部“均是國家干部,應統一由人事部門管理,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應同當地干部一視同仁,符合離休、退休條件的,按國家干部的有關規定辦理【4】”,即或是“分配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仍屬國家干部【5】。” “對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干部,要切實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6】”等等。一系列的有關規定,“就是要從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上保證軍隊轉業干部,在社會生活中享有應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榮譽,受到社會的普遍尊重;就是軍官退出現役后,由國家保證其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住房、醫療保險等【7】”。使之能有體面的生活、有人格的尊嚴。
全體軍隊轉業干部,都受此法律和政策的保護。然而,如今這些法律和政策,卻保護不了“在企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一些高層的黨政部門,以權壓法,假借名義,出臺與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抵觸的文件,并據此對“在企軍轉干部”進行無情的剝奪。僅憑一份原國家勞動部辦公廳發的《勞辦發[1993]78號》文件,便非法剝奪了“在企軍轉干部”的國家干部身份和一切合法權益,從師職到排職一律按企業普通職工對待。中辦、國辦,出臺《中辦電發[2001]31號》文件,假改革的名義,制造剝奪“在企軍轉干部”的論據,以圖使剝奪、侵權的違法行為合法化。自此,這份打著中央旗號,卻與國家法律、中央頂級文件相抵觸的錯誤的部門文件,成了政府部門長期持續地剝奪、打壓、迫害“在企軍轉干部”的尚方寶劍。尤其是原國家人事部(現人社部),舉著這把尚方寶劍,有恃無恐,以本部門或借臨時機構中的一個工作小組(即“企轉組”)的名義,連續出臺違法、非法的文件【8】,對抗國家的法律。越權釋法,隨心所欲地解釋、歪曲、篡改、乃至全盤否定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強令全國各級政府,要以《企轉組[2004]1號》、《企轉組[2005]2號》、《企轉組[2006]1號》等非法文件,自上而下地統一口徑,并強制執行。在此強勢的壓迫之下,使我們在企業工作的軍轉干部,呼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我們因此所遭受的屈辱罄竹難書。我們的申訴就是我們血淚的控訴。正是由于上述高層黨政部門違法的侵權行為,將“在企軍轉干部”的合法權益剝得精光,制造了“在企軍轉干部”的貧困。把“在企軍轉干部”推到社會的底層,喪失了人格的尊嚴。
我們依法維權,至今十幾年被當作“維穩”的對象,不斷招來新的無妄之災,遭受一次比一次更為嚴重的傷害。我們被“解困”近十年,不僅沒有使我們解脫貧困,反而按人社部等部門的指令,將我們牢牢地釘在貧困線上。“維穩”“解困”只是維持了我們的長期貧困。使我們長期受制于強勢之下,處于艱難屈辱的窘境。今年“八一”,我們到湖北省委上訪,要求落實政策。接訪官員回應說:“中央不發話,省(市)這一級無能為力”“我們必須堅守現行的政策底線。這是黨中央、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交代的政策底線(經求證查無實據)”。什么是現行的政策底線?今年初,從另一位接訪官員的口中得知:就是要堅守《中辦電發[2001]31號》文件的規定。就是只能在《中辦發[2003]29號》文件規定的政策框架內繼續“解困”。這表明對“在企軍轉干部”的侵權行為,仍將繼續進行下去。
當我們看到,中央解決了原屬企業編制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問題,繼而又解決了原屬企業編制的技校、幼兒教師的待遇問題,而為他們感到慶幸之時,亦使我們泛起一番幻想:下一回該輪到中央解決我們“在企軍轉干部”的問題了吧。
最近我們得知,中央為化解信訪積案,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作出了重要部署。要求各級黨政部門,確定化解信訪積案的預定目標,限時完成。周永康同志于今年七月,在部署今后信訪工作會議上強調:要“加大解決群眾合理訴求的工作力度”“要毫不放松地推進信訪積案的化解,落實責任、因案施策、多措并舉,確保實現預定目標”。中央的這一重要部署,給我們帶來了希望。
目前,“在企軍轉干部”的問題,已經成為持續十余年,案結不了,事了不了的信訪積案。這個積案是全國三大信訪突出問題之一。是一個關系到全國近百萬“在企軍轉干部”,被非法侵權的驚天大案。積案的形成又涉及高層的黨政部門。因此,我們有理由,要求中央帶頭,并由中央責成各級黨政部門,首先把化解“在企軍轉干部”信訪積案,列為當前的工作目標。因為只有中央發話、中央帶頭,這個積案才能化解。現就化解積案徹底解決“在企軍轉干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與要求:
1、要求中央撤銷或廢止違法、非法的部門文件。糾正高層黨政部門違法侵權的錯誤。
上述黨政部門出臺的違法、非法的部門文件,是壓在“在企軍轉干部”身上的一道道“符咒”,對“在企軍轉干部”傷害至深。同時,也是戴在各級黨政部門頭上的“緊箍咒”,讓他們不敢越雷池一步。若不掀掉“符咒”,不摘去“緊箍咒”,要化解“在企軍轉干部”信訪積案,將無從談起。所以,撤銷或廢止違法、非法的部門文件,糾正高層黨政部門違法侵權的錯誤,是化解“在企軍轉干部”信訪積案的前提。
中辦、國辦、人社部,只是分屬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機構中的一個部門。勞動部辦公廳只是勞動部的一個內設機構。這些部門出臺與《兵役法》、《國防法》、《軍官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央的軍轉安置政策相抵觸的文件,違反了《黨章》和《立法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擅自決定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超越權限,下位法違反了上位法的規定,所以均屬違法的無效文件。“企轉組”只是一個臨時機構中的內設機構,不具備對外行文的資格。其所出臺的文件,屬非法文件。《國發[2005]23號》文件規定:“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政策相抵觸的部門或行業文件,一律不得執行”。《立法法》規定:凡是“超越權限的”“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規等應予撤銷。【9】。根據法律和中央的規定 ,我們要求中央作出決定,立即撤銷或廢止違法、非法的文件;責令上述各高層黨政部門認錯、糾錯,立即停止對“在企軍轉干部”的侵權行為。
2、要求中央制止人社部等部門企圖以“解困”取代落實軍轉安置政策的錯誤做法。
“解困”只能緩解臨時之困,“解困”持續近十年之久,亙古未有。如若仍按《中辦發[2003]29號》規定的政策繼續“解困”,只能繼續維持我們的長期貧困,亦即意味著對我們的侵權仍將繼續。而侵權行為的繼續,維權的行動也必將繼續,象這樣將如何化解積案?我們提請中央注意,不要讓某些高層黨政部門,再把《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當作對“在企軍轉干部”繼續侵權的尚方寶劍。我們反對以“解困”取代落實政策。為此,強烈要求中央必須制止人社部等部門,企圖以“解困”取代落實政策的錯誤做法。
3、堅決要求中央按國家法律和中央文件的規定落實軍轉安置政策。
化解信訪積案要“因案施策”“要切實抓好已有政策的落實,加大執行力度……”【10】。化解“在企軍轉干部”信訪積案,就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實已有的,國家一整套關于軍轉安置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這是化解“在企軍轉干部”信訪積案、徹底解決“在企軍轉干部”問題的,最好的也是唯一的辦法。
法律、法規和中央軍轉安置政策的規定,是黨和國家對軍轉干部的鄭重承諾,是保護軍轉干部合法權益的護身符,它集中體現了黨和國家、人民對軍轉干部的尊重與關懷。只有不折不扣地落實軍轉安置政策,兌現承諾,才有公平正義;才能維護中央的權威、維護黨和國家的尊嚴、維護法律和法制的尊嚴、才能挽回由于某些高層黨政部門的錯誤而造成的惡劣影響;才能使我們真實感受到對我們的尊重與關懷、才能有我們人格的尊嚴。一句話,只有落實軍轉安置政策,才能徹底解決“在企軍轉干部”問題,才能達到有效地化解積案案結事了的目的。我們堅決反對以其它變通的辦法,來替代落實軍轉安置政策。
4、建議中央明令各級政府履行法定職責,上下協力共同做好落實軍轉安置政策的工作。
(1)法律規定:安置和管理軍隊轉業干部,是各級政府的法定職責【11】。各級政府均有責任做好落實軍轉安置政策的的工作。
既然國務院以下各級政府,有“要中央發話”的呼聲,建議中央順勢而為,明令各級政府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做好“在企軍轉干部”落實政策的工作。只要中央做出表率,各級政府自當法而效之,遵照執行。
(2)建議中央向各級政府提出明確要求,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多措并舉”,做好落實政策的工作。
化解信訪積案,落實軍轉安置政策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通過各級政府之間的相互配合,各負其責才能完成。這就必須要求他們各自抓緊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并首先做好本級職責范圍內,能夠做到且必須做好的工作。要求他們要“多措并舉”,加速推進化解信訪積案的進程,最終圓滿完成落實政策的工作。
我們依法維權,已經走過了十幾年的艱難歷程。每當有身邊年邁、貧困、缺醫的戰友憂憤而逝,我們看著心痛!想著心寒……我們望眼欲穿,無時不在盼望著中央能解決我們的問題。胡總書記要求全黨同志“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溫總理“要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而我們只請求總書記、總理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能把我們的事情放在心上,早日為我們落實軍轉安置政策。還我們已經失去的尊嚴,使公平正義的光輝也能照到我們的身上。使我們能過幾天稍為舒心的日子。懇請中央不要再讓我們失望。企盼回音。
此致
敬禮
湖北省在企業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敬上
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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