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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烈士流血,烈屬流淚

心靈的鑰匙 · 2011-10-06 · 來源:大地微微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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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烈士流血,烈屬流淚

發布: 2011-9-26 01:15 | 作者: 心靈的鑰匙 | 來源: 毛澤東旗幟網 | 點擊: 1320 | 回復: 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長:您好!我是黃蜜,系中航工業陜西飛機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陜飛公司)南區職工醫院護師,丈夫周俊峰烈士同是本公司試飛場職工,婚后我們單獨生活居住,有獨立家庭戶口本,并生有一男孩名周治宇,其父因公殉職時僅一歲兩個月,烈士的生父、生母、繼母均系本公司退休職工,烈士的親姐、繼妹三人也是本公司在崗職工。
2006年6月3日,周俊峰在一架空軍軍機執行任務時同機40人不幸遇難,事故發生在江蘇省無錫市。國家主席胡錦濤在唁電中指出“遇難人員牢記黨和人民賦予的神圣使命,不畏艱難,恪盡職守,為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的英名和功績祖國和人民永遠不會忘記。軍地有關部門密切協同配合,善后工作正在妥善處理中”。2006年6月國家人事部、國防科工委追授周俊峰同志“國防科技英模”榮譽稱號,同時榮立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現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特等功”。 2006年6月30日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人勞函(2006)43號給予“國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本人一次性“獎勵金”60萬元;2006年8月24日國家民政部批準周俊峰為“革命烈士”;2007年5月22日陜西省城固縣財政局城財辦社(2007)18號撥付給周俊峰烈士的“遺屬”一次性“撫恤金”83760.00元。2006年6月12日中央省市、國防科工委、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首長現場慰問時為表關切以現金形式直接交到我手中3萬元慰問金,漢航集團贈予我慰問金1萬元。2007年6月27日城固縣人事和勞動社會保障局城勞社傷險認決字(2007)第17號對周俊峰在2006年6月3日軍機事故中遇難確認為工傷工亡。
在工亡職工周俊峰烈士的善后問題處理中,我曾要求陜飛公司出具“六三”事故民事賠償處理的相關文件批復和死亡賠償的項目清單,對資金來源、項目、數額以及發放對象的享有權予以確認,但陜飛公司五年來拒不出示,因此至今我都無法知道周俊峰因公犧牲和因工死亡后國家和企業相關部門究竟給了多少經濟補償。依據周俊峰工傷認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我主張工傷維權,要求陜飛公司履行法定賠償義務,陜飛公司拒不賠付,故懷恨在心,對我百般迫害、摧殘、圍剿。2007年8月29日陜飛公司在調解“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近15個月后要將調解權轉移到城固縣民政局,并要求我出具“委托調解授權書”。我出于對資金安全和民政局沒有依法判決權的實際考慮,直言拒絕。陜飛公司和城固縣民政局以不發放烈士遺子周治宇的定期生活補助金、不申報增加一次性撫恤金相要挾,直至2008年9月1日在國家民政部、陜西省民政廳、市長的問責下,烈士殉職27個月后我方才首次領取到烈士遺子的定期生活補助金415元/月。2006年至2009年近三年里陜飛公司對我工資的發放總是隨心所欲,每月分別為203元、357元、408元、500元不等,時至2010年9月我的工資僅為776元/月。周俊峰因公殉職后住宅房屋貸款2萬多元和生前借款5萬多元就由我一人承擔清償,我不堪重負于2006年7月至2007年8月經醫院診斷為①心衰 ②病毒性心肌炎。2007年10月周治宇經醫院診斷為①變異性哮喘(終身不可治愈)②心肌受損。我曾多次請求陜飛公司領導對我既要上夜班又沒有假日的門診部急診護師工作崗位給予優撫調整,以便照顧與我同樣病重的孩子,但都遭到惡言拒絕,我和孩子能夠幸存至今,完全是得力于我父母、親友生活上的照顧、經濟上的資助和借貸。可想而知陜飛公司、城固縣民政局對我和尚在哺乳期的烈士遺子周治宇的迫害和圍剿是滅絕人性的殘酷。陜飛公司向城固縣民政局出具的周俊峰工資項目不全,在申報計算一次性撫恤金時與烈士生前工資數額不相符合,少計算了20余萬元,隱瞞出具工資真實數額的目的是偷逃國稅,損害烈士遺屬的正當權利。2007年9月2日烈士的生父、生母、繼母誣陷我霸占了上述“三金”并將我和烈士一歲多的遺子起訴到城固縣人民法院,“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糾紛一案”未立案前的2007年5月15日陜飛公司曾寄給我掛號信一封,對上述“三金”要強迫調解,陜飛公司認為“三金”的性質都是遺產,依據《繼承法》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主張其生父、生母、繼母、配偶、子女共五人均等分割上述“三金”共723760.00元,其分割主張和適用法律與一審判決同出一轍。2009年3月3日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三金”的性質都是“撫恤金”,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信的證據將陜飛公司和城固縣人民法院、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完整的串連在一起,這將意味著他們有串通迫害我的嫌疑。一、二審法院的錯誤判決直接導致烈士哺乳期的遺子幾十萬元的撫養費沒有了著落。我不服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漢中民終字第531號民事判決,于2009年5月22日向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09年11月17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立民申字第01099號民事裁定書:一、本案指令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二、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于2010年5月17日做出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漢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裁定:一、撤銷城固縣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867號民事判決和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漢中民終字第531號民事判決。二、發回城固縣人民法院重審。城固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10年12月10日做出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2010)城民再初字第02號民事判決書。因本案當事人均不服判決,故均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8日做出第二個終審判決,即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漢中民終字第284號民事判決書,其判決無視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立民申字第01099號民事裁定書的指令,將上述“三金”性質依然認定錯誤,將“獎勵金”、“慰問金”混同為“撫恤金”相當于均等的分割了。在“三金”案的審理中,我一再向一、二審法院書面申請以職權調取獎勵金、慰問金發放過程中的文件、批復和其他相關文件證據,但法院并未履行職責,事實上法院是將得到的證據與陜飛公司和對方當事人私下做了交易,也因此法院涉案人員的幾個子女和親友換得了招工進入陜飛公司工作上班的既得利益和其他利益。原審法院判決分割財產沒有法律依據,原審法院認為上述“三金”是對烈士近親屬的物質幫助和精神安慰,將此“三金”均按照撫恤金予以定性并分割。“獎勵金”60萬元,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已經明確其為獎勵金,依法自然就不屬于撫恤金的范疇。本案民政部門給烈士的遺屬撥付了“撫恤金”,所以可以證明獎勵金和撫恤金的發放不屬于同一目的,其性質是有區別的。因為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對烈士不可以實施獎勵,也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必須將對烈士以工資形式補發的獎勵金按照撫恤金予以定性進行分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原審法院將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給予周俊峰同志的一次性獎勵金、贈與其遺孀黃蜜的現場慰問金認定為具有撫恤金的性質是錯誤的。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及漢航集團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給予周俊峰本人的60萬元獎勵金及贈予遺孀黃蜜的4萬元慰問金是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和漢航集團真實意思的表示。原審法院無視其明確的意思表示于不顧,將獎勵金、慰問金按照撫恤金的方式予以分割,超越了法定職權,獎勵金是針對國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本人發放的,不是給予其生父、生母、繼母的,獎勵金是對周俊峰生前工作成績的認定,是以工資形式補發的,屬于周俊峰個人所得,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的獎勵金屬于共同財產(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人勞函(2006)43號關于對國防科技英模給予獎勵的通知:集團公司在核定基地2006年工效掛鉤方案時單列增加,由此可以證明獎勵金是以工資形式補發的,其性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歸夫妻共同所有”,60萬元獎勵金應認定為周峻峰和黃蜜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依據《繼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60萬元獎勵金依法應當先將一半(30萬元)分出為配偶黃蜜所有。原審法院將此60萬元獎勵金都進行分割顯系性質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顯然侵犯了財產共有人黃蜜的權利,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早在2009年3月3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漢中民終字第531號判決生效后我和烈士遺子周治宇領取不到判決所分割的資金用于撫養周治宇,其原因是二審法院判決書中將我的姓名黃蜜寫成黃密,與身份證名字不相符合,故陜飛公司拒絕執行判分給我和周治宇的資金,之后我委托我母親陳容找到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本案審判長張建榮,請求更正判決書上錯誤的名字,張建榮說:“陜飛公司有誰不知道黃蜜是烈士周俊峰的妻子呢,沒必要更正”。我和母親又找過他多次,但他總是以相同的托詞拒絕更正,而烈士的生父、生母、繼母早在2009年4月14日就得到了判分的44萬元。法院不予更正錯誤了的名字,其結果是我領取不到判分的資金用于撫養烈士遺子周治宇,顯然是蓄意整人。2010年5月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特別指令下方才在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漢中民再終字第5號民事裁定書中將黃蜜的名字給予更正。之后我便拿著裁定書找到陜飛公司書記姚建國和黨群工作部部長李艷婷要求兌付判分給我和周治宇的資金,其以“原二審判決已被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止撤銷了,即使名字更正了同樣還是不能對判分資金給予執行”為由拒絕了我的請求,我又去找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本案再審審判長胡彥飛請求對判分資金予以執行,胡彥飛的說法除與陜飛公司相同外還告知我“城固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你肯定會上訴的,等新的二審判決出來后才可以給你和周治宇執行判分的資金”。我又請求胡彥飛與陜飛公司領導協調先預支給周治宇一些撫養費,其直言拒絕了。時至2011年元月春節將至我再次請求一、二審法院和陜飛公司領導希望預支給周治宇一些撫養費,同樣遭到斷然拒絕和冷嘲熱諷。想起我母親家的鄰居是個不到40歲就因吸毒販毒,偷盜坐了21年監獄的不法分子,好逸惡勞不干活,每年政府給吃的是低保,過年過節時居委會、民政部門還給贈送些糧油衣物、救濟金、困難補助以體現社會的和諧,黨的溫暖。而我只要求預支些本來就屬于我和孩子的錢用于撫養孩子,過春節給孩子買兩件新衣、幾斤肉,但判分的資金卻被巧取豪奪、橫遭侵占。這讓我感受到我和烈士遺子還不如犯罪分子的待遇。母親見我哭的傷心,萬般無奈下含悲忍辱帶著外孫兒周治宇自2011年2月4日起在漢中市的街道旁乞討,請求好心人資助以求能夠暫解燃眉之急(周治宇的學前教育繳費)。2011年2月10日我母親陳容和周治宇在漢中市的街道旁乞討時卻遭到城固縣人民法院和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十幾名法官法警的搶劫,為首者系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胡彥飛和城固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張革勝,被法院搶走的財物中最為重要的是獎勵金,慰問金,撫恤金分割案的證據:(1)周光啟指定周治宇為遺產繼承人的遺囑。(2)周光啟和賈果云婚前約定書。(3)周光啟自2006年6月底起至2010年4月1日之間為了在上述“三金”分割案中獲得更多資金,向陜飛公司、城固縣人民法院、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涉案人員行賄的流水賬本。上述三個證據及相關法律文書及其它財物在事發現場被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監庭庭長胡彥飛率眾搶走,而那三份證據我母親眼見是胡彥飛本人搶奪去的。法院實施搶劫的有三輛車,其中一輛車號是陜FA000,另一輛車號是陜FA006,最先逃離現場的那輛法院車的車號沒記住。公安110接民眾報警曾出警,陜西省一臺做了現場采訪,但沒敢報道,圍觀目擊者眾多紛紛指責法官法警太邪惡,我有圖片,視頻,證人為證,我母親陳容曾在2010年12月21日給我代理提交的上述“三金”分割案上訴狀第三頁中寫道“周光啟去世前曾立遺囑,對自己的遺產指定全部由孫子周治宇一人繼承”。我母親還曾在2011年元月5日代理提交的答辯人黃蜜的答辯狀第六頁中寫道“1988年9月周光啟與被答辯人賈果云結婚,其二人結婚時曾有約定: 1、周俊峰的生活費由周光啟一人負擔;2.約定周俊峰與再婚后的生父繼母不能共同生活居住;3.約定周光啟對賈果云及其兩個女兒再審被申請人雎秀萍、雎艷萍的撫養費全額負擔。眾所周知,我和母親都是不能先知先覺的俗人,不能預知2011年2月10日法院的法官法警要來搶走我的證據而先前就將遺囑及婚前約定書的事寫在上訴狀和答辯狀中。2011年2月18日我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何建成及本案合議庭提交了“追討證據申請書”,但法院拒不歸還所搶劫的三份證據。我母親陳容之所以會將上述三份證據帶入事發現場,是因事發前兩日她偶遇一個北京政法大學的學生,他表示愿意對我提供無償法律援助,故要求給他一套案件相關資料帶回學校請他的導師和教授幫助會診一下這個案子,并約定在2011年2月10日將案件相關材料就地交付與他。2011年2月10日我母親帶上還沒有復印件的上述被法院已搶走的周光啟所留下的三份證據去復印,但復印店因過年還沒上班,便決定將案件其它復印件先交給那個政法大學的學生,原件證據先讓他看一下,了解一下案情隨后復印店上班復印后再寄給他。那個大學生還沒來取走上述材料時就發生了一、二審法院法官法警搶走我母親所帶的證據和相關法律文書及其它財物,并強行要將我母親拖到法院的車上限制人身自由,同時推倒了烈士嬰幼遺子周治宇,嚇得孩子哇哇大哭之事。圍觀眾人有不能忍受法官法警邪惡行徑者便出手扭打法官法警,更有人難耐義憤要將法院進入現場實施搶劫的車輛砸爛燒毀。
2011年4月8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漢中民終字第284號民事判決書無視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陜立民申字第01099號裁定書的指令,對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糾紛案做出第二個終審判決,其判決結果與被撤銷的原審判決幾乎等同。
2011年4月18日我再次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提交了“訴訟財產執行申請書”,烈士因公殉職五年了,至今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我和周治宇所判分的資金還是不給予執行,理由是:“十幾年都不能執行的案子多的是,你就耐心等著吧”,城固縣人民法院副院長任繼忠說:“你背著周治宇到天安門廣場去乞討,把他送交國務院收養,將上訪信、判決書發到網上,再把周俊峰的烈士證、國防科技英模證、特等功證發到網上去拍賣就有錢撫養孩子了”。
依據周俊峰工傷認定書,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我要求陜飛公司落實工亡待遇,其拒絕賠付,我只有訴至法院,陜飛公司領導嘲笑我財力、權利、人力不能與之相匹敵,讓我等著每場官司的敗訴。2010年4月14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在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陜飛公司總經理的委托代理人本公司法律事務處處長弓黨社在庭審質證時給法庭和我各提交了一份新證據—“關于6·3事件烈士遺屬救助費用的報告”和銀行轉賬憑證及進賬單(回單),這份證據是為了證明對“國防科技英模”周俊峰同志的一次性獎勵金60萬元是由陜飛公司給付的,而不是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給予的。弓黨社處長大言不慚的辯稱:“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的行政指令算什么,我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案子進了司法程序,中央領導也沒有權利命令我公司賠付上訴人的工亡待遇”。此段話記錄在二審庭審筆錄中,閉庭后我要求復印庭審筆錄,被審判長龐軍權拒絕了。2010年6月11日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漢中民終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書以周俊峰烈士的遺屬獲得了一次性撫恤金83760.00元和烈士遺子周治宇每月享受415元的定期生活補助金的烈士待遇后不能同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及烈士的配偶、遺子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法院認定“烈士”是因公犧牲和因工死亡的最高定性、烈士待遇與工傷待遇系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認為烈士待遇包含了因公犧牲和工傷保險待遇,其嚴重混淆了“烈士待遇”、“獎勵金”、“工傷保險待遇”三者的性質區別。原審法院認定:一個人無論對國家對企業的貢獻再大,也只能享受二者其一的待遇。一個有資格享受烈士待遇的人卻沒有資格享受本來“首先”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這不符合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勞動分配原則,因為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獲得了烈士待遇就不能同時享受工傷(亡)待遇,顯然原審法院判決本案沒有法律依據,這將導致司法的不公正。本案法官還將判決書發到網上作為獨具創意的案例昭告天下,我認為這將會造成一種極壞的政治影響,將會挫傷人民保衛祖國建設祖國勇于獻身的積極性。
我不服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糾紛案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的終審判決書,決定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和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提審。在對案件材料進行再次細閱思考時發現,陜飛公司在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二審庭審質證時提交給我的新證據 “關于6·3事件烈士遺屬救助費用的報告”(審批時間為2006年9月13日)和銀行轉賬憑證及進賬單(回單)與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人勞函(2006)43號關于對國防科技英模給予獎勵的通知所證明的問題根本就不是一回事,60萬元獎勵金的發放對象是周俊峰本人,資金來源是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 “工效掛鉤方案時單列增加”的工資獎金。陜飛公司當時只是墊付而已,項目是“獎勵金”,而救助費180萬元的發放對象是三位烈士的遺屬,資金來源是陜飛公司的財務會計科目福利費,項目是遺屬“救助費”,顯然這是兩筆數額相等但項目、資金來源、發放對象不同且性質有根本區別的兩筆錢。烈士因公殉職五年了,陜飛公司的6·3善后工作組也因善后工作的結束早在2007年就撤掉了。我從來就沒有聽說有遺屬救助費180萬元之事。2011年5月10日我打電話給另一位烈士的遺屬,問她們獲得了一個60萬元,還是兩個60萬元,回答是“一個60萬元獎勵金”。我原以為陜飛公司領導只是瞞過了我和周治宇二人的遺屬救助費發放,看來另兩位烈士遺屬根本不知道有烈士遺屬救助費之事,顯然這筆烈士遺屬救助費是被陜飛公司的領導貪污了,傳說:①2006年6·3事故處理時南京軍區94778部隊也給陜飛公司和烈士了死亡賠償金。②漢中市市政府贈予了烈士遺屬慰問金各20萬元并委托陜飛公司代為轉交。③2006年元月底二月初陜飛公司試飛場也就是單另計發職工周俊峰加班費、獎金的部門曾經從周俊峰本人年終獎金中扣出600元,代辦購買了高危險工種人身意外保險,每份100元,每份保值6萬元,合計保值36萬元,參保單由陜飛公司試飛場代為保管。陜飛公司領導冒充工亡職工周俊峰烈士和遺屬之名貪污了多少國有資產并非法侵占貪污了多少應當賠付給烈士遺屬的各項費用只有職能部門立案追查后即可大白于天下。聽說清朝有個叫和珅的大貪官,可也沒有聽說其貪污過那些為國捐軀烈士遺屬孤兒寡母用于活命的撫恤金、救助費。錢對有錢人沒用,但對烈士尚在哺乳期的嬰幼遺子周治宇而言,錢就是其生命,我從來不認為我丈夫為國家犧牲了就應該向國家和企業多要一分錢,但依法應得的待遇不給予落實,我覺得是一種侵權迫害和虐待。對于周俊峰因公(工)殉職后的民事賠償部分當事人依法有知情權,超市購物1元還給個憑證,而周俊峰的一條人命卻不給出具“6·3”事故民事賠償處理的相關文件和死亡賠償的項目清單及獎勵金、慰問金發放過程中的相關文件批復。
另外, 5年來我多次向陜飛公司討要周俊峰因公殉職后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和住房公積金,其拒不支付,而另兩個烈士遺屬早在4年前就領取到了該三項費用。
陜飛公司領導串通一、二審法院一再違法枉判案件,其目的:①巧取豪奪侵占上述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和周俊峰因公殉職后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部分和住房公積金的銀行利息約10萬元 ②仇恨我主張了工傷保險待遇,精神上殘害我,經濟上剝奪我們應當享有的權利 ③挑戰踐踏國家法律 ④蔑視黨和國家領導、蔑視仇恨烈士、迫害虐待遺孀遺子,竟連烈士遺屬“救助費”都肆無忌憚的貪污,太目無黨紀國法了。
我之所以寫上訪信是確信中央首長官高位重德厚,定然是愛民如子,一定會給我們孤兒寡母主持公道,反腐敗、建設和諧社會的政治主張是真的。我丈夫周俊峰和數十位科技工作者為了中國預警機試制成功,犧牲了寶貴的生命,我相信黨和人民不會忘記他們功績的,對于我和烈士嬰幼遺子五年來遭受陜飛公司、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巧取豪奪,侵權霸占、徇私舞弊、貪污犯罪、違法枉判案件,迫害烈士遺孀遺子的違法違紀犯罪行為不會置之不理的。
誠懇請求國家人大首長為民做主:1.①責成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出具2006年“六三”事故善后工作處理民事賠償的相關文件及獎勵金、慰問金發放過程中的文件批復;②對中國航空工業第二集團公司人勞函(2006)43號關于對國防科技英模給予獎勵的通知中“工效掛鉤方案時單列增加”,給予解釋并說明流程;③書面說明60萬元的給付對象及每個人應得的數額及標準;④書面說明現場慰問金的歸屬人(2009年4月底我上訪過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其下屬中航飛機公司的副部長胡永清,他告知我“6·3”事故善后處理的相關文件、批復、會議記錄等文檔還保存在中國航空工業集團公司里)。 2.查證追究陜飛公司領導貪污烈士遺屬“救助費”180萬元犯罪嫌疑人的責任,并責令歸還被侵權人黃蜜、周治宇的烈士遺屬救助費。 3.責令陜飛公司將周俊峰殉職后應當退回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繳費個人賬戶部分歸還給被侵權人黃蜜、周治宇。 4.責令陜飛公司將巧取豪奪的上述兩個“三金”的銀行利息約10萬元歸還給遺屬。5.責令陜飛公司對周俊峰烈士遺屬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6.追究陜飛公司違法侵權強迫調解上述“三金”并串通一、二審法院和城固縣民政局一再迫害我和烈士遺子周治宇,直接導致周治宇撫養費五年來沒有著落,生病后無錢及時醫療最終拖延成終身不可治愈的變異性哮喘、心肌受損的責任。 7.追究陜西省城固縣人民法院和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搶劫我證據及其它財物并當眾辱罵毆打我母親和烈士嬰幼遺子,蓄意錯寫判決書中我名字的責任,并責令歸還受害人被其搶走的上述三份證據。 8.責令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將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糾紛案判分給我和周治宇的資金依法一次性執行給權利人我和周治宇。 9.責成陜飛公司對黃蜜的工作給予國家政策性的優撫照顧。 1 0. 請求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對獎勵金、撫恤金、慰問金分割糾紛案和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進行提審,依法撤銷原判決、依法改判。 11.請求批示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直接立案追查陜飛公司領導貪污烈士遺屬救助費的責任,并歸還給被侵權人黃蜜、周治宇。
如果我的語言思想有不妥當之處,敬請首長批評指正!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首長
         
上訪人:黃蜜、周治宇
電話: 13093901453

15591626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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