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當是正義的,但法律一定是現實正義的嗎?法律是如何產生的,馬克思已經說得很清楚,法律本身就是社會階級分化的產物。毛澤東時代只需要很少的法律,人們普遍地依照道德行事。這本身難道不是馬克思關于法律產生的觀點印證。既然法律是社會階級分化的產物,法律代表正義的實然命題又如何成為現實?即使代表了正義,又是誰的正義觀為之訂立和評價的準則?例如,站在奴隸主、封建主的立場上,一個不平等的社會本身才是正義的,勞動大眾掌權才是不正義的。站在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維護生產資料的資本家占有便是正義的,否則便是不正義的。所謂“私權至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之類的正義原則,其實是資產階級的正義觀,其并不是指人們的勞動成果所形成的哪些私人權利至上,不是指人們自身的勞動成果神圣,而是資本主義私人對生產資料的無限占有至上,對普通勞動者的勞動成果的占有至上。
如果不是帶著有色眼鏡,只要經歷的時間或對歷史考察的時間拉長一點歲月,您便可以觀察到,法治實現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社會道德墮落的過程!對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認識。古代王朝哪個不是從建立之初的法律簡約,而風尚良好,到法律如牛毛,而道德淪喪的過程。現代的資本主義社會,號稱民主,其實也只是資本的民主,和古代的希臘奴隸制民主一樣,是個少數人奴役和壓迫多數人的民主。嚴重的階級分化,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十分復雜,矛盾叢生,其實就是其法律如牛毛的社會基礎與必須。民主也好、專制也罷,德治也好、法治也罷,歸根結底,在階級社會里,都不過掌握政權的統治者根據不同社會情形的治理需要,是人治的不同形式而已。將法治與人治作為一組對立的概念,這本身就是不合邏輯的。他們之間的關系實際是種屬關系,而非并列的對立關系。而且,在階級社會里,首先要看是哪個階級掌握政權,才能決定和認清這些治理方式的自身屬性。
法治,也就是以國家的名義頒布規范,并以暴力強制的手段為后盾要求人們遵守。而什么條件下,需要這樣的治理呢,那就是人們較多地不遵守道德。例如,借了他人的債不還;買了他人的貨不給錢;盜竊甚至搶劫他人的財物;經常地因為矛盾激化而傷害或殺死他人;官員將公權力私用,貪污受賄、玩忽職守,謀取個人利益;等等。法律,其實就是用強制手段使人回歸道德或不去背離道德,而且已經背離的道德,最多也只能回歸到道德的最低水平,甚至很多情況下,連最低水平也無法達到!如果一個社會的人們愈來愈多地不遵守道德,法治就成為必然。本來,真正的社會主義,由于生產資料的公有制、按勞分配、人民大眾當家做主,社會日趨平等,人們的道德水平也將日益提高,法律應是逐漸趨于消亡的。毛澤東時代,沒有多少法律,從當今法治論者的觀點看,似乎是毛澤東“無法無天”,而其實哪是印證了馬克思關于法律產生和消亡的觀點,不是那個時代不講法律,而是人們比所謂法治時代要做得更好,如軍隊就是“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秋毫無犯,人們見到解放軍就感到親切;干部則普遍低地廉潔奉公,與群眾同甘共苦;群眾則愛國守紀,互幫互助,道不拾遺。在這種社會下,還需要多少法律呢?。好比夫妻之間和和睦睦,相互信任,相敬如賓,需要訂立一個什么家庭協議嗎。如果矛盾激化,就不僅可能要立個什么協議,還需要他人的介入和協調,最后甚至由國家來裁決他們之間的某個爭議。其實這就好比一個社會由道德治理走向所謂法治的過程。當今某些法治論者的社會觀和法律觀其實是倒立著的,在這種倒立著的社會觀和法律觀下,甚至鼓吹人們要把法治作為普遍追求的信仰,豈不可笑。更何況,一個需要愈來愈多的法律才能治理的社會,必然是社會經濟狀況日益分化,社會矛盾日益增多,社會關系日益復雜的社會。更何況,不同的人處于不同的階級或階層之中,除此以外,立法者和司法者還有性別、民族、地域來源等的不同,誰在立法,站在什么利益立場上立法,這本身就成為法治中一個難解的問題。有不少法律的確是代表正義的,如資本主義社會基于工人的斗爭而被迫寫進的關于人權保護的條款,基于人類一般社會道德和社會秩序維護需要的且與剝削階級利益等不具有直接相關性的法律等。但如果一般地認為法律就是正義的化身,這不是無知、幼稚,便是有意欺騙。法律必須代表正義,與法律實際代表正義,是兩個不同層面的命題,前者是應然的,后者才是實然的。但既然法律的增多本來就是階級分化的產物,立法者往往是這個社會的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質財富占有的優勝者,加之還有其他種種復雜因素的影響,這個實然又從何而來,或多大程度上能夠得以體現?在當今市場經濟、私有化成分不斷增大、利益個別化、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化的社會條件下,法律必然是愈來愈多,甚至會多如牛毛,但要知道這只是社會治理現實需要的選擇,是無奈的結果,而不應當是什么美好社會的理想追求。如果真要建設美好的社會,恐怕只有向以生產資料公有制、按勞分配為主體,人民大眾當家做主的社會邁進,而不是什么期望什么法律的多少與體系的完善與否。
要建設或回歸社會主義,就必須打破某些法治論者所制造的關于法治的哪些唯心主義的神話,大力建設社會主義的價值觀和道德觀,并以這些價值觀和道德觀作為社會主義社會法律正當性的重要標準,以此維護和促進人民群眾當家做主的政治體制和法律制度,維護及發展公有制和按勞分配,加強計劃對市場的主導和引導,使社會日益趨于共同富裕和實質平等。在這個過程中,法律固然也是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但絕不能依靠什么法治至上的理念。在這個過程中,法律的數量尤其是哪些直接地具有暴力強制性的法律量可能還會趨于減少,因為法律的量應取決于社會的需要量。如果這樣,不僅不必擔心法律建設的不足,而是應當歡呼社會主義制度的日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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