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蘇按:秋風先生這篇文章寫得在情在理。其中引何兵教授的話也確實精彩。中國的法律人需要端正態度,擺正位置,實事求是,知錯就改,而不是裝神弄鬼,賴在“司法獨立性”、“程序正義”的供桌上以供果為生,或跑到二十二世紀的法律紀念碑下冒充先烈。
謙卑是司法職業主義的前提
李昌奎案的二審判決引起了廣泛爭議。面對民眾的懷疑,云南省高院副院長田成有有權勸告人們冷靜,“社會需要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不過,顯然是迫于公眾壓力,云南省高院決定重審該案。
這一決定在法律人中又引起了更深層次的爭議。吾師賀衛方教授在微博上說:“據所知案情,我也認為此判不妥……但有一問題須注意,此為終審判決……審理程序合法,故建議維護終審判決之終局性。”這個說法遭到吾友何兵教授的批評:“對于云南李昌奎案,賀衛方教授雖然認為判決有誤,但出于維護司法獨立,防止司法反復無常,建議不再改判。我覺得他不是維護司法獨立,是維護司法獨裁。”這話當然是在開玩笑,但雙方的爭論確實觸及了一個嚴肅的問題:在當代中國語境中,輿論干預是否確實損害了剛剛萌芽的司法審判獨立?
不錯,保持審判的獨立,維護判決結果的權威性,乃是現代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司法體系正當地發揮其社會治理功能的前提。如果司法過程可被外部力量隨意操縱,司法也就無法充當體制內提供最終正義的角色。
從原則上說,媒體、輿論對司法的干預,與其他外部力量對司法的干預,是同樣惡劣的。不過,在某些特殊時代,輿論對司法過程的干預,卻可以對司法強化其審判獨立性,發揮正面作用。這個特殊時代,就是現代司法體系構建時期。在此之前,司法體系本身面臨其他外部力量的強烈控制,通常是行政性權力甚至私人關系的控制和干預。需要通過一番司法制度構建工作,才能阻隔這些外部力量控制、干預司法的渠道。這是一個政治過程,諸多力量可以參與到構建現代司法體系的過程中。比如,代表機構可以通過立法的方式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在這樣的時期,輿論可以發揮正面作用。這既包括影響有關司法制度的立法,也包括在個案中推動法官堅守司法良心,排除外部干預,按照法律進行判決。換言之,在構建現代司法制度的時期,輿論和民意對司法的監督可以推動法官形成法律意識,從而強化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當下中國也許就處于這樣的時期。由于制度設計不合理,司法機構和法官面臨諸多外部力量的干預。如果法官足夠明智,并且確實僅僅忠于法律,那他一定能夠意識到,輿論的監督實際上有助于他抵御這些外部力量,完全按照自己對法律的理解作出判決。假如法官能夠巧妙地利用輿論,那么,也許在個案正義的積累過程中,法官們可以逐漸地贏得民眾的尊重,樹立司法權威。
但當然,單靠獨立的地位本身并不能保證司法贏得民眾的信任。法官當然應當職業化,這就好像工程師造橋梁、醫生治病救人也應當職業化一樣。畢竟,這是一份專業性工作。但是,法官這個職業與工程師還是有所不同的:法官的職責是維護社會秩序,法官所處理的對象是人與人的關系。這樣,法官的工作至少有兩點相當特殊:第一,法官用以處理人際關系的規則,就來自于這些人中間,并須被這些人認為是正義的。第二,當事人和旁觀者可以對法官作出的判決給予評價,這樣的評價決定著法官能否積累、擁有司法權威。也就是說,法官固然在判決人們,但人們也在判斷法官。這是法官的工作與其他職業不同之處。
這也就決定了,職業化的法官所表達的意見或作出的判斷,應該是融合了民意的專業性判斷,只有這樣的判斷才能獲得民眾的認可。當然,不必每件個案都要獲得民眾的認可,但法官必須讓民眾覺得,從長期來說,法官作出的判斷合乎民眾的正義感。而一些標志性案件是否合乎人們的正義感,對于人們認為司法判決是否合乎自己的正義感,具有重要意義。
歸根到底,法官借助司法程序在個案中發現的正義,就是民眾正義感的理性化呈現。對于民眾正義感,法官必須保持謙卑。這正義感就是云,法官的判決則是雨。沒有云,就沒有雨。從總體上順服民眾的正義感,乃是司法享有權威的終極源泉。法官是要讓生活更有秩序,而不是凌駕于生活之上。
于是,讓法官關注并悉心體察民眾的正義感,以求二者之相合,就成為優良司法制度設計的關鍵環節之一。陪審團制度就可以制度化地呈現民眾在具體案件中的正義感。不過我們如今的司法制度中缺乏這樣的制度設計。這樣,在不少案件中,法官即便沒有外部力量干預,所作出的判決也可能有悖于民眾的正義感。此時輿論發出聲音,也就是在傳達民眾的正義感。
在當下中國的法政環境中,我寧愿法院順從民眾的正義感。但是,基于職業倫理,法院、法官應當汲取教訓,以后在進行司法決策時,更為深入地體察民眾的正義感。法官當然不必事事順從民情,但法官也必須盡可能讓自己的判決逼近民眾的正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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