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法規是對貪官及一切權勢精英的縱容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定。
對于此條法律規定,從文字上分拆好象對誰都是公平的,實際在社會實踐中卻是對一切權勢階層以及在金錢為主導的社會,對貪官和先富們違法亂紀的縱容。
無數事實證明,作為非權勢階層的普通百姓而言,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或者要想提出自己的主張,得到伸張正義,那要比登天還難。
百姓舉報高官王益的人民來信高達兩尺多,無人過問。王益的登臺不是出于百姓的依法“主張”,而是受到意外案件牽連被暴露的。
不久前,湖北被“信訪專斑”暴打的老婦,以及因上訪被地方送精神病院更是數不勝數,從而反映百姓“主張”的艱難。
權勢們常自稱是人民的公仆,是為人民辦事的仆人,有如此的仆人暴打主人的嗎?有仆人敢于違背主人的意愿把主人送精神病院的嗎?
與此`相反,仆人對主人主張懷疑,即可調動一切資源找尋證據。不惜跨省抓捕。
石家莊市建委干部郭光允因不斷檢舉程維高的問題而被戴上“誹謗省里主要領導”的罪名,無論郭光允“主張”是多么的正確,卻為自己的“主張”引來無盡災難,在陽光下差點被打死,在大雨中險些遭撞死,在看守所里高燒幾乎要咽氣,在勞教所中兩度被追殺。
為什么看起來很公平的“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法規,卻在權勢階層與普通百姓或非權勢階層之間造成如此重大差距呢,原因就在`于,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權勢階層掌握著社會一切權力資源,凡“主張”對自己有利的就執行,對自己不利的“主張”就不執行或者陽奉陰違。而非權勢階層百姓們提出的“主張”卻無法讓仆人無條件的去取證。為什么那么多的貪官,百姓們看在眼中卻無法檢舉揭露出來,就在于百姓們沒有程維高那樣指揮公權力直接調查取證的權力。如果公仆們真的甘愿當百姓的仆人,真心以仆人身份為百姓辦事,如果百姓擁有《紅縷夢》中主人一樣的權力,那么接收王益二尺高人民來信的主管部門還敢不處理王益嗎?
當非權勢階層的百姓們并不能象權勢階層那樣真正行使自己的“主張”,那么“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法規只能是對貪官及一切權勢精英的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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