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網上流傳著蔣介石時代“反腐敗必亡黨,不反腐就亡國”的說法,我對此不敢茍同。其實只要如下新制度成為輿論焦點或找到個別先行者,反腐敗如探囊取物。但權力反腐不如制度反腐,制度反腐便離不開制度創新。
一、建立貪賄資金償還制度。地點選在煤礦。政府公務員貪賄所得需首先在煤礦經過勞動上繳勞動報酬完全補償貪賄金額之后,才可以判刑入獄或執行死刑。經濟責任追究不能被刑事責任追究所掩蓋。這個制度要體現嚴格執法的精神,制定的實施細則應不含漏洞。同時建立媒體或舉報人反腐巨額獎勵制度,該獎勵額應為貪賄金額的25%,重賞之下必有勇夫,獎勵額也要由貪賄人通過煤礦的勞動補償。
二、建立反貪機構競爭制度。比如在紀委、反貪局、預防腐敗局等機構之間或各自內部進行獎懲機制的建立。假設有三個人數或業務實力接近相同的機構,一年內反貪賄資金第一的,發100%的薪水;反貪賄資金第二的,發50%的工資;第三的則降為25%的工資。獎懲比例不能太小,否則無效。這個制度需要調節各個機構的編制。
三、建立“免費訴訟鼓”直播電視制度。法院應在值班辦公地點設立“免費訴訟鼓”。每天有冤屈者或舉報者敲鼓,免去一切手續和費用并在電視臺現場直播,法院每天應派出若干工作經驗豐富的法官全天24小時值班,即使夜間也不可推卸逃避。不具備電視直播條件的也要現場錄像,敲鼓者有權免費獲得錄像拷貝和拷貝工具?!懊赓M訴訟鼓”制度據說來源于宋代包公。
四、建立專項救濟基金制度。專項體現在該基金全部來源于貪賄所得,服務宗旨是出資幫助貧困的人民及家庭,如出資解決貧困地區民眾的上學問題等等。該制度給了腐敗官員們一個可以改過自新、將功贖罪的機會,這個反腐制度的優點是減輕不法所得捐出來的抵觸情緒。原理是“堵不如疏”。
五、建立財產申報等預防預警制度。財產申報制度于08年在阿勒泰和慈溪試點。當前財產申報制度的關鍵是解決申報主體與受理部門之間的博弈,實現申報人如實申報。政府部門處級以上官員完全有必要申報,同時申報之后的公示必不可少。隨后還要建立腐敗預警制度,國家公職人員腐敗傾向或發生腐敗行為的跡象發生時預警人員應及時介入而防患于未然,國家公職人員重大決策公開制度包含在腐敗預警制度之內。
六、建立一視同仁的處罰制度。古代“王子犯法與民同罪”。違法干部不能只是寫寫檢討,做做檢查,就完事了。應該從法律程序上加以公開的審理,發現了干部違法就讓法院來審判。如果承認錯誤、寫寫檢查還可以繼續出任領導干部,這對黨和國家人民造成的更大的形象損害。需要政府對此作出專門規定或出臺專項法律。
七、建立完備的回避制度。有個人恩怨或矛盾的公職人員在事件中必須進行回避。如規定原被告對法院審理人員有主張嫌疑人回避的權利;避免政府領導干部的子女在同一部門就業的制度也應嚴格建立等等。相關人的回避制度,對于黨內反腐與國家打腐具有重要意義。應當提防有人出于私利或小團體利益打擊報復。
八、建立完善的網絡反腐制度。政府目前正在實現陽光的“玻璃缸政務”,信訪和舉報等完全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要害在于在保證信訪人和舉報人權利不受侵害或進行保密的前提下,確保網絡反腐制度落在實處而不是流于形式。這需要所有網上案件留有所有流程的處理細節,目的是由更高的反腐機構進行核查和責任追究。
九、建立公民大額資金流監控制度。凡單次或累計的大額資金跨國流動,應在金融技術上進行阻止,即立法由金融機構建立巨額資金流動監控預警系統,所有公職人員或相關單位工資收入檢測到超出限額的情況,監控系統將發出預警,提醒技術反腐人員注意,以防腐敗分子受賄或轉移財產和伺機潛逃。
沒有制度創新,一切很可能成為空談。如何貫徹“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的精神,關鍵中的關鍵就是這些制度創新。雖然法治比較復雜,但比較人治的無規律性,我們寧要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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