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民權 限制官權
( 對修改貫徹村民組織法的思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我國的一部重要法律,牽涉到我國九億農民的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它的試行階段長達十年之久,是我國試行最久的一部法律。自 1998年11月4日 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為正式法律,實施至今也十二個年頭。它基本上是農民群眾自我創造,自我逐步改進完善的一部法律。據二十年來的觀察和體會,在貫徹實施中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村官權大,農民權小。有的地方甚至村官有權,農民無權。有的村官把當官當成發家致富的超級手段。弄得干群對立,矛盾十分尖銳。為擴大農村基層民主,限制官權,還權于民,對村民組織法的修改貫徹作如下思考。
一、將其名稱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法》,以此彰顯村權在廣大村民,而不在少數村干部。要把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落到實處,保障村民的選舉權、罷免權、決策權、管理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
二、把村民組織法第十七條放在第二條;第十九條放到第三條;第十五條放到第四條;第十六條放到第五條;等,作適當調整。鑒于大多數村干部錯誤地認為當了干部就可以自己說了算,為所欲為。把第十九條提前到第三條,該條是關乎村民民主權利和切身利益的決策權。決策權是村民民主權利的核心,其他權利的落實,皆在于村民會議是農村的最高決策機構。還應明確,村民會議有權否決村民代表會議,兩委會,村委會的決議。防止村干部用手中權力謀取私利,防止村干部勾結一起組成既得利益集團。
三、鑒于現在已有了村民監督委員會,村民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議案應由村民監督委員會實施。把罷免村委會成員的議案由村委會實施,是把裁判員與運動員混在一起,不可能公正實施罷免條款。
四、對勞改釋放人員,釋放后剝奪三年(即一屆)在村中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查實的賄選,暴力威脅選舉未達到犯罪的人員取消其在村內當屆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自然失去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加強對國家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廣大村民清楚村民會議不能作出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決定。防止過度民主,民主失控。
七、黨政明確分家,不能以黨代政,防止兩委會意見相左,影響工作。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應由村委會執行。黨支部起領導監督作用。
以上思考是要使民主成為廣大村民真正享有的實際權利。據農村多年實踐,發現村干部用少數人的村民代表會,黨員會,兩委會,村委會代替村民會議的現象萬分嚴重。這實際是剝奪侵犯廣大村民的民主決策權。村民代表會,黨員會,兩委會,村委會人數少,不少黨政干部用各種手段操縱這些會議,達到謀取私利的目的。為防止這些事情的發生,必須確定村民會議的最高決策權威。
另有一思考,農村黨支部(或總支)成員的選舉,必須先經村民會議的推薦,經多數村民的推薦才在黨內有被選舉權。一個黨員得不到多數村民的認可擁護,就是在村中沒有威信,怎能去作村中的領導工作。
村民普遍認為現在的黨員覺悟水平不如普通村民,入黨想撈一把的人太多了!
該思考的核心是擴大落實民權,限制官權,使民主真正為九億農民所享有。這樣農村基層干部貪腐的根子可縮小,乃至消除。
馬列主義毛思想是科學,是為無產者和勞動者服務的。這是馬列主義毛思想的階級性。為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真正為大多數人享有,為使工農和勞動知識分子從虛偽的資產階級形式民主下,從普世價值法制觀念的欺騙下解放出來,作以上思考。希望關心三農問題的同志給予評論,批評指正。
2010 10 23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