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見的意見
1一、 在刑法第十七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建議修改為: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是擔任國家公職人員的除外,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后故意所犯罪行與原職權密切相關的除外;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處罰或者免于處罰。
理由:
國家公職人員犯罪,應當比照一般公民重處,也是震懾國家公職人員,除其犯罪幻想,警醒他們。
2 三、 將刑法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建議修改為: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犯罪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但擔任國家公職的人員除外,退休的國家公職人員所犯罪行與原職權密切相關的也除外。
理由:
同上略。
3四、 將刑法第五十條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建議修改為: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但是國家公職人員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除外;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理由:
國家公職人員犯罪的,比照一般公民,應當重處,有重大立功的,才能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有利于促使他們服刑期間檢舉揭發,深入自覺改造,立功贖罪等。
4十一、 將刑法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對犯罪分子決定宣告緩刑,應當考慮其緩刑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管的條件。
建議修改為: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應當宣告緩刑;對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應當宣告緩刑,但是國家公職人員犯罪后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的除外,國家公職人員退休后所犯罪與原職權密切相關而犯罪后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除外。對犯罪分子決定宣告緩刑,應當考慮其緩刑后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以及是否具備有效監管的條件。
理由:同上。
5十五、 將刑法第八十一條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建議修改為: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二十年以上,原判死刑緩期執行,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后不得再減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八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人民法院認為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但是國家公職人員犯罪服刑期間沒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除外。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理由:
促使原為國家公職人員的犯罪分子服刑期間檢舉揭發,促進他們深入自我改造和提高,真正做到立功贖罪。
6二十二、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建議修改為:
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處拘役,并處罰金;造成重大社會損害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理由:
矯正社會道德;為故意蓄謀殺人填堵法律漏洞。
7二十四、 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建議修改為: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或者走私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家公職人員組織、參與或者提供保護、便利的,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判處死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公家公職人員組織、參與或者提供保護、便利的,造成極其重大損失或者損害的,從重處罰,可以判處死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理由:略
7 另外建議:
增加條款內容:
國家公職人員職務性犯罪的,應當追繳其犯罪時起的工資福利。
提議:
希望廣大網友積極投入到刑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見活動中來。地址:全國人大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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