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國際仲裁滿洲國”
黎陽
2010.5.15.
當年中國請“國際仲裁”9.18,仲裁出個“滿洲國”。
當年捷克請“國際仲裁”蘇臺德,仲裁出個“慕尼黑協定”。
如今又見中國“專家”請“國際仲裁”中國東海(見附錄),不知會“國際仲裁”出個什么來?
中國主權請外國人仲裁,還一度放在《人民網》頭版,還特地放在“中國國防”欄目下——如此“國防”,如此明目張膽的“輿論導向”,不知是哪個“大領導”的“英明決策”?
若談判無法解決就“國際仲裁”, 這次是東海,下次呢?臺灣?南海諸島?西藏?新疆?
所謂“專家”原來就“專”這個?什么鳥專家!
附錄:專家:若談判無法解決東海可由國際法院裁決
●金永明
2010年05月15日09:43人民網>>軍事>>中國國防>>綜合報道
來源:人民網-《環球時報》
http://military.people.com.cn/GB/1076/52984/11603725.html
近期,中日兩國針對東海問題的爭議復起,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實際上,日本海上保安廳測量船舶的活動范圍雖在日本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以東海域,但日本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一直以來未被中國政府認可。最主要的原因為此“中間線”是以主權存在爭議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簡稱釣魚島列嶼)為基點劃定的,無法讓中國政府接受。
筆者認為,合理解決中日之間關于東海問題(海域劃界、資源開發和釣魚島列嶼問題)的爭議,需要跨越以下幾個障礙。
第一,“中間線”的非法性。在東海劃界問題上,中日未能就海域劃界達成協議的主要障礙之一,是日本試圖以其單方面主張的“中間線”作為劃界的起始工作線。但如上所言,除非日本對此“中間線”進行調整,否則不存在談判和妥協的基礎,也就無法達成海域劃界協議。
第二,消除《原則共識》分歧。為發展中日戰略互惠關系,實現中日領導人讓東海變成和平、友好、合作之海的政治意愿,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了妥協,即2008年6月18日《中日就東海問題達成原則共識》(簡稱《原則共識》)。但迄今《原則共識》仍未得到實質性的推進。
目前兩國針對《原則共識》的內容存在理解和認識上的分歧。關鍵為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合作開發與共同開發是否需要同時推進;二是在日本企業申請參與春曉油氣田開發活動前,中方是否可繼續進行單獨開發。從《原則共識》的內容來看,合作開發和共同開發是不同的,并不需要同時進行的;且在日本企業申請參與春曉油氣田開發活動前,中國可繼續實施單獨開發,因為春曉油氣田的主權屬于中國,是不存在爭議的。所以,要使東海問題得到合理解決,需要對《原則共識》進行正確的宣傳和解釋,避免產生誤解。
第三,繼續就東海劃界舉行磋商。中日兩國在東海發生的跟蹤活動源于爭議海域未得到統一所致。兩國應繼續就東海劃界問題舉行磋商。在東海劃界談判中,我國應堅持以下幾點:堅持大陸架的基礎為自然延伸,劃界應適用公平原則;釣魚島列嶼基本處于中日之間的中間位置,又無人居住,且主權存在爭議,可以忽視其在劃界中的效力,采用東海劃界和釣魚島列嶼分開解決的方式,并要求日方就釣魚島列嶼問題表態;如果談判無法解決東海問題,可建議讓國際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
另外,建議在中日海軍部門之間構建海上安全預防機制、在執法部門之間構筑熱線聯絡機制,避免發生不必要的沖撞和事故。而中日兩國之間有關防務方面的交流協定是利于構建海上安全預防機制的;在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絡機制,重要的是明確海洋管理部門的職權,即應確定具體的管理部門來處理。(作者是中國海洋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環球時報》2010年05月13日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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