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袁騰飛,只需一樁罪
黎陽
2010.5.6.
華岳論壇
不是說袁騰飛只有一樁罪,而是應將突破口集中在一樁罪上——煽動分裂國家罪。
袁騰飛以教師身份在課堂上向學生宣揚“1989年達賴佛爺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因為他反抗中共對西藏的武裝侵略”,這是公然向學生宣傳中國對西藏行使主權是“對西藏的武裝侵略”,公然鼓吹西藏不是中國領土——這是板上釘釘、確鑿無疑的煽動分裂國家罪。就憑這一條就足以將其定罪。誰否認這是犯罪,誰就是同案犯。
如果袁騰飛這樣煽動無罪,那就等于說胡錦濤有罪——1989年決策西藏戒嚴鎮壓分裂活動的是誰?胡錦濤。袁騰飛聲稱那是“中共對西藏的武裝侵略”,這就等于說胡錦濤是“武裝侵略西藏”的罪魁禍首之一。既然袁騰飛這樣斷言無罪,那當然就等于宣布胡錦濤有罪。既然有罪,那還有什么資格當黨的主席、軍委主席和國家主席?
北京市海淀區教育局也好,北京市教育局也好,教育部也好,主管教育部的國務院大領導也好,中央電視臺也好,主管中央電視臺的中宣部也好,相關司法部門也好,不管是哪一級的官員,只要不承認袁騰飛在課堂上以教師身份向學生宣揚“1989年達賴佛爺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因為他反抗中共對西藏的武裝侵略”屬于煽動分裂國家罪,那他就已經把自己變成了袁騰飛的同案犯,客觀上在與袁騰飛一起宣稱胡錦濤是“武裝侵略西藏”的罪魁禍首,在否認胡錦濤地位的合法性,在為政變制造理論根據。
袁騰飛不是很瞧不起毛澤東嗎?我這一著就是跟毛澤東學的:“抓主要矛盾”、“集中力量打殲滅戰”、“傷其十指不如斷其一指”——請袁騰飛領教領教毛澤東思想的滋味——真象你說的那么“二”嗎?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摘要)
第一百零三條: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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