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在量刑時有個“死緩”判決,即“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有些貪污受賄幾百萬、幾千萬直至一億元的大貪官,落網后都享受了“死緩”的待遇。 僅今年以來 , 就有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貪污受賄與100多個妓女有染的米鳳君(米老鼠)判處死緩;原商務部特約巡視員郭京毅因受賄845萬余元人民幣,被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處其死緩;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索取、收受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萬余元,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原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支隊長白玉嶺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徇私枉法罪、強奸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安徽省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阜陽市潁泉區區委原書記張治安(白宮書記)因受賄、報復陷害等罪,被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安徽省馬鞍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王海風受賄,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處死緩;靈石縣公安局原副局長史雙生受賄,被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貴州茅臺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緩等一批犯罪分子領到了這頂“帽子”。 貪污受賄多大金額可以判處死刑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十萬元是基數,而受賄數百萬元、數千萬元甚至幾億元,難道還不算“情節特別嚴重”嗎? 既然是“情節特別嚴重”,為什么又“罪不至死”呢?一個可以言說的理由是,余案還沒有查清,刀下留人是為了讓貪官繼續交待犯罪線索。但是,近年來,出現過這樣的死緩貪官嗎?另一個不可言說的理由是同國際接軌,因為發達國家都廢除了經濟犯的死刑。三是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在判決中講平衡,留余地,判處死緩,留被告人一條生命,避免一旦發生差錯無法挽回,從而承擔錯案責任。 既然法院已經判決,誰也無權再作變更,判“死緩”自然也有“死緩”的原因。筆者有必要提醒的是,“死緩”不是“免死”,但在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絕大多數最終沒有執行死刑,據統計,有的省份自1997 年刑法修訂以來,甚至沒有一個被判處死緩的罪犯在緩期內因故意犯罪而被執行了死刑的。如果該死而免死,后頭的“米老鼠”們將因犯罪成本很低,死緩減刑出來,還可以享受未被查出的余款,仍然比真正的勞動人民過得富裕而有恃無恐。要知道,貪官最怕的,其實就是一個字:“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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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