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的《“右派”劃分標準》仍然符合今天的法律
1957年,國內外的反華勢力相互勾結,彼呼此應,假借“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民主氣候,掀起了“山雨欲來風滿樓”,“黑云壓城城欲摧”的反對中國共產黨、反對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制度,顛覆新生的人民共和國的浪潮?! ?/p>
在“朝鮮戰爭”留下了美利堅合眾國戰爭史上最大恥辱的美帝國主義亡我之心不死,與臺灣的蔣介石集團一唱一和,叫囂著“反攻大陸”,鼓動、扶助潛伏、遺留在大陸的殘渣余孽和沒有改造好的——或者從內心本身就一直抵抗著改造的部份資產階級分子,以及少數的被“裹著糖衣的炮彈”所擊中的腐化墮落分子,叫嚷著什么“輪流座莊”,公然地造謠、污蔑、否定社會主義革命與社會主義建設,企圖讓“三座大山”卷土重來,重新壓在中國人民的頭上。對此,中共中央本著說服、教育、改造、挽救、打擊的方針,代表著廣大黨員與人民群眾的利益與要求,掀起了歷史性的“反右”斗爭。這是社會的必然,是階級的必然,是任何一個國家與民族的必然!
1957年6月8日 ,毛主席為中共中央起草了《黨內指示》,即:《組織力量反擊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26日,中共中央又發出了《關于打擊、孤立資產階級右派分子的指示》。為了避免斗爭的擴大化和片面性, 1957年8月25日 ,毛主席又親自為中共中央起草并發出了《關于反對資產階級右派斗爭中應注意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有兩種已表現出來的不適當的辦法必須避免。一種是,從追究歷史問題轉到簡單地追究同國民黨和帝國主義特務的關系;另一種是,追究右派分子齷齪的私人生活。這兩種作法都妨礙從政治上、思想上對人民進行教育,必須加以避免。” 于是, 1957年10月15日 ,中共中央發出了《關于劃分右派分子標準的通知》?!锻ㄖ芬幎ǖ臉藴适牵骸?、反對社會主義制度;2、反對無產階級專政;3、反對共產黨的領導;4、分裂人民的團結;5、蓄謀推翻共產黨的領導,煽動反黨、反人民的騷亂;6、為上述分子出主意、拉關系、通情報、報告革命組織機密?!倍摇锻ㄖ芬幎ㄓ遗煞肿邮瞧渲髦\、首惡、慣犯分子。并且明確規定“不在工人、農民中劃分右派”?! ?/p>
當時已經實際主持中央一線工作的劉少奇、鄧小平是堅定的決策者和積極的具體執行者?! ?/p>
時值今日,回顧半個世紀前的“劃分右派分子標準”,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一個時期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完全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內容的,是真正的依法行政、依法治國。就是對照今天的法律也沒有逾越絲毫?! ?/p>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之規定:“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保弧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 2009年2月28日 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6條、第106條和第113條的之規定:“犯本罪的〔指“分裂國家罪與背叛罪”〕,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進行分裂國家犯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依第103條規定從重處罰。”
嚴絲合縫,款款相扣。一目了然,明白無誤?!?/p>
至于所謂“擴大化”的問題,那就要“開棺”詢問一下“一線”的當事人了。
其實,今天時下的“右派”言論與行為,已遠遠超過了當年囂張氛圍與程度。為什么不“打擊”?不“孤立”?不是已進入了法治社會,依法治國了嗎?違法者于法律熟視無睹,肆意踐踏,那么執法者呢?放任自流,無能為力?
莫非今天的法律已成為了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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