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在“兩案”清查運動中,僅市區就有百人被判刑。這些案件在河南省法院系統內稱為“運動案”(因文化大革命運動被判刑的案子)。新鄉市“運動案”的當事人持續不斷地上訪了三十年。2005年5月,國家《信訪條例》實施以后,依法群訪已整整五年。就是要求新鄉市政府落實中發[1982]9號文件及河南省委為落實9號文件而下發的配套政策法規:豫發[1983]100號文件和豫發[1984]74號文件。根據文件精神,維權訴求就是兩條。其一,對判刑案件進行復查(復議)。文件指出要判刑的只限于四種人。按此精神,95%的“運動案”都是錯判,應復查糾正。幾十年來,歷屆新鄉市政府、新鄉市中級法院從沒有復查過一個案子。其二,即使判刑的四種人,文件中的第4條規定,也應在刑釋后安排工作,但歷屆新鄉市政府從來沒有認真全面地落實過這項政策。
在“兩案”人員多次強烈要求落實中央9號文件的情況下,新鄉市政府于2009年9月以城市最低生活保證金的形式,每人每月發440元。這本是一件好事,體現了市領導對訪民的憐憫同情之心。然而,后續的做法卻令人費解。市領導通過人事局向“運動案”人員宣布,每個人都必須寫一個從此不再越級上訪的承諾書,才能得到這份最低生活保障金。
當事人認為,新鄉市的城市最低生活保證金,對我們來說沒有政策和法律依據,因此是沒有保證的。它代替不了落實中央文件精神,更代替不了“運動案”人員涉法涉訴的法律訴求。
中央[1982]9文件在新鄉市得不到落實,只好去找落實中央[1982]9文件精神的責任主體——河南省委和河南省高法。這就發生了繼續上訪之事。“運動案”人員的繼續上訪,激怒了新鄉市領導,于2010年6月初責令新鄉市人事局通知繼續上訪人員,停發生活保障金。
新鄉市政府用440元買斷公民的上訪權。這種簡單粗暴的做法,彰顯的是權力的傲慢和對公民權利的藐視,是領導者人權意識的淡薄。
我認為正確的解決辦法,還是回到法治的軌道上來,按照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來解決“運動案”人員的維權訴求。
于任
201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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