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跪官”事件不僅是道德問題而是違憲
最近我國發生了一些“群跪事件”,媒體也在不斷報道,讓人看了不僅僅是心寒,更是對這個國家未來充滿了一些疑問。這樣的國家還能有希望嗎?生活在這個國家的人民還有追求幸福的可能嗎?更談不上人的理想的實現的可能性了。很多人只僅僅把這事件看作是某些官員的不道德的問題,或者是糟蹋人民尊嚴的問題。可以說,這不是一般的問題,而是違憲的問題,事件的當事人和他的上級領導應該為這事件承擔一定的責任。
看看我們國家的憲法,中國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很多以人權、和自由思想的一定會說,看這是專制的體現。那我就不用什么人民民主專政這一理論,但是至少人民是人吧,如果你們再不把人民都當人來看的,那你們自己都站不住腳吧。我們先不看這些,我們先用自由、權利和義務、權力與責任來討論這些事件。
首先,權利和義務現代國家的立法理論基礎。權利,是指人可以自由地行使由法律賦予的一切權利(在中國);從邏輯解析角度看的,權利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得到的價值回報。在大部分西方國家,權利是指人可以自由地行使除法律禁止的一切權利。其實在這方面,從本質上看雖然人都是行使了不完全的權利,但是權利來源有本質的不同。一個必須是賦予的,一個是自由的(由于有法律禁止的權利,自由也是相對的)。在這里我不說那一樣權利立法文化基礎好。但是有一點,與權利辯證統一的概念,就是義務,即是指人在行使法律賦予權利時法律強制性要求相對人承擔的社會成本。從邏輯解析角度看,義務就是人在相應的社會關系中應該進行的價值付出?! ?/p>
從權利與義務關系中,我們不難看出,一個價值付出,一個價值回報,在這兩者中形成了一種公共的部分。即社會關系的公共部分,行使這個公共部分的權利是權力存在的基礎。也就說,權利是相對于社會中所有人個體的一個概念范疇。而權力是社會公共關系的一個法律概念,也可以說,權力是權利的一個派生概念。那么權力的概念是什么呢?權力就是法律賦予調整各個權利主體之間的權益關系的一種特殊權利。作為權利的一個派生概念,權力同樣也有其對應的義務。這個權力對應的社會成本就是強制性的義務,即責任?! ?/p>
現在我們回到這個事件之前,一定會有人以“自由、人權”等問題來說事的。好,我現在就來和你說說如何行使自由的。如果從官員僅僅把自己作為是行使權利的普通人來說,你可以自由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也不自由不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但是,如果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觸犯了他們的合法權利的時候,這個時候你是不是和相對人形成了一個侵權與債權的關系。這個時候就是成為了法律的義務人,即補償他人權利的損失。這個時候你行使就是不是權利,而是承擔相應的義務。當然,相對人可以放棄他的債權,這個他的自由,不是你的自由。同樣的邏輯,行使權力與責任之間也是一樣的道理,但是這里還有不同的地方,就是,權利向權力的過度中,還必須要有一個合法的程序性問題,這個問題和我們這個問題沒有什么關系,但是它的公正性可能會結果有一定影響。權力,只有在獲得之前有放棄的自由,但是在其位時,其有辭去權力的自由,但是不能有逃避責任的自由。
不要說這個事件中,這些官員觸犯了憲法賦予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管怎樣說,人民至少有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吧,在這一點說,他們還觸犯了憲法賦予他們強制性的義務(責任)?!懊窆蚬佟笔录鋵嵸|是官員逃避責任的問題,所以是不僅僅是一個道德譴責的問題,而是其觸犯了立憲基礎,觸犯了憲法的作為根本大法的權威。希望有關機關盡承擔自己的責任,關注該事件的進程?! ?/p>
Freesky 2010-5-20 寫于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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