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罹患癌癥的病人來說,能夠得到一劑具有良好效果的抗癌藥,無異于續命仙丹。即便這種藥價高得驚人,但對生命來說,一切的花費和疑慮也會顯得微不足道。錢可以再掙,人沒了就意味著全部的失去。因此,藥品制造、銷售的整個環節,應作為公共安全列入有關政府監管部門的視線,上升到生命權保護的高度。然而,據6月14日廣州日報消息,日前,杭州破獲一起制造假抗癌藥物案。據悉,此案涉案金額達3000萬元人民幣。目前,杭州市公安局聯合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已經查明,假藥銷售目的地涉及全國七八個省,具體流向還在追查中。
制造假抗癌藥物的主犯是47歲的丁總經理,這個江蘇男人有張非常豪華的簡歷——本科、碩士、博士,按部就班讀完后,開始在醫院搞臨床研究,之后又到國外讀博士后。2003年,丁某加入了美國國籍,回國后被聘為一家醫院的研究員。在被抓之前,明著,他是杭州某生物醫藥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的總經理,暗著,卻是抗癌假藥生產經營團伙的首腦。
從2008年開始,丁某瞞著單位開始搗鼓起假藥生意。他在杭州幕后指揮一伙手下在江蘇一個無任何消毒滅菌措施的塑料廠里搞抗癌假藥生產,另一伙在深圳搞包裝。他知道常規銷售渠道肯定是走不通的,就在網上銷售,引患者和少數醫生上鉤。其名頭是:這些抗癌藥都是印度、秘魯等國生產的,因來路不正,所以便宜賣。
被冒名的抗癌藥主要有“格列衛”,真品每瓶13000元,主治白血病;“多吉美”,真品每瓶26000元,主治腎癌; “易瑞沙”,真品每瓶16500元,主治肺癌;“特羅凱”,真品每瓶19800元,主治肺癌。假“藥”卻基本是以真品價格的10%進行銷售的。他們抓住了患者尋求“靈丹妙藥”的心理,通過使用絕對化、承諾性的語言,大肆夸大宣傳其功效。為騙取患者信任,還冠以“最新科技成果”,證明藥品具有“特效”。引誘可憐的癌癥患者,不但要苦苦抗拒死神走完生命的最后一程,還要為人間的丑惡買上最后一次單。
為了保護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國家曾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有關藥品的生產、銷售及其監督管理都做了詳盡的規定。比如在《藥品管理法》第33條就規定,“禁止生產、銷售假藥”。為了對生產、銷售假藥行為進行有力打擊,我國還制定了最高刑罰為死刑的生產銷售假藥罪。然而并沒有阻擋住假藥的生產和流通。這說明相關職能部門對藥品管理沒能起到應有的過濾作用,而法律本身也沒有對那些生產、銷售假藥的不法分子起到應有的震懾和打擊作用。而對于假藥的最終使用者即患者來說,他們根本就不具備識別真偽的能力,又處在有病亂投醫的境地,哪會顧及使用了假藥將會貽誤治療,導致病情惡化,危及生命的惡果。
顯然,制造假抗癌藥、賺取腫瘤病人的救命錢,不只是喪盡天良,而且簡直就是謀財害命。如果他們這樣的造假惡行竟在藥監部門的眼皮底下發生,而且得不到有效懲治,我們可以毫不含糊地說,政府的監管部門已經淪為假藥謀財害命的幫兇,難辭其咎。
君不見長期以來,我們的政府機構基本上按照一般市場監管的模式去監管藥品市場,僅僅使用藥款罰沒權,證照吊銷權,僅僅讓販假售假者感受皮肉之痛,而沒有徹底斬斷假藥販售的利益鏈條,鏟除售假藥店的生存土壤。而程式化的行政處罰過后,這些人要么搖身一變換個門牌繼續變本加厲吞噬腫瘤患者的血汗錢,以彌補被罰的成本;要么蟄伏一陣子,待風頭一過東山再起,重操以假亂真坑蒙拐騙的勾當。
如不解決藥監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執法弊端,如不制定衛生部門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問責追究制度,如不形成藥品市場聯網追蹤聯手打擊的綜合治理局面,如不深挖監管部門可能有的以罰代管、以管得利的權力尋租毛病,再多的查處、打擊也不能遏制假藥泛濫的現狀。藥監打假難還是會像癌癥一樣,成為極難治愈的絕癥。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邱海昌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