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人民時評:公共資源應大眾享有
范正偉
2010年06月11日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對公共資源不管采取何種配置方式,最終目的都要體現公平公正,追求公共福利最大化
廣東深圳“海上皇宮”剛剛拆除,又有媒體披露,浙江杭州西湖景區許多風景絕佳的名勝古建搖身變成了私人高檔會所,“可望而不可進”。接二連三的新聞,暴露出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
現實中,一些公共教育資源的“價高者得”,一些醫院、機場、車站的過度“VIP”,一些風景公園和名勝區的私人化、富人化……公共資源的“見錢眼開”,不僅違背了其公共的根本屬性,同時也挑戰著法律的尊嚴底線,消解著社會的公正和諧。
對公共資源“富貴病”的批判,并非要否定市場經濟規律。公共資源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經營性的,一種是非經營性的。對于前者,可以“價高者得”,比如礦山開采權、土地使用權、運輸經營權的公開拍賣;對于后者,則不能一切向錢看,比如教育、環境、醫療對公益性的堅守。
重要的是,哪些公共資源的使用權可以買賣,哪些公共資源的使用權不能買賣,都要依法而行,不能由某個管理部門或者某些人擅自決定。公共資源賣給誰、賣多少,同樣如此。比如,行政許可法規定,對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等內容的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
之所以采取如此嚴格的形式,就是為了在市場化配置中,體現提升資源效用、擴大公共產品供給、促進社會整體福利等公共原則,確保公共資源的公益目的。換言之,對公共資源不管采取何種配置方式,其最終目的都要體現公平公正,追求公共福利最大化,其最終受益者應是全體公眾。
從這個角度來看,先不說深圳“海上皇宮”、杭州西湖“會所” 是否進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拍賣方式,首先它們根本就不具有被買賣的資格。比如,情人湖別墅的橫空出世,直接違反了城鄉規劃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更造成了不可逆的、難以估量的生態環境破壞。
公共資源“富貴病”的癥結,在于當前的公共資源管理機制不夠健全。許多公共資源配置主要還是通過行政審批的方式來完成。由于在公共資源的分配、使用、管理的過程中缺乏足夠監督,一些管理部門就產生了“公私不分”、“公即是私”的錯覺,把公共資源的管理權變成了小集團的“部門私權”,這為一些人以權謀私提供了便利。
正如有的專家所說,大眾資源公共價值的最大化,必須通過全民共享才能實現。如何驅除公共資源的“富貴病”,如何實現公共資源的大眾享有,需要樹立公共資源民本利益的導向,需要對管理隊伍嚴格整肅,同時也需要包括擴大公眾話語權在內的制度創新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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