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雖然我國地方政府部門違法征地違法占地案件不斷發生,但像廣東清新縣這樣一次就涉及違法征用、占用土地2萬多畝的案件卻很少見,用“創紀錄”形容,一點也不夸張。
與違法征地占地的巨額數字相比較,我更關注的是對于該案件的處理結果:這種一次涉案數量達2萬多畝違法征地占地的案件,竟然沒有一人承擔刑事責任。試問:如果連一次違法征地2萬多畝的案件,相關責任人都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刑法》中規定的違法批地罪還有何用?非法征地占地2萬多畝,直接責任者到底該當何罪?
按照《刑法》追究。《刑法》第410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反土地法規、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國家或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凡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基本農田以外耕地30畝以上、其他土地畝50畝以上,都屬于“情節嚴重”,就觸犯了刑法,就構成犯罪。可此次案件中沒有一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政紀追究。由中紀委、監察部、國土資源部等部委2008年6月聯合發布的《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政處分辦法》,第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審批和供應過程中不執行或者違反國家土地調控政策,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如果按照這個規定予以追究,那么,廣東清新縣違法征地占地2萬多畝,實屬情節嚴重,其主要責任者無論是土地主管部門領導還是縣委政府領導,都應當被開除了,但最終的處分僅是撤職、降級,一個被開除的也沒有。
按照黨紀追究。《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50條規定:拒不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或重大工作部署、決定,或者故意做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決定相違背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但是,如此明確的規定,清新縣黨政主要領導所受到的黨紀處分,沒有一個被留黨察看或被開除黨籍。難道說一個縣級黨委政府故意做出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相違背的決定,批準非法征地占地數額多達2萬余畝,還不屬于“情節嚴重”嗎?
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對肆無忌憚的實施土地違法行為,難以依法依紀處理?最直接的一個原因是:責任者的這種違法是為了“發展經濟”而違法,所以常常得到上級的庇護或“關愛”,能不追究就不追究,實在不行就象征性的給予處分。例如廣東清新縣這一違法征地占地2萬多畝的案件,我注意到報道中的一個細節,即:該違法征地占地早在2007年4月就已經形成事實,而報道中稱:直到2010年2月省政府才發現該案件并開始調查。這樣的情況怎么能令人信服呢?一個違法征地占地2萬多畝的項目區,怎么能經過長達近4年的時間,省政府有關部門才知道呢?數萬畝違法土地擺在光天化日之下,怎么能掩蓋得住?唯一能說明此案件長期不被追究的原因就是上級有關部門的庇護。
國家決策部門這樣長期將“非法批地罪”虛置,連直接責任者的黨紀政紀追究也不到位,甚至違法數額高達2萬多畝的犯罪行為也網開一面,這樣的追究結果,負面影響特別惡劣,不僅難以對嚴重土地違法行為構成威懾,相反則成為了土地違法者的參照標準:連2萬多畝土地違法案件都予以“寬容”,并繼續保住官位,監管部門還何談“嚴格土地執法”呢?(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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