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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能這樣私了嗎?

公民話語 · 2010-06-09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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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大部分被私了,從而引發的社會問題,在筆者進行個案調查時,所見所聞令人怵目驚心,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竟還存在著這樣一個無法觸及的法律死角……                                                             

        一天下午,河南省某縣某鄉一名鄉村婦人陳X,抱著四個半月的女嬰來到該鄉某村衛生所,請該所醫生張X為孩子治病。張醫生一看孩子的癥狀,向大人詢問了幾句,就確診孩子是患了感冒,遂即配制了六小包藥面,交給了陳某。陳某把孩子抱回家后(路上時間有20分鐘),開始為孩子喂藥。孩子吃過藥后,就啼哭不止,家里人認為是因為感冒不舒服,也沒在意,過了六個小時后,到夜間11時,第二次喂孩子藥時,孩子就不由自主地往外吐,已經喂不下去了,過了約有20分鐘,孩子停止了呼吸,家人撥打該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進行急救,救護車趕到,大夫們檢查后,確認孩子已死亡。
  陳某連夜抱著孩子找到為孩子診治的張醫生,張醫生一看出事了,就通知了鄉衛生院領導。天亮后,鄉衛生院院長趕到了該診所,接著縣衛生局的領導也趕到了。醫患雙方在縣鄉兩級主管領導的主持下,簽訂了一份賠償協議,醫方賠償患者2萬人民幣。鄉衛生院院長還在協議書上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
  筆者首先找到了死者的母親陳某,她說:“當時請張醫生給孩子看病時,張醫生就簡單的問了幾句,也沒有量體溫,也沒有稱孩子的體重,也沒有問孩子的年齡,也沒有開處方,也沒有做什么紀錄,就去確認是患了感冒,配了幾包藥面就讓我抱著孩子回去了。”
  筆者又見了死者的伯父,他說:“第二天我們去協商時,張醫生自己補了一份病例讓衛生局領導看,但病例孩子的年齡,重量都是胡亂填寫的”,說著拿出了孩子的出生證明和病歷相對照,果然不一致,孩子的伯父接著說:“賠償兩萬元,我們是勉強接受的,因為領導說不同意的話,就作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如果不是醫療事故,可就分文不賠了,要我們考慮怎樣才合適。”我們考慮到如象領導說得如果不是醫療事故,我們這方面人也死了,再得不到一點賠償,更冤枉了,還不如要兩萬元錢算了.”說完這些話,他就請求筆者來調查此事,看能不能和上級領導說說,賠償能否增加點。
  隨后,筆者見到了該縣衛生局一位主管副局長,說明情況后,這位副局長主動和那個鄉的衛生院院長進行了電話聯系,要求盡量在協調一下,筆者向這位副局長出示患者提供張醫生開的處方,這位副局長同志醫政股一位領導過來,這位領導態度十分明確地告訴筆者:“這事不用再協調,又說,我干這項工作幾年了,這次賠償額是最高的。
  筆者把患方反映張醫生在給孩子的診斷過程中,既不給嬰兒量體溫也不給稱體重,也不問年齡,就配制幾包藥面,且不制作病歷,不作診斷記錄,不開處方等情況向這位醫政股的領導說明后,這位領導說:“既然有這些理由,為何同意要這兩萬元?為何不堅持申請醫療事故堅定?沒有進行醫療事故堅定,就證明醫生沒有任何過錯,現在再申請堅定也晚了,尸體早已處理,又過去這么長時間,總之,這事沒啥說的。”
  筆者又把孩子在診所所拍的幾張照片向這位領導出示,問孩子嘴唇發紫,全身起了很多紅斑怎樣解釋,這位領導根本不屑一顧,說這些照片根本證明不了什么。
  當筆者問到,像這類事情一般是怎樣處理的,上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嗎?這位領導理直氣壯,振振有辭的說:”這類事情一般都是私了,農村醫生一般都沒有多少錢,賠多了也不可能,只要下邊能私了,就沒必要上報了.”又說:”對于這類事情原則是不上報給我們,我們就不管,下邊能私了,我們何必找麻煩?”
  筆者又問了什么情況下,才管這些事?這位領導說:”有人請局里出面,局里才出面,能調解就調解,調解不成再辦委托鑒定手續,如讓我們碰上,當然也管了,但一般我們是碰不上的.”
  筆者又問,這類事情發生后,局里對當事醫生有什么處理沒有,不經醫療事故鑒定,就證明醫生沒有過錯嗎?這位領導回答:”既然私了了,就沒有啥事了,不鑒定誰敢說醫生有過錯?”
  為了弄清此事件的是非曲直,筆者查閱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結果發現在對這個事件的處理過程中一些程序及相關領導對此類事件的認識和法律法規有很大的差異。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而第一項的內容是患者死亡。
  該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逐級將當地發生的醫療事故以及依法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一并上報國務院衛生院行政部門。
  此兩條規定都表明,基層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事故及對醫療和醫務人員作出行政處理的情況都要逐級上報,可該縣衛生局領導卻作了另一番解釋,既下邊自行解決了,沒有必要上報,根本提不上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作什么行政處理。
    《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機構事故報告制度規定》第五條: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二)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三)醫療機構對當事人員的處理情況;(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意見。
  這項規定中明確規定了醫療事故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由當事人自行解決的情況下,怎樣制作協議書:協議書必須載明什么內容。可該協議書的內容是什么呢?只是籠統地說是醫療糾紛:最主要的內容一點沒有提及,只對賠償數額進行了確定,對受害方追究起訴的權力進行剝奪。而這份協議書又是在該縣衛生局領導的支持下。由該鄉衛生院院長作為見證人的情況下簽定的。
    《處方管理辦法》中規定:處方最根本的要注明時間,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可在該事件中,張醫生不開的處方卻沒有日期,沒有患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也是胡亂填寫的,更別說其他內容了。
  筆者又對當地群眾進行了調查,群眾反映,這些鄉村醫生看死人的事時有發生,一般都是私了,很少聽說哪家打過官司,具體賠償多少錢,有多有少不一定,有的醫生認錯,有的醫生口頭不認錯,但還是愿意賠錢,有些鄉村醫生還出現過連續發生醫療死亡事件。
  有一位患者的家屬說:“發生事故后,我們患方家屬去找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開具醫療事故委托書,領導就會主動勸我們私了,說如果進行鑒定了,不一定對我們患方有利,鑒定結果如果不是醫療事故的話,醫方可是分文不會進行賠償的。如果聽勸能進行私了,不管怎樣,說多少還能落點錢,也省去很多打官司帶來的麻煩,打官司需要很長時間,但結果也不一定能讓患方滿意.”一般來說,患方是會接受這個“忠告”的,因為真要鑒定不是醫療事故,就證明醫方沒有過錯,沒有過錯就不應承擔什么責任(其實這樣理解是片面的,構不成醫療事故不能排除醫方有其他過錯,這是法律專業的范疇,只是普通百姓不清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又不愿說明而已)。如果鑒定結果是醫療事故,醫方一般不會很順利地進行賠償,這樣還需通過起訴訟來解決,訴訟又要浪費很多時間、精力、財產,我們作為普通百姓,認為還是私了合適,哪怕明知了大虧。
  醫療事故私了,從表面看來,上級、下級、醫方、患方等各方都平安無事了,但在這平靜的表象之下,是否存在著更嚴重的問題呢?這中間隱含了很多問沒有被正確對待和解決的疑問,比如該事件中,醫患雙方和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們都認為,既然雙方已達成了賠償協議,就沒必要再追究什么了,可是各方卻都忽略了一個主要問題——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賠償協議,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賠償協議,是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相當重要的問題,所以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來規范這些行為,可基層衛生行政部門卻有人曲解或忽略了這些法規的重要性,很明顯,這些私了的協議存在三個問題:1、患方得到合理的賠償了嗎?2、醫方從事故中得到教訓了嗎?3、衛生行政部門盡到了管理和監督的責任了嗎?
  如果放任這種私了現象的繼續發生,衛生行政部門還照樣這樣處理,筆者不禁要問:普通百姓的醫療安全怎么得到保障?這難道不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嗎?

                                                                                                                                           公民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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