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截訪的幕后黑手?
尊敬的領導:
你好,我叫劉國強,是山東省新泰市平陽小區19號樓的居民,給領導寫信是反映我在北京被打、被搶后,得不到處理的問題。希望能夠得到領導的關注,讓相關部門依法給我一個說法。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為暢通信訪渠道,解決信訪問題,督促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我三次向泰安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五次向山東省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要求泰安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信訪人的復核申請,并作出復核意見。但是泰安市人民政府卻不能依據《信訪條例》給出答復。省政府的復議決定也不能起到責令效果。山東省人民政府也在推諉。只好嘗試復議山東省人民政府。希望能夠起到公民監督的作用。我在2009年8月份曾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行政復議司掛號郵寄過一份復議山東省人民政府的申請書,幾次電話聯系國務院法制辦復議司(010-66166172),工作人員都沒有說明申請書是否受理,我只好在2009年9月14日趕往北京,去了解具體受理情況。
9月16日 ,我入住北京大柵欄同仁堂對面胡同天馬賓館,計劃17日去國務院法制辦復議司,沒想到半夜被多名警察以不讓上訪為由,強行帶離房間,塞進一輛面包車,給帶上手銬,又把頭蒙上,在行駛的車廂里,對我進行毆打、謾罵、恐嚇和搶劫,我所攜帶的錢物也被洗劫一空,鞋,也被他們強行搶去一只,眼睛被打傷,鼻梁被打破,腿關節被打腫,在河北高碑店市一個荒涼地段,他們把我扔了下去,此時,天才蒙蒙亮,我忍著傷痛,找到一戶人家,幫助報了警,在高碑店市東盛派出所的聯系下,新泰市有關部門把我接回新泰家中。
在家養傷期間,我通過網絡向北京市長信箱反映在北京被打、被搶的情況,請求北京方面給予調查處理,但至今都沒有一個正式的回復。
后來,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公安機關分別打來電話告知:他們通過調查,從北京把我接走的是新泰公安局的人,讓我去找新泰相關部門。
接到這樣的電話答復,我不敢相信這是真的,人民警察怎么會干流氓、土匪才會干的事?為此,我去找過新泰市許多部門,人大、政法委、信訪局、公安局、市紀委,希望有人能給一個答復,但到現在都沒人給一個書面答復,我不明白給一個書面的答復就這么難嗎?后來,新泰公安信訪部門給了個口頭解釋,不是新泰公安干的,讓我去找北京公安機關,但拒絕給書面答復。既然不是你們干的,光明正大給個書面答復又何妨呢?我也要向北京方面提出質疑:我給北京市長信箱寫過9封信,既然調查了,為什么不能通過北京市長信箱光明正大給予答復?不要讓北京市長信箱永遠都在處理中好嗎?否則開辦這樣的信箱還有什么意義?
如果政府不讓上訪,就請明說,,暗示也可以,像08年奧運期間,發告誡書,09年沒人告誡,所以我去了,卻被人用土匪流氓手段搶劫了,這種方法,是有人以截訪為名,非法斂財,制造更大的矛盾,這種卑鄙的劫訪方法只能在人的心里埋下仇恨的種子,絕對換不來和諧穩定。請不要讓批評監督政府成為一件危險的事。
此致
新泰市民:劉國強
2010-4-10
答復時限:《信訪條例》第三十三條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四條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 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 | ||
標題 |
寫信時間 |
辦理狀態 |
[ 2010年4月19日 ] |
處理中 | |
[ 2010年4月10日 ] |
處理中 | |
[ 2010年3月21日 ] |
處理中 | |
[ 2009年12月17日 ] |
處理中 | |
[ 2009年11月24日 ] |
處理中 | |
[ 2009年10月1日 ] |
處理中 | |
[ 2009年9月20日 ] |
處理中 | |
[ 2009年9月19日 ] |
已有回復不予處理 | |
[ 2009年9月18日 ] |
處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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