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給經濟學家一個耳光
張鳳耀
幾年前,曾有一流經濟學家,以全國人大代表身份,為某些成功人士呼吁:免于原罪。(這個呼吁,從字面看,難圓其說。既然是成功人士,怎么又有罪;既然是罪犯,怎么又算是成功人士?)所謂某些成功人士,是指用各種不正當手段,例如,詐騙、侵占、私分、隱瞞等,非法掠取大量公有資產的人。所以叫原罪,說明他們原本就有罪。為什么要免罪,按經濟學家的說法,他們已是成功人士。就是說,這些人偷、搶、騙、詐的當時,沒有被捉住,已經成功了,所以該免罪。當然,這些經濟學家,把偷、搶、騙、詐等非法手段定為“功夫”,運用這等“功夫”把資產弄到自己名下,就算功夫有成,該是成功人士。
大概全國人大沒有理會這等呼吁,因而我們未曾見到全國人大有對犯原罪者的免罪決定。而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卻有了另一番作為。
最近,據新華社報導,4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閔行倒樓案主要責任人闕敬德、張志琴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闕敬德犯貪污罪,張志琴犯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和重大責任事故罪,兩人均被判無期徒刑。關于兩人貪污犯罪方面,法院認定,1995年12月,被告人闕敬德、張志琴受上海市閔行區梅隴鎮征地服務所委派,分別擔任梅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經理和董事、副經理。2000年10月,梅都公司經梅隴鎮企業改制辦公室同意進行企業改制。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間,闕敬德、張志琴利用職務便利,在梅都公司改制過程中,采用隱匿、欺騙等手段,致使梅都公司4246萬余元資產未被計入資產置換價格。2001年2月,梅都公司以凈資產1000余萬元的價格置換給闕敬德、張志琴等24名自然人。闕敬德、張志琴實際侵占梅都公司資產價值3370余萬元。
從上述判例看出,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對闕敬德、張志琴利用企業改制侵占公有資產,按貪污罪判處;而不是按經濟學家呼吁,免于原罪。可以說,這是法官給發出“免于原罪”呼吁經濟學家的一個耳光,一個十分響亮的耳光,讓全國人民都聽見的耳光。
利用公有制(國有、集體)企業改制,侵占公有資產的現象,幾乎帶有普遍性,全國各地都有發生。有的只是象征性作點對價(不足實際資產的10%),有的幾乎分文不化,大筆公有資產變成企業高管和少數地方官員私產。按前總理朱镕基的話,叫做:“名義上是賣,實際上半賣半送,名賣實送。”(嚴格說,不是賣或送;賣或送,要資產所有人同意。公企改制,所有者從未同意過,連知情權都被剝奪。所以,應叫侵占、掠奪。)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對其余侵占、掠奪者怎么辦?是依某些經濟學家呼吁,免于原罪;還是像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那樣,對有關當事人按貪污罪判處?這類當事人,在全國,可能數以萬計,被他們貪污的資產價值,可能數以萬億元計,總共有多少個萬億,恐難以說清。因為數量大,單靠專門機構處理,難度一定很大;但如果走群眾路線,依靠原有各企業職工,困難就會減少。原有各企業職工,多數仍在原地,只要有人發動,他們會提供真實情況,真相很快就會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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