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看到《南方周末》的一篇報道,還真不敢相信,煙臺市罘區(qū)檢察院檢察長竟厚顏無恥地喊出“抓人不是目的,目的就是要錢”的駭世之言。而更為可怕的是,他雖然坐在法官的位置上,但卻只是按照“老板”的指令執(zhí)法。
退伍軍人、下崗職工邱照軒用了20年時間,成為身價上億的老板。2005年7月,時任煙臺匯和絲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邱照軒和新橋集團簽訂拆遷補償合同,約定由匯和負責拆遷權屬內的地上建筑物,新橋集團補償匯和拆遷和前期運作費6300萬元。在新橋集團摘牌取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后30個工作日內,匯和交出所有房產證書,而新橋付給匯2000萬元。其后,邱開始拆遷,但一直到11月,只拿到200萬元現金和1500萬元銀行承兌匯票,邱也沒有交出房產證明。2006年5月,新橋以匯和名下無任何房產為由,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的拆遷補償合同無效。同時,向芝罘區(qū)公安分局控告邱照軒合同詐騙。
調查了一個多月,公安分局做出“不構成犯罪,不予立案”的結論,但到了七月,芝罘區(qū)檢察院卻通知公安立案。9月,公安局對邱立案偵查。這一次,警察提示邱照軒:剩余的款項得“讓錢”,不讓錢,肯定不算完,早晚要動你。
果然,“讓錢”談判就此開始。警察說叫他少收200萬,他同意了;又讓他少300萬,邱又同意了。警察很高興,但第二天又說:要500萬。談判至此,雖然邱的妻子尹鳳玲已快崩潰,還是接受了。但新橋改要800萬了。這一次,警察也快崩潰了,跟邱照軒說:“算了,條件談不攏,我們還是把你抓起來吧”。按照尹鳳玲的說法,丈夫被關進了看守所她才反應過來:“我們是碰到綁票的了吧?到底得罪誰了?”
邱照軒被拘留2天后,邱家找到當時的芝罘區(qū)檢察院檢察長叢修勝,邱的家人對數次“談判”都做了錄音,錄音里叢修勝也顯得很無奈:“你們不要來找我,抓人不是目的,就是要讓錢。這個事不讓錢肯定邱照軒出不來。”并說:你們達成協(xié)議,我們就放人。從這時開始,邱的辯護律師毛春海成了“繼續(xù)談判”的中間人。檢察院一開始提出來讓1000萬,后來是1500萬、1700萬。邱家堅決不同意,雙方沒能達成協(xié)議。
2007年4月底,新任區(qū)委政法書記劉建真接手此案。5月,劉主動找到邱的一個朋友,希望能幫忙做做邱家的工作。劉說,自己剛到區(qū)里,這也是受上級安排。這一次,新橋公司開的條件是:除了已經付掉的1700萬,其他4600萬全部放棄,邱家拒絕了。接著新橋做出了一點讓步,減到4000萬,邱家還是沒答應。這樣的談判進行了五六次,最后的價碼是放棄3300萬,但是必須簽字之后拆遷,拆完再放邱照軒。
劉建真親自打電話把有關人員喊到自己辦公室。劉說:趕緊讓點算了,你們要是不讓錢,肯定得判。對于僵持不下的談判,劉建真也無可奈何:“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務,我要完成,沒有辦法,你們給我個面子。”“掌柜的”是誰?劉建真沒說。但邱家一定要搞清楚邱照軒“到底有沒有罪”,劉建真為此大為惱火。他說只要邱照軒把1700萬退出來,馬上取保候審放他出來,他甚至勸邱家:“你們簽了以后取保候審,根據調解稀里糊涂糊弄過去就得了。”但邱家還是一根筋:“法律不和你稀里糊涂……”
雙方商談的合同一份又一份,7月底,尹鳳玲頂不住了,決定先救人,答應了3000萬的條件,哪知道新橋集團又不同意了,堅持要判邱照軒有罪,還要他賠償7000萬元損失。 2007年11月7日,芝罘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邱照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50萬元。這實際上意味著邱照軒人、財兩空,輸了個精光。
收到一審判決,邱家立刻上訴。不過,到了煙臺市中院后,談判還得繼續(xù)進行。2008年8月,煙臺市中院刑庭副廳長孫學泉把有關人員喊到了中院大廳,讓邱家簽一份由新橋集團草擬的合同,放棄剩余的4600萬元,孫說自己也是奉命行事。并告訴在場的邱家人:“不會承諾簽了協(xié)議就放人,但我們可以向這個方向操作,你們還不明白嗎?”
在走出看守所前,邱照軒照抄了一份承諾書,“主動”放棄了4600萬元;之后數天,他拆光了自己和家人名下絲綢印染廠近2萬平方米的建筑,將一塊干干凈凈的平地拱手讓人。2008年12月29日,他被煙臺中院二審宣判無罪。獲得“自由”后,邱說:“我不是無罪釋放的,我是被‘贖回來’的。”
邱家始終想不明白邱照軒的案子究竟驚動了什么人——既可以動用區(qū)檢察院的立案監(jiān)督權,要求公安立案;又可以調動區(qū)委政法委書記和區(qū)公檢法的主要領導出面調解;更可以在邱照軒一紙承諾“讓錢”之后,將一審15年有期徒刑的重罪改為無罪。這顯然不是對手新橋公司能做到的。同時也知道,以“檢察長”身份,不可能不懂法律,不可能不清楚“抓人不是目的,要錢才是目的”這種話的危險性。那么,說這種話就應該只有一種可能——法律沒有現實的可操作性,現實的規(guī)則可能要比法律更管用。事實也正是如此,原來是區(qū)委書記劉延林“讓區(qū)紀委書記召集公檢法三長定的這個事。”難怪政法書記劉建會說“這是掌柜的布置的任務,必須完成”了。
不過,問題的嚴重性也許就在這里——當檢察長在“無奈”中讓“抓人”為“要錢”服務的時候,法律已經不可能再是法律,而成了區(qū)委書記劉延林的“私權利”了。這樣的官員還要繼續(xù)當下去嗎?!
山東省陽信縣國土資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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