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奸”(應稱華奸),本是一個足以禍及子孫的職稱,卻因為“和諧”而沒有被立法,再加上歷史上的漢奸沒有得到震懾性的懲罰,導致了我們今天漢奸叢生的局面!現在有很多人,不管是從思想境界上還是從業務績效上都具備了漢奸的資格,可是,我們卻沒有一個單位來從事這個工作,來授予他們以“漢奸”的稱號,因此,但凡是憂國憂民的人都在呼喚著《漢奸鑒定標準》的出臺,又鑒于立法機關的不作為,以及“打擊奸人、不傷及無辜”的需要,本人才寫下此文,僅供參考。
《漢奸鑒定標準》(歡迎修改補充,更歡迎“網絡人民法庭”頻繁使用):
第一條.攻擊、否定人民領袖毛澤東。
(毛澤東是中華民族一百多年落后挨打的終結者,也是中華古國五百年衰敗頹勢的扭轉者,更是開創未來、樹立民族自信的創建者,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的大英雄。當然,太陽有黑子,毛澤東也有缺點錯誤,但是,探討其缺點錯誤,必須在肯定其巨大功績的基礎之上,敵對攻擊、否定毛澤東的行為,就是阻絕中華民族走向強大的行為。)
第二條.惡意丑化中華民族及中國傳統文化者。
(中華民族幾千年的文明,辯證地看,肯定是既有智慧的閃光也有封建糟粕,即使是糟粕處也能警醒后人,遠勝歷史虛無,惡意丑化中華民族及中國傳統文化者,就是中華民族的敵人。)
第三條.刻意或過度美化中國歷史上的反動人物,刻意或過度美化中國人民心目中的假惡丑行為。
(中國人民的是非觀是歷史形成的,可以有不同看法,讓其在歷史未來漸進地改變,任何美化“丑惡”或將“丑惡”合理合法化的行為,都是嚴重擾亂中國人民思想的行為。)
第四條.在國家出現內憂外患之際,刻意或過度美化敵對國。
(此條是現實的需要,雖然敵對國可能做得比我們好,但是,在國家民族出現危機的時候,刻意過度地美化敵對國就會降低中華民族的凝聚力,是置中國的國家安全于不顧的行為。)
第五條.出賣國家重大利益。
(指在對外制度、重大協議制訂上及對外貿易中,將中國置于非常不利的位置,讓國家蒙受重大損失。)
第六條.將中華民族置于重大風險之下。
(主要是指生態環境、國家安全、文化政策、轉基因主糧等方面的政策或決策,直接導致了中國在未來面臨著亡國滅種的威脅。)
第七條.拿境外工資而制造混亂者,貪官污吏移民國外者。
懲罰建議:凡是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藉的中國公民...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處分;...屢次警告而無效或情節嚴重者,可授予“漢奸”稱號(建議在秦檜像旁或它處立“漢奸碑”,羅列歷史上的漢奸,警示后人!)...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加處以“禁止其10代子孫從事有重大影響的工作”。(以上處罰不影響刑法對其的制裁)
有人會說,前面4條都是言論方面的行為,說話也會犯法嗎?對!“言者無罪”不是絕對的,“造謠”“誣蔑”都是嘴惹的“罪”,對比現在有人發條短信都會被拘留來說,我建議的處罰要規范多了,嘴惹的禍由嘴來解決,“警告”“稱號”都是口頭上的處罰,“其10代子孫的從業限制”也不影響正常的生活。
對于漢奸10代子孫的從業限制,屬于“連坐”,是封建法律,但是,為了中華民族的將來,通過對極少數人的超罪用刑,來阻斷中華民族的衰亡是非常必要的!!譬如說有一位高權重者,將中華民族置于生死邊緣,等到我們能夠處罰他的時候,他卻早已告別陽世,不管人世的“洪水滔滔”,怎么辦?不對其進行嚴懲,如何能警戒后來者,如何給活著的十數億中國人民一個公平公正的交待,若要讓他罪有應得,唯一的辦法只能是“罪其子孫”!再者,危及中華民族存亡的罪行,其本身就是讓十數億人民面臨斷子絕孫的威脅,我們對其子孫僅是從業限制,應該是能說得過去的。當然,既然是傷及無辜,那就必須非常謹慎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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