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有王海,后有四義:看司法精英是如何摧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
齊東強
中共中央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分成四個方面,咱水平低,看不太懂前三個之間有什么體系關系,但第四點咱看懂了,八榮八恥,就是八個要臉,八個不要臉,一些最基本的道德戒條。俺本人是非常同意在最基本的道德底線上建設核心價值體系的,要是否認了這些作人底線,那建設起來的是何體系呢?咱也知道,所有榮辱觀,歸根結底是要以法律為后盾的,如果一種行為,宣傳上說光榮,做了就判你徒刑,你如果要去做的話,真是自討沒趣!如果你看別人被判了刑你還去做,你叫愚昧無知;如果你自己被判了刑出來你還去做,連我都要罵你無恥了!如果一個社會真的想建立價值體系,就要用法律說明它贊成什么、反對什么,在價值觀上肯定的,法律上就要保護;在價值觀上反對的,法律不說打擊,起碼不能護著。而且,不僅是法律要這么規定,司法更要這么執行。法律條文怎么規定大家未必有空細看,一個案子怎么判大家可是有目共睹。
而我們的法院,就是用他們的實際行動來破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而且其破壞風格很精英!以前有個王海,專門打擊那些不“以誠實守信為榮,以見利忘義為恥”的不法商人,買假而索賠,開始還得手幾單,后來不法商人們就買出了個司法精神,全國法院一下子轉過風來判王海敗訴,按說王海的訴訟請求完全是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但法院會解釋,說消費者的身份不是買消費品的顧客,而是買的目的是為了消費的顧客,王海買東西“動機不純”,所以不能算消費者,所以不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看看,這個解釋邏輯吧?專業吧?于是良好道德被消滅了,奸商偷笑了,“法律”勝利了!司法精英消滅良好道德的精神一直發揚光大,鄰里之間有點事本來可以和諧解決的,他們說“你們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啊”,于是和諧沒了;很多人打官司本來是講理的,他們說“法律是不講客觀事實,只講證據的”,于是實話實說沒了。終于,他們最近弄出來的極端的,河南鞏義四個見義勇為的公民,抓了一個在通緝的逃犯,在送往公安局的路上猝死了,于是被以“非法拘禁罪”判了十年有期徒刑。這事來得令人難以置信,我還一直懷疑是否有其他原因,是不是這四個公民喜歡暴力,抓住人之后痛毆致死?沒有,幾次尸檢結果都顯示劉進學表皮有擦傷,皮下出血,“損傷輕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機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是不是這四位公民抓住人之后沒有及時送警,關押時間太長給關死了?沒有,從抓住人到送達警察面前一共才20來分鐘!這個人純粹就是猝死,四位公民沒什么過當行為。
“事發后,鄭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公安部先后尸檢,結果顯示:劉進學死因,系外傷、情緒激動、精神緊張,誘發冠心病發作導致死亡。2009年3月3日,(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結論是:外傷及情緒激動等因素,導致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心源性猝死。”
這條消息來自正式報到,如此這般,四位公民怎么能獲刑呢?仔細推敲,有人說原來該通緝犯不但貪污受賄,還詐騙了四位公民的錢,公安局久抓不獲,這四人抓人又為自己討債的意思,又有說法,抓住逃犯有獎金,這四人是為了獎金才抓逃犯的。這就給司法推理留下大有作為的廣闊天地了!“人,不會見義勇為,做好事一定有自私動機(彭宇案推理理由)”,“懷著不純的動機去做法律保護的事,就失去了被法律保護的資格(王海推理理由)”,這樣兩個專往惡意方面推的推理一連接上,邏輯的圓圈閉合了!雖然從法律上講,任何公民都可以將逃犯扭送警局,這在道德上是見義勇為,但鞏義四公民是暗懷著錢的目的才協警察抓逃犯的,所以就失去了見義勇為的道德性以及合法性,沒有法律依據而抓人,這四個公民的行為就是非法拘禁!以此類推,任何公民的抓逃行為都可以構成非法拘禁——除非警察沒有懸賞——但即使沒有懸賞精英們還會找出其他理由。
看到了吧!又是一個邏輯嚴密、環環相扣的法律推理。你們這些中國百姓啊!正如多少大師精英感嘆過的,素質就是低,理解不了這精妙的邏輯。
看到了吧!司法精英就是通過這樣解釋法律來結構法律,破壞了文明道德底線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當然“以遵紀守法為榮,以違法亂紀為恥”這一條也隨之被破壞了。違法亂紀的受到保護——他們總是一些有錢有勢的罪犯,遵紀守法的就是愚昧,勇于守護法律的更是嚴打對象。用文字去歌頌,用暴力去摧毀,中華傳統美德日益式微,社會主義價值不見挺立,而損人利己、投機取巧、強者有理、視法律為可以任意玩弄之物的資產階級核心價值大行其道!
(轉自齊東強新浪博客 http://blog.sina.com.cn/shshznbz。關注齊東強先生其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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