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送死”與“如廁卒”
楚瀟云
話說兩年前,河南鞏義市人白朝陽發現通緝犯劉進學,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成功組織將其抓捕。在移送給警察同志的路途中,劉進學猝死。事發后,鄭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公安部先后尸檢,結果顯示:劉進學死因,系外傷、情緒激動、精神緊張,誘發冠心病發作導致死亡。“劉進學表皮有擦傷,皮下出血,“損傷輕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機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但多家機構的尸檢報告,當地法院沒把它當回事,故特判處擒拿通緝犯者重刑11年。
話說兩年后,江西省九江市修水縣看守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陳緒金突然死亡。按照警方的說法,是“上廁所時摔死的”。當然,不管是否摔死,總得送到以救死扶傷為已任的醫院進行人道主義搶救。但結果證明,藥醫不死病,“救護死者”與“死了再救”,不是一陸地上的天使能夠做到的。結果在沒辦法的情況下,為其作診斷的醫生,不得已“隨手”寫下的“心肌梗塞”的死因診斷,為留后路,醫生還特意在診斷結果后打了個問號。陳金緒死后,據家屬目測,“死者的眼睛是睜開的,眼眶、額頭、鼻梁、前胸有多處醒目的傷痕和血漬,頸部還有一片明顯淤青”。按照警方的推理,這些個傷痕都是因為“摔倒引起的心肌梗塞所導致的”。因為人已“猝”死,故特將修水縣看守所所長免職。
一個是通緝犯,一個是犯罪嫌疑人,同樣是死,為什么會導致不一樣的結局呢?我能想到的原因有二點,一是因為犯事主體不一樣。普通百姓,或者說公民,將通緝犯,扭送至派出所,那應算一種見義勇為。但由于通緝犯猝死,不管是不是見義勇為者,或者見利勇為者,搞死的,對不起,法律,不,法院翻臉了,重判N多年。但是,如果犯事主體是警察,或者警察之領導,將嫌犯搞死了,那就不好意思,領導只能免職而已。什么是免職呢,它不是警告,不是記過,不是撤職,不是開除,不是任何行政處罰,它只不過是官員們復出就任它職的一個必要過程。
其二、合法與否。根據刑法第63條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所以,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白朝陽“扭送”并造成通緝犯“損傷輕微”是合法的。而警官將嫌犯暴打致死呢?我沒有查法律條文,大約是不合法的吧。這個結果就很反諷了,合法者合法地嚴懲;不合法者不合法地寬待。這真是有分教:小民守法,罪加一等;執法犯法,罪減一籌。
我記得,彭宇案橫空出世時,整個社會一片嘩然,據說輸掉的是一片和諧的社會,顛覆的是助人為樂的傳統,社會道德至此滑坡二十年。這當然有夸大的意味。然而,彭宇案使諸多還飽含著一點社會溫情者心底冰涼卻是不爭之事實。而到了白朝陽一案,我不知道,還抱著一腔熱血想要見義勇為者是不是至此就“見義而不為”?那么,違法者,或者涉嫌違法者,還是留給手執公器者合法與不合法地:做夢死,床上摔,喝水掛,如廁卒吧!
培根曾經說過:“一樁誤判比犯罪更有害,因為犯罪只是使河水渾濁,錯判卻是污染公正和正義的源頭。”犯罪很可怕,誤判更可怕,而最為可怕的是,我們一邊在對平頭百姓以法律的名義誤判,一邊卻讓手持公器者以法律的名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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