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按市場價補償已成社會共識,但是,按照什么樣市場價格,怎樣確保補償價格不偏離市場價格?對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我認為應該堅持兩條原則。
第一條原則,我認為應該堅持按照房地產開發后的市場價格補償被拆遷人。房價總是處在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中,開發前和開發后的房家可能相差很大。如果以開發前的價格來補償被拆遷人,一方面,由于房價受地段、區位和朝向等影響,拆遷前的市場價格難以合理確定,另一方面,被拆遷人也難以接受,因為土地隨著房地產的開發有較大的增值前景,以開發前的價格得到的補償,在原來地段買不到原來大小的住房,意味著生活水平的下降。
以開發后的市場價格補償被拆遷人,具有正當性。首先是符合黨和國家“讓全體人民共享改革發展成果”的方針政策。在房地產開發過程中,被拆遷人不能因此使生活水平降低,補償價格至少要使被拆遷人在原有地段買得起原來大小的新住房。其次,拆遷在實質上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根據生產要素參與分配原則,被拆遷人應該在開發項目的利潤中獲得一定的分額,理應按照開發后的市場價格補償被拆遷人。
第二條原則,我認為是要給被拆遷人二重選擇的權利。被拆遷人應該要有這樣的二重選擇的權利:可以選擇根據市場價格接受貨幣補償,或者在原來的住房附近新開發的住宅中選擇一套住房,即選擇住房補償;新住房面積大于原住房的面積,其差額由被拆遷人以補償價格補償開發商;新住房面積少于原住房面積,其差額由開發商以不補償價格補償補償被拆遷人。
開發商出于追逐利潤的本性,地方政府出于促進地方經濟的考量,都有壓地補償價格的傾向,無論是相對于開發商,還是地方政府,被拆遷人在三方博弈中總是處于弱勢地位,沒有選擇和制衡的權利,很難確保補償價格偏離市場。被拆遷人有了這樣的二重選擇權利,開發商和地方政府就有激勵給出符合市場價格的補償價格。如果給出的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符合,那么,貨幣補償和住房補償對于被拆遷人沒有差異,被拆遷人將根據自己的喜好作出選擇;如果給出的補償價格低于市場價格,被拆遷人就會選擇住房補償,甚至可能選擇一套比原住房面積還要大住房,將使開發商蒙受一定的損失。
對于非房地產開發涉及的拆遷補償問題,可以參照房地產開發補償原則,給予被拆遷人市場價格補償,而住房補償可以選擇被拆遷人附近正在開發住房或者二手住房。(作者,劉永祥,現居湖南邵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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