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仰:治理虛假廣告,別只打蒼蠅不打老虎
劉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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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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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烏有之鄉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正在修訂《廣告法》,名人代言廣告又引起人們的關注。繼葛優、郭德綱之后,趙忠祥、侯耀華又成為焦點人物,因為,他們曾經代言的廣告被指屬于虛假廣告。侯耀華是道歉了,據說老趙不服要上訴,恐怕也不會像他想的那樣擺脫干系。針對這一情況,國家工商總局相關負責人近日說,在修訂的《廣告法》中,建議增加廣告“參與人”作為廣告主體,以便一旦出現虛假廣告,消費者可依據民法原則,向“參與人”索求民事責任。這個建議需要分析一下。
這個建議的前半部分比較實事求是,名人所代言的廣告,名人在其中只是“參與人”。“參與人”基本上是一個中性詞,難以判定參與到什么程度。一般來說,一個虛假廣告真正的責任人應該是廠商、廣告商和發布商,名人雖然也參與其中,但是,名人只要與廠商、廣告商、發布商沒有除了報酬之外其他的經濟關系,基本上就是單一關系的“參與人”。雖然名人在虛假廣告中也有獲利,但是,真正非法獲利的大頭,是廠商、廣告商和發布商。因此,如果打擊虛假廣告只盯著名人,很可能會造成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結果。
在虛假廣告問題上,人們應該分清主次,名人代言的責任是應該追究,但是,代言的名人絕不是虛假廣告的主要責任人。虛假廣告真正的罪魁禍首是唯利是圖的資本家,以及見利忘義發布廣告的媒體。只盯著名人,某種程度上是資本家和媒體一起轉移人們的視線。比方說前幾年葛優代言的廣告,造成全國范圍數十萬群眾被欺騙,后果非常嚴重。葛優退回了全部的代言費,那家機構也因違法而被查處,但是,發布這一廣告的媒體呢?如果沒有媒體的狂轟濫炸,僅憑一個葛優說幾句話,就能讓幾十萬人上當?那么,葛優把錢都退出來了,媒體當初收的巨額廣告費呢?有沒有退出來,用以賠償受騙群眾的損失?
因此,對待虛假廣告,首先需要明確的第一責任人,是唯利是圖的資本家;第二責任人,是見利忘義的媒體;第三責任人,才是代言的名人。由此,要說到國家工商總局建議增加“參與人”的另一個內容,這個建議說,一旦出現虛假廣告,受害的消費者可以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責任。我認為,這部分內容不具操作性,也不合理。比方說三聚氰胺奶粉,吃死了人,受害者家屬如何向廣告代言人索賠?很顯然,受害人應該向企業索賠,或者向發布這一廣告的媒體索賠。現在一般的情況是,如果事情鬧大了,資本家也要倒霉;如果事情不太大,代言的名人最倒霉。但是,不管事情的后果有多嚴重,有一個真正的參與人、重要的參與人,幾乎沒有任何責任,那就是媒體。在虛假廣告的生態鏈中,只有媒體旱澇保收:發布虛假廣告的時候,大肆收錢;虛假廣告出現問題時,又嚴正地批判,博得好名聲。這種狀態合理嗎?
我并非同情那些代言的名人。但是,基于公平的概念,一件事情造成了壞的結果,要追究責任,一定要分清責任的主次輕重。虛假廣告現象把矛頭一味對著名人,實際上是不公正的體現。我們知道,在商業社會里,偶像之類的名人、明星,大多都是資本的附庸。他們寄生在資本的身上,主要工作就是為資本涂脂抹粉、歌功頌德、做牛做馬,以換得資本的青睞,再換得自己的榮華。因此,一旦資本家出現了虛假廣告,很容易就拋出名人、明星當替罪羊。雖然這些資本的寄生蟲也不值得多大的同情,但是,社會一味痛打明星這條落水狗,要么是讓唯利是圖的資本家偷著樂,要么就是媒體與資本家聯手,轉移人們的視線。
所以,在虛假廣告中,名人的責任在我看來很簡單,沒收代言所得,再根據情況處以數量不同的罰款和其他處罰,就夠了。虛假廣告的受害者要追究責任,追不到代言的名人頭上,而應該追到資本家和媒體的頭上。鼓動受害者向代言的名人索求民事責任,某種程度上也是資本和媒體虛晃一槍,把玩偶一樣的名人、明星拉出來做一下擋箭牌。等到受害者發現此路不通、另找方向的時候,資本家已經偷著樂了很久了。從根本上說,一個社會金錢至上的風氣不改變,賺錢第一,發財成為所有人的第一需求,那么,這個社會的虛假廣告就不可能減少,只會越來越多。尤其是,當一個社會在金錢至上的同時,還在貶低道德、踐踏道德,那么,虛假廣告就是這個社會在自食其果。《廣告法》屬于法制的范疇,應該能解決一部分問題,但解決不了虛假廣告的根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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