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維護憲法,則其它都是屁話——寫在9月9日
世人皆知,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倘若憲法的基本精神被廢棄,則這個國家除了野蠻、殘酷、血腥之外,斷無祥和、文明、進步之理。
據說,毛澤東時代是基本上沒有什么法律的,主要是人治,或曰獨裁。對此,生活在毛澤東時代的人,至今仍健在者多矣,何需我對其進行駁斥?
在此,我只想說說,當一些人高喊了幾十年“加強法制”的口號之后,我國憲法的基本精神狀態究竟是個什么樣子。
憲法第一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但是,在我們當今的工農大眾已經淪為弱勢群體的情況下,這憲法的第一條還能成立么?
憲法第二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是,在人民已經淪為弱勢群體的情況下,并且在早就實行“一把手說了算”、“不爭論”和一些人早就買官賣官的情況下,這憲法的第二條還能成立么?
憲法第六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但是,在我們當今早就是以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剝削與壓迫早就泛濫成災、按勞分配的原則早就被以官職的大小和以資本的多少進行分配的方式所取代的情況下,這憲法的第六條還能成立么?
憲法第七條說:“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但是,在我們不僅沒有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反而卻削弱了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的情況下,這憲法的第七條還能成立么?
憲法第五條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但是,在憲法的上述主要條文事實上已經被廢棄的情況下,這憲法的第五條還能成立么?
在共和國憲法的主要條文都形同廢棄的情況下,一些所謂的治國精英們,竟然連維護憲法的基本精神都不肯提一下,那么,他們所說的其它一些話,難道不全是屁話么?在這種情況之下,舉國上下的毛澤東熱,難道不是很自然的事情么?而紀念毛澤東、繼承和發揚毛澤東思想,最好的方式,難道不應該是從維護憲法的主要精神入手么?
秦川牛
2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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