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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6日在重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見聞錄

田嘉力 · 2006-10-22 · 來源:強國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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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企業里一些職工的委托,10月16日我和另一位職工一起到重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了一趟。這是受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出臺的關于勞動爭議的最新司法解釋的鼓舞而采取的行動,因為最新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單位內部規章”。職工們覺得這是解決與企業之間的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的好機會。

        為敘述方便,先把職工與企業間勞動合同爭議簡單介紹一下。我們500多名職工,與重慶康明斯發動機有限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后來,公司以實行內退為名,又和我們簽訂了《勞動合同部分條款更改協議書》(在企業內我們又稱之為“內退協議”)。《協議》中規定:內退職工與退休人員同等待遇,今后如果國家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按同樣幅度給內退職工增加退休費。

        今年8月31日,重慶市企業退休人員提高養老金的方案公布,其中規定:“2004年以前退休的職工,每月增加70元。”公司卻不肯兌現承諾,不愿意給我們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公司另外搞了個方案,500多名職工里,只有約100名職工可以增加十多元、二十元,最多的可以增加70元,最少的只能增加0.69元。這顯然違反了當年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條款更改協議書》的規定。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企業內部規定。公司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辦才對。

         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公司曾經發文件于2005年1月1日起“終止內退管理辦法”,等于是單方面撕毀了勞動合同,并給我們500多人統一辦理了提前退休。但是,我們的勞動合同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是有效的,而重慶市增加職工養老金的方案明確規定“2004年以前退休的職工,每月增加70元。”這顯然應該算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產生的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所以,部分職工決定走勞動爭議仲裁的道路。我和另一位職工就是代表職工去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打聽情況、咨詢政策的。下面進入正文,敘述我們的見聞。

        事先打聽了一下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大概位置,我們就直奔目的地而去。結果,跑了不少的冤枉路,因為知道仲裁委員會的人太少了,而且,仲裁委員會所處位置也太偏僻了。既沒有指示牌,也沒有路線圖,我們只能走一路問一路。從下公共汽車起,折騰了近30分鐘,才終于在一個小巷內找到了想往已久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當時就有種特別的感受:為全市勞動者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部門,就綣縮在這里,其地位和作用,大概也強不到哪里去吧?幸虧只是一閃念。我們毅然進入。

       進去后,經打聽,知道仲裁委員會在四樓,于是走上去,找到了“咨詢接待室”。里面有先生和女士各一位。得知我們是要求仲裁的,先生和藹地說:“請你填個表。”于是我填表。填好了遞給那位先生,先生交給與他對面而坐的女士。我心里馬上“格登”一下。說實在話,從我進入“咨詢接待室”起,就不認為這位女士是工作人員,我只以為她是偶爾坐在這里的閑散人員。因為,先生一直在工作,又打電腦,又翻桌上的資料,又接電話,還招呼我“請坐,請填個表”。而那位女士,桌上既沒有翻開的資料和文件,也不招呼進來的人員,她一直在擺弄手上的什么東西。可是現在,我們的命運要由這位女士決定了。我心里先有幾分不放心。

        女士接過我填的表,馬上說:“你們是退休人員,不屬于我們仲裁委員會受理的范圍,你們去找信訪部門好了。”我們不甘心,提醒女士說:我們的事屬于勞動合同方面的爭議,而且是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爭議。我把帶去的《勞動合同部分條款更改協議書》中有關條款指給她看。女士看了一會兒,說:我給你們問問領導。于是出門去問,幾分鐘后女士回來說:這樣吧,你們把有關的材料復印一份留下,把你們企業人事部門的電話留下,我給你們協調一下再說,爭取在一周內給你們回話。我們問復印機在哪里?回答說:我們這里沒有復印機,你們只能出外到街上的復印店去印。

        于是我們去復印。然后,我想,既然女士愿意幫我們協調,我們就應該把情況介紹得詳盡一些,既要講我們的有利條件,也要把我們的不利條件講清楚,以便這位女士正確地判斷能否協調、該怎樣協調。何況這也是職工委托我的任務,該說的話必須都講到,回去才好對職工們有個交待。不料,女士很不耐煩,三次打斷我的話說:“你不用再說了,我都知道了。”“這個我早就明白了”等等。我很奇怪,我還沒有說到的事,她怎會“早就知道了”?但也沒有辦法,女士已經把我交上去的復印件迭好,放到一邊,顯然不打算再答理我了。我和另一位職工只好離去。另一位職工臨走前還特意向女士說:“麻煩你了。”女士不答。我們只好走了。

        今天,10月17日,上午約9點,那們位女士打來電話說:你們的事不能協調,因為你們是退休人員,退休人員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范圍。你們只好另想辦法了。我問,既然這樣,能否出具一份“不予受理裁定書”。女士答應可以,我問:“請問,需要帶什么證件…… ”,電話“噠”的一聲掛斷了。其實,我還想問以下問題:是否需要繳費?繳多少?你們下午幾點上班?等等。可是都沒有來得及問,女士就高雅而絕決地掛斷了電話。

        下午兩點多,我再次來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咨詢接待室”只有先生在,女士不在。我坐了一陣,仍未見女士的面,只好問先生:那位女士通知我可以來辦一個“不予受理裁定書”,請問她到哪里去了?先生大聲喊了幾聲,女士來了,交給我兩張《勞動爭議仲裁伸訴書》,叫我一式兩份填好。然后女士又出去了,不知忙什么公干去了。我就填表,突然,我想起一個問題,就問先生:領取“不予受理裁定書”需不需要繳費?先生告訴我,要繳70元,按照規定,20元是受理費,50元是處理費。我身上只有30多元,看來今天又白跑一趟了。這時候我開始發作。

        我對先生說,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領導,但我想把我對女士的看法說一下,請你以后轉告她。必要時,我還要向你們的更高領導人投訴。請問現在那位女士干什么去了?假如今天她在電話上稍微多講幾句,讓我帶足70元錢,我不就少跑一趟路?我是代表幾百名職工來向你們咨詢請教的,那位女士為什么不能稍微耐心一點、稍微講詳細一點?還有,昨天那位女士三次打斷我的話,對嗎?我認為,做接待工作最首要的事情就是傾聽,不傾聽,根據什么做出判斷?做接待員難道沒有崗位條例和要求?基本的職業訓練應該有吧?而且,從人與人之間打交道的角度看,難道不應該有點基本的禮貌和教養?女士憑什么三次打斷的的話?我認為像那位女士的自以為是又不耐心的作風,以及缺乏禮貌的表現,她的素質不適于在咨詢接待崗位上工作。

       先生真是個好小伙,對我的抱怨一直含笑傾聽,不時做些解釋。還說:“我代表她向你表示道歉。”并解釋說:“今天早上來此要求仲裁的人很多,可能她來不及詳細給你講,這可能是個誤會。”等等。我想,同在一間辦公室工作,辦公桌面對面,為什么素質和表現有這么大的差距呢?

        后來,我向先生請教了我心里想問的所有疑問,先生都詳細作了解答。我想,終于可以回去對職工們有個交代了,于是向小伙子道謝,告別而去。

       以上是所見所聞,下面進行一些討論。

       第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什么性質的部門?我一直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勞動者的“保護神”,是維護勞動者利益的機構。然而不是。據解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僅是要維護勞動者的利益,也要維護用人單位的合法利益。我不能在理論上說這不對。據解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是個“準法律機構”,必須堅持客觀中立的立場。這當然是對的。但是,有老板或用人單位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嗎?我想應該是沒有的,即使有,也必定極為稀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是為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利益受損而設的一個利益訴求平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該在維護勞動利益方面發揮“橋頭堡”的作用。假如不能這樣來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定位,我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存在的意義就不大了。

        第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應該選用什么樣的人?按照我對勞動爭議仲委員會在定位上的理解,我認為應該選用富有愛心和同情心,熟悉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有責任心的人。而且,特別要善于傾聽。不會傾聽的人,不適于在這個部門工作,特別不適于在咨詢接待部門工作。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咨詢接待部門工作,應該有幾條禁語,比如“你不要再說了”、“你的意思我早就知道了”、“不要說了,不要說了”等等。當然,我承認在來訪者中肯定有很羅索的人,一句話說了一遍再說一遍,再說一遍。這時候工作人員可以禮貌地提醒他:“先生,這句話你已經說了三遍了,我充分理解你想表達的意思。你看,排隊等候的人還很多,我們現在是不是進行下一個話題?”這既是基本的禮貌和教養,也是“公仆”與民眾之間應有的關系。在此特別說明一下,對那位女士的表現我是有些看法,但在政府機關中,這種表現不算最差的。何況,那位女士還曾經幫我們協調過。這第二條并不是專門針對那位女士而言的。我確實認為,能夠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的人員,應該是富有愛心和同情心,熟悉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有責任心的人。而且,特別要善于傾聽。這才有利于維護勞動者利益。因為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假如特別的強調自己的“客觀、中立”立場,很容易令人懷疑那“客觀和中立”的“話外之音”。

        第三,我不知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什么不受理退休職工的關于勞動合同的仲裁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明確規定,“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屬于“本條例的適用范圍”。我在重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墻上看見“受理范圍”,也同樣有“因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的內容,并沒有規定退休職工就不予受理。據解釋,退休職工從退休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了。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退休職工的關于合同爭議仲裁的要求。我這樣闡述自己的觀點:假如,甲方和乙方簽訂了供需合同。甲是供貨方,乙是采購方。現在他們的合同被解除了。但在過去合同有效期內供貨方提供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乙方是否仍有權力要求甲方履行三包責任?甲方是否可以以合同已經解除為理由,拒絕履行三包責任?據解釋,這就是勞動爭議與民事官司不同的地方。勞動爭議的前提就是勞動關系成立,如果勞動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在勞動合同被解除后,涉及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應該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就無從說起,仲裁委員會也不支持,連受理都不會受理。我覺得,這是故意在勞動者利益受損時袖手旁觀,而且是“合法地”袖手旁觀。

        第四,據解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出“不予受理裁定書”之后,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而且仍然以勞動爭議的名義提出上訴。在這方面我看到過多起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不予受理”或已經裁定敗訴的案子,當事人向法院上訴,居然勝訴了。特別是一些工傷賠償案,一旦勝訴,傷殘者可以獲得十多萬甚至幾十萬的賠償。我突然產生這種懷疑(請原諒,這是一個法律的外行產生的懷疑):本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可以受理的,也是有能力仲裁得公正的。但那么一來,法院又“吃”什么?這不符合“利益均沾”的規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法院之間,會有什么默契嗎?難道,當事人非得把“血”出夠,才能獲得他本應該獲得的東西。是這樣嗎?我覺得有些發冷。但愿是我的瞎想。

        第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不應該配備復印機?我認為是應該配備的。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的人,幾乎沒有不復印資料的。作為專門從事這項工作的政府部門,如果他們確實有執政為民的思想,他們就應該配備復印機。即使向復印者收費,也可以免去別人奔波之苦,節約時間和精力。難道不應該這樣嗎?這雖然是個細節,卻也可以成為是否“執政為民”的一個試金石。

       總之,現行的《勞動法》對勞動者已經保護不力,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勞動爭議發生時再堅持“客觀中立”的立場,我想,勞動者恐怕很難有“出頭之日”了。想當初,我們這些職工為最高人民法院在10月1日出臺關于勞動爭議的最新司法解釋,規定:“勞動合同的效力高于單位內部規章”而精神振奮、歡欣鼓舞的情景還歷歷在目。當我實地到重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走了兩遭之后,我有些失落和沮喪了。我想,假如全國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都是這種狀況,勞動者維權的愿望仍是岌岌可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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