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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演變為復雜的勞動糾紛案

山山來遲 · 2006-10-02 ·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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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險,既不太平,也不保險

——太平洋保險新鄉支公司雇兩名律師對付申訴人

一、起因

這是發生在河南省新鄉市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件,申訴人李艷霞.系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辦公室內勤,被申訴人是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公司新鄉支公司。

事情的起因是:李艷霞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辦公室從事內勤工作。1998年10月,李艷霞被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招聘,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先后在營銷管理部、辦公室工作。李艷霞工作積極肯干,不但完成了份內的大量工作,而且,非常及時地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的情況向上級公司反映,向太平洋保險報多次投稿,而且名列河南幾個支公司第一名,并獲得“先進工作者稱號”。2002年5月辦公室主任口頭通知李艷霞到總經理辦公室報到,由總經理重新安排新的工作,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始終沒有安排,在等待重新安排工作期間,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僅支付給李艷霞5月份工資780元,6月份工資則降到326元,7月份以后,至今則分文未支付。李艷霞與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后,積極工作,并服從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的勞動管理,但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卻一再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于是李艷霞遂向其上級部門反映,并要求解決相關問題。2005年上半年,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8月15日給李艷霞出具了《信訪投訴告知書》,答復內容如下:

“一、……你反映的該公司內部管理問題,…應當由被投訴對象的上級單位處理。二、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應當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同時告知李艷霞,已經將她的來信轉送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任何消息的情況下(他們已經違反了國務院《信訪條例》的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2005年10月13日李艷霞向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專門高薪雇傭了河南賢明律師事務所竇文烈、樊永智兩名律師(這才是真正的雇傭關系),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簡易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審理。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負責的《仲裁裁決書》

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制發了新勞仲案字(2005)第197號《仲裁裁決書》,為了便于研究討論,我們將《仲裁裁決書》的基本內容抄錄如下:

“申訴人稱:申訴人于1998年10月經被訴人招聘到其工作,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均未與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一直到李艷霞將此問題反映到總公司后責成太保新鄉支公司必須依法與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此時的時間為2003年下半年。據了解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采取的慣用做法是:員工是在一本空白合同書上只簽姓名,甚至連年月日都不允許填寫)。2002年5月辦公室主任王新清口頭通知申述人到總經理辦公室報到,由總經理重新安排新的工作,但被訴人至今沒有安排,在等待重新安排工作期間,被訴人僅支付5月份工資780元,6月份工資則降到326元,7月份以后,至今被訴人則分文未支付,申訴人于被訴人建立勞動關系后,積極工作,并服從被訴人的勞動管理,但被訴人卻一再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于是申訴人遂向其上級部門反映,并要求解決相關問題,2005年8月15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來信答復,明確告訴有關“勞動合同、工資”問題的解決,應通過法律或勞動行政部門解決,故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不受到傷害,特向你委提出仲裁,請求:1、確認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由被訴人安排原工作崗位。2、責令被訴人支付2002年7月至今期間應得的工資收入損失,計43個月乘以900元,并加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總額百分之25的經濟補償金,以及應得福利待遇計43乘以500元。3、責令被訴人補交99年5月至2001年7月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金,足額繳納2001年7月至今的各項社會保險金。4、責令被訴人支付2001年4月下基層鍛煉期間,停發的一個月工資計780元。5、責令被訴人返還風險抵押金、保證金計6500元。

被訴人辯稱:1、申訴人與我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從未簽過勞動合同,其檔案從沒有調入被訴人處,其與原單位至今未脫離勞動關系。2、在被訴人處確實曾經工作過一段時間,由于其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僅是一般勞務關系或是一種臨時性的雇傭關系,她可以隨時來隨時走,且她主動離開,故不存在補發工資、補發報酬。經濟補償,也不存在繼續履行合同,安排工作問題。3、由于她與被訴人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被訴人沒義務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申訴人與電磁線總廠至今勞動關系未解除,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在電磁線總廠。4、按被訴人單位要求,下基層鍛煉期間,只是保險業務推銷員,只發傭金,不發在原崗位時的報酬。5、不存在風險抵押金問題。6、由于雙方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申被雙方存在只是一種臨時的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因而不屬于勞動爭議的仲裁范圍,請求駁回其申訴請求。7、如果是勞動爭議,也超過仲裁時效,應駁回。

經庭審查明:申訴人1998年10月到被訴人處工作,2002年6月以后被訴人停發了申訴人的工資,申訴人也未再到被訴人處工作。

另查:申訴人系新鄉市電磁線總廠職工,新鄉市電磁線總廠下發新磁字(1999)第6號文“關于對李艷霞予以除名的決定”。申訴人對此“決定不服”,于1999年12月17日向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仲裁裁決后,又經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最終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19日做出終審判決,撤銷了新鄉市電磁線總廠新磁字1999)第6號文“關于對李艷霞予以除名的決定”。2005年6月6日新鄉市電磁線總廠下發新磁字(2005)第7號文,執行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對申訴人的除名決定。2005年9月15日,申訴人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簽訂終止勞動合同協議,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勞動關系。

本委認為:依照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2003)新民-終字第611號判決書,新鄉市電磁線總廠下發新磁字(2005)第7號文件和申訴人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簽訂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可以認定申訴人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之間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申訴人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申訴人到被訴人處工作依照勞動法律規章規定,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不存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勞動關系,且申訴人不能舉證2005年9月15日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故申訴人要求本委認定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安排工作,補發工資以及福利待遇和補交各項社會保險金,返還風險抵押金和保證金的請求無法支持。

經本委主持調解不成,現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十七條、勞辦發《1994》289第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訴人申訴請求。

仲裁費320元。受理費20元、處理費300元由申訴人承擔。”

仲裁員:杜軍,書記員:馬云風。

    首先,仲裁費320元收取過多且違法。

《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仲裁委員會交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4條:勞動爭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仲裁費,仲裁費包括案件受理費和處理費,收費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受理標準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 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50元。
  3、處理費按實際開支收取。主要內容包括:鑒定費、勘驗費、旅差費、證人誤工補助費。與直接處理本案無關或超出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如旅差費標準)的開支不得列入處理費向當事人收取。”

請問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費300元,你們處理什么了??!!搞什么鑒定和勘驗了????收取高額處理費的依據是什么????經國務院批準了嗎????據筆者的經歷、經驗和見聞,凡是收取高額費用的仲裁部門和審判部門,他們都以追求高額利益為主要目標,而不是以追求公正和公平為主要目標,他們一切以利益為中心,一切向錢看。古人曾云:“衣食足而后知禮義”,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吃飽,他們連禮節、禮儀都不會遵守,更不會依法裁判,只能會“依發財判”。

其次,對李艷霞1998年9月28日與原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的事實應當認定而沒有認定。

李艷霞是在1998年10月到被申訴人處工作的,此時,盡管李艷霞因故沒有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達成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但是,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26條規定,從1998年9月28日起,李艷霞在事實上已經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解除了勞動合同,有2005年9月15日,李艷霞與新鄉市電磁線總廠補簽的書面終止勞動合同協議為證。

再次, “雙方不存在合法的勞動關系”,被訴方應當受到懲罰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的用人被仲裁委員會認定:“不存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勞動關系”,“雙方存在只是一種臨時的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請問,究竟應當是一種什么關系?難道就是一種具有剝削性質的“雇傭關系”??據了解,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在1991年4月成立的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基礎上組建而成的保險投資控股集團公司,公司總部設在上海,系國有控股公司,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各分公司和支公司也是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經濟組織,有招工用人自主權,而李艷霞年齡已經超過18歲,未過50歲,無可置疑,雙方勞動關系符合法律規定調整的范圍。如果按照新鄉市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認定:“不存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勞動關系”,那么雙方的勞動關系也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這正是本案所要解決的問題。可見“雙方存在只是一種臨時的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就是違法用工,依法應當受到處罰。該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規避應為員工繳納的各項費用。

第四、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不給李艷霞辦理社會保險違法。

退一步講,1999年5月李艷霞被原單位除名后,即使李艷霞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由于李艷霞在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內勤工作,按照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發布并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必須為李艷霞辦理社會保險費繳納。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是用人單位,應當無條件遵守此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既然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不給李艷霞辦理社會保險,顯然他們“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就是該局局長,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管局),你們處罰他們了嗎??據我了解掌握,是根本沒有處罰,也沒有限期改正,你們沒有處罰,沒有限期改正,造成拖欠退休職工養老金,是你們的嚴重失職,完全應該由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來負責,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果裁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敗訴,無異是在裁決自己敗訴,為掩蓋自己的失職,他們也不敢依法去裁決李艷霞勝訴。

三、提起訴訟八個月沒有結案

李艷霞不服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于2006年1月20日依法向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受理后,因案情簡單,使用簡易程序于當年2月中旬開庭,庭上雙方進行了證據質證與辯論,雙方均不接受法院調解;庭審活動結束,在等待法院判決的日子里,卻遲遲未等來法院判決書,2006年7月中旬,李艷霞電話詢問紅旗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及主審法官,對方含含糊糊講案件可能延期,但至今也沒有以任何形式通知當事人。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繼續高薪雇傭了河南賢明律師事務所竇文烈、樊永智兩名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

這么一起簡單的勞動爭議案子,按理說,本應該三個月內予以結案,但是,直到筆者朱以山發稿時止,已經八個月時間,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是既沒有結案,也沒有依法明確告知原告李艷霞延期多長時間。(注意:該案是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看來,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已經給轉成了普通程序審理,并經過院長批準延期。我實在看不出此案的“特殊情況”究竟特殊在什么地方,請懂法的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和院長給我解釋一下好嗎???

四、余下的思考:太平洋保險,既不太平,也不保險

“平時注入一滴水,難時擁有太平洋”是這個公司的廣告詞。他們為什么平時不給它的員工“注入一滴水”呢???

據這個公司的網站自我介紹:“公司以"誠信天下,穩健一生"作為企業核心價值觀,堅持穩健經營,以效益為中心,積極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風險保障。”“ 1995年以來,公司多次被標準普爾公司評為世界保險公司200強,1999年列第48位,2000年列第45位。 2000年至2005年公司被"商業創新方向" 國際組織先后授予國際質量金星獎、白金獎、鉆石獎、歐洲國際質量技術杰出鉆石獎及國際質量信譽鉆石獎。2003年,公司榮獲全球評級公司頒發的保險行業"質量與效率國際金獎"。在由中國質量協會、中國消費者協會和清華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聯合開展的中國用戶滿意度調查中,公司獲得保險業"總體滿意度評價"排名第一。2004年,公司榮列由國家統計局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評選的"2003中國最大500家大企業集團"。在人民日報市場信息中心主辦的"首屆中國消費者(用戶)最喜愛品牌民意調查"中,"太平洋保險"被推選為"中國保險服務市場消費者最滿意品牌",在中國企業文化促進會等單位主辦的首屆中國品牌大會上,公司榮獲"中國十大最具影響力品牌"稱號。”“2005年,公司資產總額突破1200億元,當年保費收入362億元,實現利潤4.69億元。”參見《太保網》:http://www.cpic.com.cn/othservice/about/about.html

就是這樣一家世界級的龐大的公司,首屆中國保險服務市場消費者最滿意品牌,保險業"總體滿意度評價"排名第一的公司,他們多年來都不給自己的內勤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當然他們更不會給保險營銷員繳納了,這在全國各分公司基本都是一樣。我實在無法知道,這個公司的美譽究竟都是怎么弄到手的。他們公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制定的法律法規,也許,這才是他們的最好的生財之道和增加效益之道。2005年,太平洋壽險被中國質量協會授予"全國用戶滿意企業";在由《世界經理人》周刊、世界金融實驗室發起主辦的"世界金融實驗室年度大獎"中入選"中國10大最受贊賞的保險公司",這個公司連它的員工對他都不滿意,又怎能讓全國的用戶滿意??我們實在無法知道,“全國用戶滿意企業”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大???

這個公司的簡稱“太保”,“太保”,在中國,一是指古代三公之一,位于太師、太傅之后的太保;二是指具有巫術妖法,行蹤詭秘,令人恐怖的人。

還有,“太保”二字也不能不讓人聯想起“蓋世太保”一詞。“蓋世太保”是法西斯德國國家秘密警察組織。“蓋世太保”一詞是根據德語Gestapo的讀音形式創造的。Gestapo是Geheime Staat-spolizei(國家秘密警察)的簡縮形式,是節選ge(heime)“秘密”、sta(ats)“國家”、po(lizei)“警察”等詞的詞首字母組合而成的。  Gestapo成立于1933年,最初的頭子是戈林,1936年與黨衛軍合并,成為國家保安警察部隊的一部分,由希姆萊領導。該組織是德國法西斯黨進行殘暴統治的工具,希特勒曾利用它在德國國內和占領區進行過大規模的恐怖屠殺。 1946年紐綸堡國際軍事法庭宣布這個血債累累、惡貫滿盈的組織為犯罪組織。

從“太保”二字各方詞義上講,稱太保的顯然貶義遠遠高于褒義。太平洋保險公司人才濟濟,高人薈萃,他們肯定知道“太保”二字的含義,他們就是想當今天的“太保”,以便于更加不可一世,以便于蓋世。

在互聯網上,我們可以找到不止一篇揭露太平洋保險公司欺詐客戶的文章:《太保人壽償付能力缺口90億保監會“紅色預警”》載《中國保險網》http://www.china-insurance.com/zhuanti/taipingyang/index.asp。《福州“太平洋財保”欺詐性騙保,汽保客戶索賠率低...》載《人民網強國論壇》文章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14187&typeid=41&openfile=1。《王海熱線反欺詐反壟斷--反欺詐動態--王海舉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涉嫌發布虛假廣告、欺詐消費者 》載《王海熱線》http://www.wanghai.net/article.aspx?articleid=4499。《太平洋人壽]經理偽造保單騙取300萬投保人法庭追責賠償》載《保險消費者權益網  》http://www.libin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521。《經典中的經典------那曉群訴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拒賠案》載《保險消費者權益網  》http://www.libinlawyer.com/ReadNews.asp?NewsID=320。不用再列舉了吧?太平洋保險公司,我都替你臉紅和汗顏!!!!

因為這個公司從上到下,一貫不遵守法律法規,不遵守《信訪條例》。由于它財大氣粗,你一個員工是和他打不起官司的,拖也把你拖個半死。你為他出力越多,你越是上當受騙。就像李艷霞這樣子,不但沒有給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更沒有給辦理失業保險,你要告他,他早已做好工作,你失業了,也沒有人管你,不論你是被太平洋保險公司開除,還是在太平洋保險公司辭職,統統不會有你的好果子吃。真是曹操的處世哲學:“只許我負天下人,不許天下人負我”。這樣的公司對待客戶能夠客氣了,簡直就是天方夜譚!!!因為他對他的內勤職工都毫不客氣,沒有一點仁慈心,寧可花重金打官司也堅決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客戶比他的保險營銷員還要差一等。

在太平洋保險公司工作,看來是既不太平,也不保險!最后,只剩下一個字:“洋”!“蓋世太保”這個洋名!!!

最后,筆者緊急提醒的善良的人們注意:不要上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當,不要受了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騙!!!

2006-9-8

附注:筆者專程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新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新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河南賢明律師事務所,李燕霞等征求意見,李燕霞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見,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支公司于2006年9月24日,用特快專遞方式寄給朱以山一封恐嚇信,全文如下:

朱以山:

你的來信及你的個人主頁上擅自刊登的文章,用惡毒語言在多處對我公司進行中傷,給公司聲譽造成了巨大損害。你在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隨意在網上傳播,是一種違法行為。

特對你提出如下嚴正警告:

1.     限期在網上刪除相關內容

2.     對我們公司致歉

如五日內沒有實施以上行動,我們將訴諸法律追究你及你所在信息中心的法律責任。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新鄉中心支公司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朱以山答復如下: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鄉中心支公司:

首先感謝貴公司對我的文章的關注。

《太平洋保險,既不太平,也不保險 ——太平洋保險新鄉支公司雇兩名律師對付申訴人》(征求意見稿)正在征求意見和進一步調查中,貴公司也收到了我專門寄送的《征求意見 函》,貴公司對文章中的不當和不實部分,應當逐條指出來,哪一部分屬于“惡毒語言”,給貴公司“聲譽造成了巨大損害”的證據在哪里??

我正在進行的調查,希望貴公司認真對待,認真舉證,不要籠統地下結論,更不要仗勢隨便威脅他人。按照約定,如果在2006年9月30日貴公司沒有任何具體意見、建議和相關證據的話,我將會在更大更廣的范圍內張貼發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筆者一概不予考慮!

此致

朱以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新鄉市紅旗區人民法院見到此文的征求意見后,補充了遺漏的法律程序,其他單位和個人沒有任何意見和建議,均對筆者的說法和論點認可。故在此公開發布,以促使此問題的盡快解決。

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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