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我想談談本案中巴東縣公安局的偵查活動中的某些不當之處。首先,據相關當事人以及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的敘述(http://www.topyl.com/bbs/viewthread.php?tid=576939),鄧玉嬌的殺人行為可能是正當防衛。
這時,一般來講,對于鄧玉嬌的行為,從訴訟法的角度來看,可以有兩種辦案思路:一是假定鄧玉嬌是涉嫌故意殺人,然后由鄧玉嬌及其辯護人證明鄧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這樣就可以排除鄧玉嬌的刑事責任。但是,巴東縣公安局不應該強制鄧玉嬌接受醫院治療和精神病鑒定,為什么呢?因為精神病鑒定的前提是無病推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根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五章規定,“司法機關是委托鑒定的惟一主體”。在我國現行的精神病司法鑒定體制下,申請人的鑒定申請并不一定能夠啟動鑒定程序,其決定權在司法機關。這種規定的弊端在邱興華,楊佳等案件中已經表露無疑——那么多的專家以及社會公眾都要求給犯罪嫌疑人做精神病鑒定時,司法機關卻置若罔聞。可是,令人驚奇的是本案中巴東縣公安機關卻主動要求做精神病鑒定,并且,社會輿論一邊倒的認為是正當防衛時,公安機關反其道而行之,試圖推定鄧玉嬌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在精神病發作的情況下,拿刀殺人,這樣實際上是一箭雙雕:一是排除了鄧玉嬌的犯罪性,給社會一個交代。二是,排除了鄧貴大等三人的強奸罪的事實。或者說,公安機關將證明正當防衛的責任踢給了鄧玉嬌(假如鄧玉嬌不是精神病人)及其辯護人。可是,問題是,鄧玉嬌在殺人后,精神肯定出于高度緊張狀態,并且其以前還有憂郁癥的病史,公安機關卻仍然將其強制安置在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這樣的一種措施貌似人道,但是,卻極不人道,眾所周知,精神病醫院中的精神病人都是一些什么樣的人——心理嚴重變態者多之,將一個剛剛和死神會面的人又重新安置在一群類似死神的精神病人中,我想這只能加重鄧玉嬌的精神病,并且,該醫院的主治醫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接受精神病鑒定前,不對鄧玉嬌干預治療。呵呵,多么荒唐的說法,你不做精神病鑒定和治療,卻又讓鄧玉嬌強制呆在精神病醫院,筆者只能推定公安機關就是把鄧玉嬌當作精神病人了,否則,干嘛不給鄧玉嬌治療和做鑒定?
辦理本案的另外一種思路,應該是將隨同鄧貴大欺侮鄧玉嬌的另外兩個人作為以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由司法機關搜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因為據本案的黃德志交代他們是想要鄧玉嬌為他們提供“特殊服務”(也就是性服務),并且在鄧玉嬌不同意的情況下,采用暴力強制她接受,明顯強奸的故意和行為。對于鄧玉嬌應該以過失致人死亡(防衛過當的情況存在時)或者拘留,或者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而此時,鄧玉嬌所背負的心理壓力和證明責任會明顯變小,因為現行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從現行的證據來看,這使得其證明難度大大降低。并且很容易辯護成功。可是,不知道司法機關為什么沒選擇這種訴訟策略?并且這使得其所面臨的公眾壓力,更重要的是更具合理性。
根據現在的情況看,巴東公安當局明顯采取了第一種策略,我對此既感到驚訝,因為這明顯背離社會大眾一般人的感受,又感到結局必然如此,因為官權大于民權。
第二,我想談談法律的本義為什么會在鄧玉嬌案中被扭曲。法律從其本身來看,只能算是一種解決案件的工具,不偏袒任何一方,可是這是理想的狀態——只能是理想,不能成為現實。法律自己不能開口說話,不能把自己的本義和盤托出,馬克思-韋伯所設想的那種理想的不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機器根本不存在。因此,法律只能借助于司法機關表現自己的意志,可是,問題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出于自身對法律的理解不夠的原因,有時無法全面表現法律的意志,甚至從根本上歪曲法律的意志。在本案中,巴東縣公安機關在上述的兩種訴訟思路中選擇了第一種,我個人認為這是對法律的誤讀,甚至對法律的無知。我還想指出的是,當社會公眾一致認為那三個官員構成強奸罪時,法律人是否應該背離多數人的意志呢?誠然,法律人可以說由于其職業的特殊性,專業性,完全可以不用理睬社會輿論,可是,就連偉大如霍姆斯法官都說:假如人民要我送他們去地獄,我就送他們去地獄。也就是說,法律人不能將自己對法律的理解明顯的與社會輿論完全對立,否則,其自身的任何行為都會失去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有些時候,某些案件之所以出現那么大的社會轟動效應,多數是因為辦案人曲解甚至玩弄法律的結果,鄧玉嬌案便是一個顯著的例子。
當我聽到鄧玉嬌在病房中喊著“爸爸,他們打我,救救我”時,我有些害怕。我怕鄧玉嬌在精神病醫院會受到更加難以忍受的精神折磨,我怕鄧玉嬌因此喪失自我辯護的能力,使得鄧貴大這些連畜生都不如的人逃脫法律的懲罰,我怕社會輿論受到巴東公安局的侮辱,使得百姓對法律失去信任,我最怕的是我們這個社會以法律之名讓人民受苦,蒙受冤屈。
這是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證(定為故意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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