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包括人民網在內的幾大主要傳媒的報道,幾乎都是說的“湖北官員被刺案”。這個官員是什么東西呢?官,也稱官員。在傳統中國是指有官品的政府人員,相較于沒有品級的政府人員稱作吏,官和吏的另一個重要的分別是官有固定的薪俸,而吏則大多情況下沒有。今日的政府管理人員稱為公務員,但也有不少民眾習慣稱之為官,或者“大人”,例如“市長大人”,大多帶有諷刺蔑視。在英國、日本這類保持君主、帝王稱號的國家,官員都稱為大臣、官。(以上摘自維基百科)
由此可見,官員這一詞匯在當今民眾中來說是一個帶有貶意的詞語,是對不按共產黨員標準來要求自己的官老爺們的蔑稱。而現今我們的主流媒體把國家公務員都叫做官員。這是他們從心里蔑視公務員呢?還是從心里就認為自己根本不是什么人民公仆而是官老爺呢?
其次,人民網—《人民日報》主辦的網絡媒體報道的標題第二句“警方懷疑兇手抑郁”。下面來看下兇手的定義:兇手,又稱為 殺人者、殺手。兇手是命案的罪魁禍首,殺人者在法律中被認為極嚴重罪行。未給法庭判決前,“兇手”只可稱為“疑兇”。 這就是我們的黨報的報道,不知道是記者的無知、編輯的疏忽,還是有意為之?該案發生未及72小時,就已經代替法院宣判 鄧玉嬌 女士為兇手了。如果援引自警方所說,那么,警察憑什么斷定鄧玉嬌有罪?斷定其是兇手?他們有這個權力嗎?
至 于鄧玉嬌 女士是否有罪,和她是否有抑郁癥有關嗎?網絡上關于該案的發案及其過程多有描述,這里就不再多說了。下面是我國刑法關于“正當防衛”的解釋:
正當防衛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五個要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這種不法侵害可能是針對國家、集體的,也可能是針對自然人的;可能是對本人的,也可能是針對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害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違法的侵害行為。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確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衛人往往沒有防備,驟然臨之,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在實施防衛行為的當時很難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確實意圖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因此,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應當屬于正當防衛。
罪還是功,自有法律規定。警方又弄出了個“抑郁癥”,真是讓人民夠抑郁的。
此案如此引人注意,就是因為一個娛樂城的女服務員殺死了一個公務人員、殺傷了另外一個公務人員,還有一個公務人員嚇傻了。
難道我們不應該想想該公務員為什么被殺?為什么解放后那30年沒聽說過哪個黨的干部和革命干部因為娛樂讓老百姓給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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