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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篇舊作:黃光裕、司法、醫改、王斌余

西洋樓主人 · 2009-05-12 · 來源:烏有之鄉
黃光裕案 收藏( 評論() 字體: / /

現代法治不應再搞法外施恩!——也談黃光裕事件

文:西洋樓主人

11月17日各大媒體及網絡爆料,曾一度號稱中國首富的國美老板黃光裕因涉嫌操縱股市被傳接受調查,看到此消息可說既在意料之外,也在情理之中。

說意料之外,是因為黃光裕在很長時間內是我比較欣賞和仰慕的人物,究其原因固然部分來自于其近乎傳奇的發跡經歷,另一方面估計也多少有些中國人固有的“一筆寫不出兩個黃,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觀念在作祟,所以當我聽到黃光裕出事的時候多少有些感到突然和意外。

說在情理之中,是因為我本人也是一個股民,在中國股市從6000點高位一路狂奔到2000點以下時,我們絕對有理由相信這又是一次空前的人肉宴席。當官方媒體一遍又一遍指責著華爾街的時候,我并不相信華爾街風暴與中國股市有什么內在聯系。同時我也完全相信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財富被股市蒸發的說法,正如同任何財富不會從天上無原無故掉下來一樣,也不會有任何財富莫名其妙的突然蒸發,而只不過是在不同人的腰包之間進行流轉,而這種流轉是不是伴隨著陰謀與黑幕,就只是各人看法問題了。應該說這種陰謀與黑幕事實上早就已經充斥了當我們的總設計師喊出“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后的整個時代,正如房地產成為中國富豪積累財富的主要手段一樣,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在眾多中小投資者在股市幾乎賠掉了自己全部身家的時侯,那些充當股市黑莊的中國富豪們正享受著他們的豐碩成果。從這個角度來講,操縱股市不亞于搶劫和偷盜,雖然這些搶劫和偷盜在中國股市早已成為公開的事情!所以雖然我沒有想到操縱股市的事情與中國首富黃光裕有關,但當聽聞他接受調查時,我并沒有感到多大奇怪,因為他畢竟是在中國,畢竟是位中國富豪!

真正讓我感到奇怪的是,在黃光裕的事情尚未公開定論的時候,媒體與網絡上面居然冒出來那么多為他冒冤叫屈的貼子,似乎這位中國首富的遭遇遠遠超過了昨天被處死的楊佳,但在西洋樓看來這種富豪被請去喝喝咖啡的事情實在是太過平常了,所以我實在想不明白那些人覺的黃光裕冤在何處,屈在哪里?

叫屈理由一:財富原罪論。這個說法過于老套了,但得承認在相當一些人頭腦里擁有市場。這個說法講中國富豪在改革開放之初積聚財產的過程中,都有原罪,如果細糾則無人清白,所以只是特定時代的原因,不應進行追究。在西洋樓看來這種“大家屁股都不干凈,索性誰也不要說誰屁股上面有屎”的說法,可以說是相當的流氓和無賴。一個國家如果他對以前的罪惡給予了包容,那么他又如何能夠對以后的罪惡說不呢?總會有人不斷的提出修改界線,而法不責眾的心理必然會讓這一界線移了再移,最終是法律被罪惡逼上了懸崖。中國無規則游戲階段的罪惡必須受到清算,或許這個過程有些殘酷,但他是中國走向政治民主與法治文明的必須,就如同當年香港廉政風暴時期,多少高官鋃鐺入獄,但香港可曾停止了廉政的步伐?或許在今天同情原罪者們的眼里,這些人也是冤枉的,因為當年的舊香港,腐敗成風、罪惡滋生,多少公務員又能獨善其身?但如果當年香港政府不是采取如此斷然措施,而是如同情原罪者那樣姑息養奸的話,那么今日之香港就還只是個“冒險家的樂園”、“犯罪者的天堂”,又何來今天的繁榮與穩定!!!???叫屈理由二:中國仇富說。這個說法我已經懶的再去批駁,我只是想問一聲那些指責民眾仇富的人:“要我不仇中國的富人,給我一個理由???!!!”

為何會有這樣的一幕,說到底是在中國相當一部分人的頭腦里面,仍然保留了太多特權思想的存在,而法治平等的理念卻相當缺失!比如對一些社會精英人士,一些人總是習慣于找出種種借口與理由,給他們一個特殊的待遇,包括面對法律的時候,也總是希望能夠給他們以法外開恩,其中一個最常見的觀點就是“功臣不能殺”。所謂的功臣,最早是對于建立國家政權做出貢獻的人,后來得以進一步引申,那些在特定領域對社會做出一定貢獻的人似乎都可以作為功臣看待。在一些人看來這些人即使有過錯,也要給予特殊對待,不應以普通人論之。功勞這種東西,估計在臺上的人都或多或少可以給自己找來一些,比如革命戰爭時期的,可以找出自己“抗過槍,打過仗,長過征,過過江”之類,沒趕上那年月的估計也可以找出來自己“修過路、挖過礦”或者文革時“挨過批、下過鄉”之類的功勞出來,至于改革開放之中的“改革功臣”恐怕就更是多的難以計數了。按照功臣就要享受特殊待遇的邏輯,只怕臺上的就沒有幾個可以受到懲處了。故長期以來西洋樓對這樣的理由頗不以為然,功便是功,過便是過,功過不能相抵,正如電影《高山下的花環》里面軍長雷震的那段話,因為我們的功勛所以我們才在今天的位置上,但這并不表示我們可能擁有什么特權。想一想當年被槍斃的劉青山、張子善不也是“紅小鬼”出身,他們不是也曾經為這個國家流過血、立過功?當年延安槍殺青年女學生的黃克功不已經是團級干部,想一想陜北時期的團級干部放到現在已經是個什么級別?這些人哪一個沒有驕人的功勛,但當時除了毛主席的特別囑托“執行死刑時打心臟不要打頭”可以算是特殊照顧之外,可曾給過他們任何特權?中國人的傳統觀念,死時要有個全尸,相信如果當時就有毒物注射死刑的話,主席是會以特殊照的方式給他們的,但“特殊照顧”也僅此為止。相比之下,幾年前周正毅案發時,周太毛玉萍在香港受審,則引出了以成龍為首的數十演藝名人聯名以周太熱心慈善事業要求法院從輕發落的事件,我一直在思考誰更尊重法律?是幾十年前的毛澤東,還是今天的一些人?誠然以西洋樓這樣的經濟條件是斷然拿不出多少資財如周太那般熱心于慈善事業的,所以我相信,若有一天自己身為被告時,自然請不動成龍大哥為我講話,但是我很想請教一下成龍大哥:如果沒有周正毅和毛玉萍這些強拆上海平民房屋的中國富豪的話,中國是不是還會有這么多人需要接受周太所熱心的“慈善事業”的救濟,同時我還想問問成龍大哥,按照他的邏輯彼爾。蓋茨是不是已經擁有條件去踐踏人間所有的法律了,因為他的錢可是堆積如山呀!!!

古代中國法律為特權者階層設立了若干種特權制度,比如功抵,比如官當,比如贖,允許人以功勞——包括祖先的功勞——、官職和交納一個贖罪銀的方式來換得輕判或免罪,當然這種機會事實上只屬于特定的上層群體,因為作為普通百姓而言,自然沒有官職、功勞或大筆的錢財去抵免罪責,最終的結果就是特權者階層可以為所欲為、肆無忌憚。現代民主法治的不同就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其準則,而不承認任何人、任何群體可以在法律面前擁有特權,彼爾。蓋茨不行,李嘉誠不行,周正毅、毛玉萍不行,黃光裕也同樣不行,法律不應該因為涉嫌違法的是中國首富黃光裕就要怎么樣?!

我固然希望黃光裕是清白的,但是如果他不清白,我也不認為這有什么奇怪,畢竟這樣的事情已經太多了,多的數不勝數,但我堅決反對因為他是黃光裕,法律就要對他如之如之何?我更加反對有些人所謂其它人也同樣不清白,就認為黃光裕的不清白是可以理解和寬容的。俗話講“腳下的泡自己走出來的”,任何一個人都應該對自己所做的事情負起自己的責任,那句話怎么講來的?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注:文章原創,寫于2008年11月25日

醫患糾紛的癥結是醫療產業化!

文:西洋樓主人

醫患糾紛在沉寂了幾個月以后,又因某地醫院公開聘請公安當保鏢而鬧的沸沸揚揚,又公眾們又把視線重新轉到醫療問題上。近年來的醫患關系緊張早已不是新聞,但對其中原因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罵醫生無德,有人罵醫鬧鬧事,但西洋樓以為醫生醫鬧都不是醫患糾紛的真正原因,癥結在現行的醫療制度上,是長期以來推行的醫療產業化政策最終造成了這一惡果!

關于整個醫療行業,西洋樓不是圈里的人,不好過多的說什么,但對于自己所在地的醫院情況還是稍微知道一些,有些發言權的。筆者所在地的縣級醫院早在幾年前就已經被私人“承包”了,因承包人當初曾以殺豬為業,故被縣里戲稱為“屠夫院長”,縣里流傳著這樣一句玩笑,“殺豬的當院長,那還不是見一個宰一個”。醫院承包以后,不僅政府不在投資一分錢,而且據說每年還要向當地政府上繳若干純利潤。這個大家想來也就明白了,醫院不是印鈔廠,自然不能自己造出鈔票來,那這利潤從何處而來呢?自然要從病人身上出。屠夫院長上任以后,首先就對醫院各科室的負責人進行了重新調整,給各科室都下了硬性指標,一個月必須完成多少任務,幾位原本很有資歷和威望的老醫生老主任就是因為不愿接受這種指標而靠邊站了,取代他們的是一些“創收能人”。當然如果說“屠夫院長”承包后完全沒有為醫院做好事也不準確,他做的最多的是對醫院的硬件方面進行了提高,醫院的新大樓撥地而起,新型醫療設備引進了一套又一套,當然醫院的出費也成倍成倍的往上翻。當然西洋樓所看到的可能只是一個較為極端的例子,但我同進也相信這代表了中國醫療現狀的一角,那就是硬件在提高,軟件在下降。

可能有人會對西洋樓的這個判斷發出質疑:你憑什么說醫療行業的硬件在提高,軟件在下降。那么我要說,我憑的就是現行醫療產業化制度的政策導向。醫療產業化的實質說白了就是把醫院當成企業來搞,以經濟為中心,以創收為任務。我們還以筆者所在地的醫院來講,醫院對各科室下了指標,科室給每個醫生也下了指標,完成多少任務是與醫生們的工資獎金直接掛鉤的。醫生也是人,他們也要生存,白衣天使不能天天餓著肚子去救死扶傷,所以他們就必須為了完成自己的任務而工作。但事實上,醫生這個職業是個專業技術性相當強的職業,照理說這個行業應該是技術水平最高的人收入最高才對,也就是說醫生的職業技能與他的報酬成正比,但事實上現行的這種分配體制不是這樣的,它強調的不是醫生的職業技能而是創收業績,你技術好壞院長不去問(當然他也不懂),他只在乎你給醫院掙來多少錢。這種分配體制的必然結果就是逼著醫生不是去提高自己的職業技能,而是去千方百計的開大藥方、多開藥、開貴藥,為醫院創收。而另一方面,院方基于提高收費和創政績的需要,大量引進新型醫療設備就很自然,實踐證明,往往醫院引進了某套設備以后,與此相關的收費就要上調,但事實上許多引進的設備不能真正發揮作用,處于閑置或變項閑置狀態的相當常見。前段時間有個新聞說是某記者用茶水冒充尿樣送去檢驗居然被當成了發炎,西洋樓雖然是個外行,但我至少知道人尿與茶水的成分還是有很大不同的,這樣的醫療設備到底有什么用處,不是很值得懷疑嗎?

醫院長期“重硬件、輕軟件”的管理方式,如此下去,那么哪個醫生還去費心的鉆研專業技術,提高專業技能呢?醫療水平沒有實際的提高,而醫院收費卻是一漲在漲,患者怎么可能會沒有意見,醫患關系又如何能夠不緊張呢?中國醫改改來改去,反而是把自己改進了一條死胡同,又如何不讓我們痛醒與反思呢?所以西洋樓認為,要想真正解決當前的醫療問題就必須要從我們的醫療體制下手,實現從“醫療產業化”向“醫療事業化”的重新回歸。具體而言,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 收回公立醫院的經營權,使公立醫院實現事業單位角色的回歸。

綜合以上分析,西洋樓以為醫療產業化與醫院承包制是罪魁禍首,必須把公立醫院的經營權收回來,恢復其事業單位的本色。國家當前對醫院和醫生應該做的不應該是加壓,而應該是減壓,任何國家的醫療與教育都是政府進行資金投入的地方,而不是相反,強行逼迫醫院去創收只能是逼著醫生拿手術刀去打劫。對醫院進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醫院收入上交政府,醫院開支由財政撥款,硬件設備投資由國家進行計劃撥付,醫院多收亦不能多得,自然也就不在以創收為目的,不在往醫生身上加重負擔了。

二、 改革內部分配體制,醫生所得與職業技能掛鉤而不能以創收為依據。

要讓醫生重新做回“白衣天使”和“濟世華陀”,就必須先要滿足醫生的生存需要,并且醫生屬于專業技術色彩相當濃厚的職業,所以西洋樓是不反對醫生拿高工資的,但這種工資結構必須與其職業技能掛鉤,技能越高的醫生越應該拿高工資,從而使醫生們把主要精力轉到提高自身的職業技能技術方面來,轉到醫療技術的研究和開發上面來,而不必靠多開處方、拿醫藥代表的紅包來生存。滿足醫生的生存需求是解決醫療問題的前提性條件,你要馬跑就必須先得讓馬能吃的飽。

三、 以私立診所、私立醫院為補充,滿足多層次需要。

國家收回公立醫院的同時,為了滿足社會高收入階層的需要,應當允許一部分私立診所、私立醫院的存在,作為醫療市場的補充,并可以在滿足公立醫院數量上的需要之后將部分原公立醫院轉為私立醫院。私立醫院、私立診所與公立醫院不同,它不屬于事業單位,也不能享受國家補貼性政策,而是完全獨立經營的醫療服務性企業,承擔企業的稅收政策。公立醫院是面向社會大眾,特別是滿足低收入階層醫療需求的事業性單位,私立診所和私立醫院是主要以高收入階層為服務對象的醫療性企業。醫生可以自主選擇在公立醫院任職還是在私立醫院任職,也可以自己開辦私立診所或私立醫院,進行獨立創業。

五、統一藥品供應途徑,打擊醫藥勾結。

關于醫藥產業的問題,我認為其弊病并不比醫院為少,但為了避免把話題扯遠,對其產業性質我們不做過多論述,但我認為對公立醫院的藥品供應途徑國家應該進行控制。收回醫院的經營權以后,公立醫院的藥品供應將由國家衛生部門直接負責,醫藥企業與公立醫院不發生直接關系,公立醫院的藥品價格由國家控制,保證低收入群體能夠治的起病,買的起藥。

四、 改革醫療事故處理制度,以法院審判為最終裁決。

對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制度進行改革,加強事故認定與處理的程序公開性。醫療事故發生以后首先由醫院內部對事故責任進行內部調查,如調查結果為醫生無過錯而患者不服可提請由衛生主管部門進行事故認定,如認定后患者仍不服可由法院進行審判裁決,并以法院的審判結果為案件的最終裁決。
 


注:文章是原創文章,但不是首發,寫于2007年4月14日
 


行政案件異地審是不是好方法?

文:西洋樓主人

近日最高院出臺意見準備對行政案件實行異地審理,據說此舉的目的意在避免地方權力對法院審判工作的非法干擾。宋律師在法律經緯發貼言及此事,以為此舉實屬無奈,反映出我國司法環境的惡劣,體現作為維系國家正常運轉的三方權力的不協調。西洋樓以為此言甚有道理,從很多方面綜合評價行政案件異地審理也很難做出這是一個好辦法的判斷。

首先,西洋樓以為行政案件異地審之舉無疑將增大普通公民的訴訟成本。眾所周知,中國的老百姓是害怕打官司的,原因就在于在中國打官司一費錢、二費時、三費力,而最終還不一定就能到個公正的結果。打官司的訴訟費只是訴訟成本的一部分,還有來回的交通費、用餐費、住宿費,因為忙于官司的誤工費、聘請律師的代表費等等等等,加上我們司法機關的辦案效率,小案子也要打上兩三個月,大案子一打就是半年一年,老百姓有多少錢財和時間可以用在打官司上面?真是不打官司不知打官司貴呀,最后的結果往往就是把老百姓托累了、托垮了、托怕了,此時判決一出,多少給點兒讓步,多數的老百姓也就認了。

而現在搞了異地審則表示這種訴訟成本無疑還要增加。何為異地審,就是要到外地去審這個案子,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得到法院所在地去參加訴訟。行政案件是民告官的案子,“官”那邊好辦,有政府做后臺,有多少開銷政府都給報銷,打個異地審的案子就根去“外地考察”、“公費旅游”差不多。但“民”這邊不行啊,往返費用都得自己撈腰包,要是遇上案子久審不決,托上幾個月半年一年的,這光來回的路費得撈多少,平時的生活又如何來維持?

可能有人此時要說,我們可以不要搞的那么遠嘛,比如這個縣的案子就到周邊縣來審,這樣費用也不會增加太多的,這就要涉及到我所要說的第二個問題:異地審也并不能真正的解決問題。我國的黨政干部任職本身是一種交換式的,也就是說并不是某地的官就是某地的人,恰恰相反很多地方領導干部都是實行異地任職的方式,而最為常見的方式就是周邊地區互換,比如A縣的人到B縣任領導干部,B縣的人到C縣任領導干部,C縣的人又到A縣任領導干部,太高的我不好說,但至少縣鄉鎮級幾大班子的前幾把手都是如此處理,公安和兩院的一把也是如此處理。換言之,大家都是熟人,只不過是彼此交換了一下位置而矣。

行政案件的最大好處可能也就在于避免了本地權力對本地司法機關的非法干預,也就是解決了“洪桐縣內無好人”的問題,但卻不能解決外地權力通過本地權力在向本地司法機關進行非法干預的問題,也就是“官官相護有牽連”的問題,但事實上“官官相護有牽連”的事情自古以來就不在少數,因為你A縣的人在B縣當官難免有事要求到A縣,而A縣的官也難免有事要求到B縣,大家彼此給個面子將來遇到事情都好辦。可以說,行政案件異地審除非是在全國范圍內搞,比如河北某縣的案子搞到廣西某縣去審,廣西的案子拿到新疆去審,否則這種異地很難發揮出真正的作用,往往是把異地審換成了“易地”審,即你的案子我來審,我的案子你來審,這樣的異地審能起到多大作用?!

所以,西洋樓覺得最高院要維護法律的公正性,要避免司法機關不受地方權力的干擾,采取“逃”往異地的方式著實不是什么高明的辦法,溫家寶總理在兩會期間提到的推動國家政治改革恐怕才是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辦案的最終解決辦法。

也談“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文:西洋樓主人

昨天,法斑一位網友就中國案件當中“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提法發表了見解,認為這種提法不妥,不應該出現在法律用語當中。西洋樓認為文章能夠言之成理,故加了精華,但也表示了反對了意見,但從幾位網友后來的回帖來看,幾位網友并沒有能夠完全理解西洋樓的意思,故在在這里多說幾句,以為共同討論之用!

首先,西洋樓以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與法律規定并不沖突。我國刑法當中對于各種罪行的定罪量刑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往往規定了幾種刑罰,具體采用何種刑罰屬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疇,比如刑法當中關于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量刑之有關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見刑法第232條),也就是說,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并不只是死刑一種,并且即使是死刑,也還有死緩一說,也就是對故意殺人罪的法定刑應該三種:死刑(含死緩)、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于情節較輕的還可以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就是說,殺人者未必會死,是否處以死刑應根據具體犯罪情況而定,而“民憤”問題則正是這種對具體犯罪情況的社會反映。

其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體現了法學上面的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的統一。我們知道,之所以法律要對犯罪分子給予處罰是因為犯罪分子的行為危害了社會,而對什么樣的犯罪給予什么樣的處罰,這必須由犯罪的危害程度來決定。而犯罪的危害程度應包括兩個方面,那就是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而無論是從這兩方面的哪個方面來講,民憤都可以給予體現。比如說同樣是殺人,殺人者為了強奸婦女遭遇反抗而最終殺死受害人的殺人行為,與殺人者長期受人虐待凌辱而最終憤而起來殺死虐待者的殺人行為,這兩種殺人行為所引發的民眾反映必然是不一樣的,前者可能引起巨大的民憤,而后者則幾乎引不起任何民憤,甚至于反而會引起民眾的同情,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巨大的反差,就是因為兩者的主觀惡性不同。在比如,父母殺死未成年的患病子女與某人在大街上見人就砍殺傷多人所引發的民憤也是不同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犯罪的客觀危害不同,可見所謂“民憤”問題其實是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問題,對于社會危害性重的處以重刑,對社會危害性輕的處以輕刑,這本來就是法律的罪責刑相統一原則的體現。

其次,“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同時也是法律慎刑主義的體現。“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句話西洋樓認為也完全可以反過來理解,那就是對于那些法律雖然規定了可以處以死刑的犯罪但卻并沒有引起較大“民憤”的案件可以不處以死刑。關于這個問題,我想談談前段時間的“王斌余殺人案”,也就是農民工討薪被打憤而殺人的案子,這個案子好象最后是判了死刑的,從法律角度來講,王斌余殺傷多人,法無可恕,必死無疑,但西洋樓認為如果從當時的民憤來講,則不是很大,甚至于社會輿論對王斌余是抱有很大的同情態度的,故我以為從“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個角度來講王斌余可以不殺。而反觀前兩天的陳良宇案件,初審是判了18年,從法律角度來講這個定刑并無不可,但從民眾的反映來講則幾乎是100%的不滿意,陳良宇的所作所為絕不僅僅是對得起對不起黨和國家的問題,而真真正正是“民憤特別巨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所以我覺的如果是按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個角度來講,則陳良宇非殺不可!!!

最后,我還是要重提一下“民憤”的真實性問題,也就是說必須是真實的“民憤”,而不是打著民憤旗號的“官憤”,這樣的例子也是有的,比如說前段時間的彭水詩案,當地的檢察機關在對秦中飛提起公訴當中就有秦中飛的短信引起“當地巨大民憤”的字樣,如此強奸民意把“官憤”說成“民憤”的行為著實令人發指。但是當地的政府和司法機關犯了個巨大的錯誤,那就是民憤不是可以隨意拿來玩弄的,案件發生不久,全國輿論嘩然,秦中飛獲得了民眾的廣泛同情與支持,而當地的政府和司法機關則馬上處于千夫所指的境地,只好灰頭土臉的連忙掩旗息鼓了。由此可見在當代中國,民憤較之于官方的“依法辦事”和專家學者們的“理性思維”來講具有著更大的社會公正性,它更與法律的公正與正義的宗旨相吻合。這恰恰印證了那句頗為經典的老話:

——天地之間有桿稱,那稱砣是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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