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裕的倒掉與“仇富”的妖魔化
2010年05月20日 08:16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黃光裕案一審宣判,昔日首富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成立而獲刑14年。其妻杜鵑和原北京中關村科技董事長許鐘民也倒下了。
昔日首富的倒掉有著深刻意義,關鍵是能否解讀出來,而解讀需要見識,也考驗著我們直面現實的清醒和勇氣。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美國首富洛克菲勒必須解散他的標準石油公司,原因是壟斷。當時,洛克菲勒帶領標準石油公司兼并了眾多石油企業,為全世界生產石油產品。洛克菲勒自己認為,他這樣做形成了規模經營,降低了成本,提高了石油業的效率。
在美國人心目中,洛克菲勒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堅守家庭價值,靠勤勞與才智致富,熱心慈善事業。但著名記者艾達·塔貝爾的一系列深度調查報道揭露了真相:標準石油公司通過低價鐵路運輸的不正當競爭手段,擠壓獨立石油生產商,壟斷生產,壟斷價格。洛克菲勒在道德上破產了,一名美國財富英雄從此淪為破壞資本主義公平競爭原則的罪人。
但在中國,對富豪的真相揭露、合法性審查和批判成了一個社會禁忌,有些人把這類活動妖魔化為“仇富”。“仇富”成了富豪的防火墻,成了社會批判的禁止性咒語。他們斷言,中國富豪絕大多數都靠守法經營發家致富,不要挑剔他們。而事實是,改革開放以來已有200多名中國富豪落馬,中國富豪榜被謔稱為“殺豬榜”。
于是就有了一個怪現狀:對官員的腐敗指控充斥媒體,監督公權力正當,而對富豪的真相揭露少之又少,有也是事后諸葛。黃光裕三罪,即是警方先查,媒體跟進報道。如果公檢法不先動手,記者就很少發現真相,更不要說對富豪“說三道四”了。
一個社會共識是,官員掌握著人民授予的權力,必須接受人民監督。可企業家掌握著社會的經濟權力,其實也是掌權者。我們習慣于將權力與官帽官職畫上等號,但西方學者往往將“權力”定義為“影響他人的能力”。國家權力大致是一種社會權力,而企業家通過配置資源、組織生產、提供工作崗位等,掌握著大部分經濟權力。
既然企業家掌握權力,在道義上就應受到監督和制約。絕大多數人,每天除了睡覺,大部分時間是在企業度過的。企業決定著人們的收入與前途,影響到人們的生活、家庭、成就感和幸福感。而企業背后站著企業家,他們影響無數個人,還可以影響政府政策,社會不予戒備,行嗎?
對于公權力,很多中國人喜歡引用英國阿克頓勛爵的一句名言:權力傾向于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其實阿克頓所謂的權力,并非僅指公權力。哲學家羅素就認為,金錢與權力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因為金錢本身就是影響力,其次它可以購買公權力。企業家掌握經濟權力,自然也有濫用權力的傾向,如果不加監督和制約,就會導致經濟權力的絕對腐敗。
中國富豪頻頻落馬,怪政府監管不力,有一定道理。但面對企業家作為權力一極的事實,政府而外,全社會都應強化監督意識,股東要監督,勞方要監督,媒體和學界也要監督。對企業家持懷疑與批判的態度,不應被簡單地視為“仇富”。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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