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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會以“躲貓貓”忽悠患者

高水泉 · 2009-02-21 · 來源:烏有之鄉
改革不能再折騰 收藏( 評論() 字體: / /

兩名法醫早年就以“躲貓貓”忽悠患者  

三明醫學會仿效其法繼續忽悠其他患者  

   

患者王火平僅僅是小感冒卻被無證醫生一夜間醫治成癱瘓,這次感冒治療醫院竟然開出了五萬元的用藥發票且拒絕給患者每日用藥清單。后經檢察機關調查發現患者一個病情竟然出現兩份不同版本的住院病歷及出院小結,而患者家屬及律師手執住院發票在福建永安市立醫院分別三次刷出三份數字懸殊不同的用藥總清單,哪一份用藥清單是真實的藥方?可是,醫院始終拒絕提供出每日用藥清單及處方來與這些總清單進行比對。就再繼續為患者癱瘓治療時,患者王火平卻不明不白地死于醫院的病床之上。  

醫院當時收了患者5萬元的用藥發票上到底是用了什么藥劑?由于醫院始終拒絕向患者提供用藥知情權,由此導致當時的用藥真相至今始終是一個謎。  

   

于是死者家屬將永安市立醫院告上法庭,然而,被告醫院仍然始終拒絕向法庭提供出用藥清單及病歷,拒絕向法庭舉證。由此,鑒定機關始終無法針對醫院的用藥與患者的死亡是否因果關系進行鑒定。最后,兩法醫與三明醫學會聯合暗箱操作,隱匿用錯藥劑害人的證據,公然編出患者的癱瘓死亡與感冒之間沒有存在因果關系,故不屬醫療事故。三明醫學會始終沒有針對醫院的用藥處方是否有害患者生命進行司法鑒定,故意隱匿對用錯藥方的鑒定,玩起文字游戲,以“躲貓貓”忽悠患者。由此,導致死者家屬至今沒能討回說法。  

   

患者的用藥知情權到底要上哪實現?錯藥害人真相是由誰來調查?衛生部門及法官為何不能幫助受害人委托一次司法鑒定,幫助鑒定醫院當時的用藥與患者的癱瘓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此,多家媒體及律師多次幫書面呼吁要求司法機關給予鑒定且要給予真相,卷宗內有無數張的書面申請鑒定書分別遞交到各級法院,可是,沒有想到法官竟然瞎編出患者沒有申請要求鑒定。老百姓的鑒定權在哪?生命權在哪?如果沒有針對醫院的用藥進行相關鑒定,沒有鑒定就沒有真相。沒有用藥真相法官憑什么判決?法律賦予醫療舉證倒置的法規為何在這里得不到執行?由此,死者家屬四處上訪求助維權,要求查明當時的用藥真相。全國百姓上網懇求3.15消費者協會能幫患者王火平實現5萬元的用藥知情權。  

參見記者調查《一起被“黑”的百姓維權案》  

   

   

   

 2009年2月8日 24歲云南男子李喬明在晉寧縣公安局看守所受傷,送院后不治身亡,事后警方稱其是和獄友玩“躲貓貓”致死。之后“躲貓貓”以極快速度被網友捧為09年繼“這事兒不能說太細”之后的第二個網絡流行語。而“躲貓貓”與“俯臥撐”哪種游戲更危險,也成為網上熱議話題。  

   

人民網轉貼《中國青年報》的一篇題為《好一個“躲貓貓”致死!》的文章認為“躲貓貓網絡井噴緣于公眾知情權受阻”。“躲貓貓”戲語繼“俯臥撐”和“打醬油”之后竄紅網絡,表明了素不相識的網友們對李喬明之死質疑、嘲諷、憤懣、同情、失望……是正義在遭遇證偽時發出的諷刺之聲。  

   

其實一些執法者在玩弄語言游戲忽悠群眾時的荒誕作法,早年就在福建省高級法院的兩名法醫手上玩過,至今,此后,三明市醫學會繼續仿效,并以同類的荒誕作法繼續忽悠患者。據搜狐首頁 > 搜狐財經 > 網上“3·15” 消費者的家 > 315特別活動 憋屈維權事件《藥物致害 怪病頻發》一文報道,在福建永安市廣播電視臺工作的患者管其乾于2000年9月15日、16日和17日到永安市石門花園附近的南郊村衛生室的梁亞政醫生掛瓶治療牛皮癬,3天合計收費用177元,梁亞政此前還聲稱要掛很多氨甲喋呤(化療藥),9月17日夜里,管其乾又拉又瀉,尿頻、尿急還伴有尿痛,差不多每5分鐘就要拉一次,9月18日,患者住進了三明市第二醫院,三明市第二醫院在給患者的《出院小結》中“住院經過”一欄上這樣寫道:“患者以‘尿頻、尿急、尿痛、排血眼血尿1天’為主訴入院,入院前3天因牛皮癬發作在當地診所予氨甲喋呤靜滴后出現尿頻、尿急、尿痛,呈間歇性發作,劇烈時每5分鐘排尿一欠,并尿道燒灼感,無向其他部位放射,并排全程性肉眼血尿,伴腰部疼痛,無畏冷、發熱、無夜尿增多,無全身浮腫,無頭暈、頭痛,遂就診我院”;《出院小結》中還寫道:“入院后考慮患者消化道反應明顯、口腔咽部粘膜潰瘍、伴有肝中毒、白細胞減少、急性腎衰、皮疹加重、脫發現象為氨甲喋呤反應,早期觀察初診可能系氨甲喋呤中毒,經四氫葉酸鈣解救療法,加上保肝、保腎、血透等治療措施,現肝功能恢復正常,腎功能好轉進入恢復期。患者因牛皮癬要求轉院治療,予自動出院。另性功能障礙亦待繼續治療”。  

   

管其乾在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滴注氨甲喋呤時,醫方梁亞政沒有做記錄,沒有給處方; 9月18日 上午,三明第二醫院內三科門診醫生看了管的尿、血常規檢查后建議管住院治療。管經請示單位領導同意之后,管一邊回家找公費醫療門診病歷,一邊順路向梁亞政醫生要處方。梁看了永安市立醫院門診部的尿檢報告單后,針對氨甲喋呤的用量只隨手在一張空白的處方箋上憑空寫了“總量7.5mg”幾個字。此后,管多次向梁討要完整處方未果,遂向當地永安市消委會投訴,當地消委會介入后,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梁亞政通過消委會提供了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虛假處方。  

   

此案訴到永安市法院后,梁的代理人一邊對三明市第二醫院在給患者的《出院小結》的真實性表示無疑議,一邊聲稱,其所滴注的氨甲喋呤“劑量”屬于“正常劑量”不會導致管住院期間的臨床現象,要求法院委托鑒定。  

   

永安市法院將此案委托福建省高級法院法醫室鑒定后,福建省高院法醫室的人曾經托永安市法院的人來向管其乾索要已經長出新頭發的照片,法官曾讓管其乾自己去送照片,但管其乾堅持由法官轉送,不久,在管連鑒定費都沒交的情況下,福建省高院的陳起凱和黃瑞亭兩位法醫來到永安市,找了梁亞政,也找了另一家診所建南居委會衛生所,還找了三明市第二醫院皮膚科醫生張家確和醫生陳建才,話題之一就是“‘2.5毫克’的氨甲喋呤會不會造成這樣的后果?”但唯獨沒有找患者管其乾。  

   

兩位法醫還從三明市第二醫院找到了兩張管其乾于2000年3月29日在三明市第二醫院的門診票據。一個中國司法鑒定史罕見上的 “怪胎”就寄生在這兩張未經庭審質證的票據上。兩位法醫的“躲躲貓”游戲也就玩在這兩張票據上。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技術處于2001年11月8日作出(2001)閩高法鑒重字第0028號文證審查意見書,認為:1、正常情況下,永安市建南衛生所及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給原告使用的藥物劑量不會立即產生肝腎功能損害的臨床表現;2、根據目前查證到的材料無法確認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醫院時的臨床表現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  

   

在在2001年12月11日的開庭審理中,第一次出現的福建省高院法醫室鑒重字第0028號《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材料”第(4)條上有這樣一段話“管其乾2000年3月9日至4月5日在三明二醫院就診用藥情況:(1)、收據號00205075,姓名管其乾,藥品或醫療項目名稱氨苯喋呤50mg*100S片,迪銀片100*100S片;(2)、收據號:00205017,姓名管其乾,藥品或醫療項目名稱,氨甲喋呤2.5100S片”。在“分析說明”(3)上,還有這樣一段話“經查,患者管其乾在2003年3月9日至2000年9月14日期間曾經使用氨甲蝶呤等藥物,即在永安市南郊衛生所治療前已經使用氨甲蝶呤,但具體情況目前無法查明”。這兩段話在外行的患者的代理律師以及所有外行人看來都是100片,氨甲喋呤的毒性大,50mg*100S的氨苯喋呤更可怕,票據的發生的時間是2000年3月9日和4月5日,而且是2003年3月9日一直吃到2000年9月14日管其乾到梁亞政診所治療前的一天還在吃這些藥。在法庭上,管其乾的陳述是這兩次藥他都拿到了,但是出現了合乎情理的意外滅失,一次是上廁所不慎掉在糞坑里,一次是不小心隨著衣服泡在洗衣機里了。  

   

法庭上,當管其乾看到《文證審查意見書》時,還沒有看到“文證審查意見書”上所轉抄的以上兩張門診票據。是在這次開庭之后,他到三明二醫院找到以上兩張門診票據和2000年3月9日的一張收據號碼為0018819,藥品為荊芥、生地、石膏、當歸等處方中藥煎劑和一瓶外用藥恩膚霜的票據,以及2000年4月5日的收據號碼為00210563,藥品為與氨甲蝶呤反應毫不相干也無副作用的潘生丁片6片,維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兒的皮膚擦劑一瓶的票據的,所謂“收據號00205075,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票據發生日期是2000年3月29日,指的是每瓶裝有100片的瓶裝規格而不是劑量,票據上顯示的劑量為8片,而且藥名是氨苯喋啶,屬于利尿藥,查了《新編常用藥物手冊》才知道,其副作用很輕且與化療藥氨甲蝶呤完全不同;所謂的“收據號:00205017,氨甲喋呤2.5100S片” 的票據發生日期也是2000年3月29日,也是指每瓶裝有100片的瓶裝規格,票據上顯示的劑量是50片;所謂的“迪銀片100*100S片”也是與“急性腎衰等現象為氨甲喋呤反應”毫不相干的藥物,同日發生的票據還有一張血液檢查化驗單。至于2000年3月9日的處方中藥煎劑和一瓶外用藥恩膚霜和2000年4月5日的收據號碼為00210563潘生丁片6片,維生素C6片,可以用于小兒的皮膚擦劑一瓶,這些連兩位法醫想用來嫁禍于人都沒門的藥品,本來都已經被兩位法醫扔在《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材料”第(4)條的列舉之外了,可是兩位法醫在《文證審查意見書》“鑒定材料”第(4)條上抄寫00205017號和00205075號這兩張票據時卻被用來兩張票據的發生時間,同時更改了藥名、混淆了劑量。  

   

  管其乾稱,有開藥未必都有吃到肚子里去,即使硬要推測患者服用了那50片氨甲喋呤,遵照醫囑,每12小時1片,每服5次停服5天,在兩個半月的時間里就服完了;利尿藥氨苯喋啶8片的副作用與氨甲喋呤明顯不同;而且搶救醫院提供的《住院病歷摘抄》明確寫道“患者無食物和藥物過敏史”,福建省高院的兩位法醫把它改為“氨苯喋呤50mg*100s片”的目的無非就是為了湊數和為了蒙騙外行的法官和外行的原告——患者,為了混淆視聽,把水攪渾,而不是為了分清是非。如果是為了分清是非他們就應當在找到兩張門診票據后馬上找患者,詢問氨甲喋呤50片怎么吃,吃到什么時候,而是不有意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3條、64條和66條將未經質證門診票據拿去做所謂的“鑒定依據”,還搞出“劑量不夠規格來湊,更改藥名來湊”。如果真的是為了分清是非,他們就應當認真仔細地審閱庭審記錄和經雙方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疑義的《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摘抄》以及陳敏章主審的《臨床用藥指南》和《新編常用藥物手冊》等權威醫學書籍上的學理原則,并對兩家診所用藥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現象的特征和時間表進行認真的鑒別和比對,而不應該拋開經雙方質證對其真實性無疑義的證據而用雙方爭議極大的待證事實——醫方事后提供并且漏洞百出的“劑量”,瞎說什么“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給原告使用的藥物劑量不會立即產生肝腎功能損害的臨床表現”,同時又拿出與本案發生無關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63條、64條和66條的未經質證門診票據來混淆視聽,從而搞出一個“根據目前查證到的材料無法確認原告入住三明市第二醫院時的臨床表現就是由本案MTX(氨甲喋呤)毒性反映所致”的歪歪曲曲的“審查意見”來為醫方開脫責任。  

   

 2002年1月22日 下午,在管其乾的兩次書面申請之下,一審法院的一位辦案法官和書記員到梁亞政的診所去盤點,剛好被回家路過的管看到,盤點發現一審梁亞政診所里 1999年1月4日 購進的50支氨甲喋呤只剩下了2支,梁亞政聲稱有2支被一位叫“邱國慶”的人用了(梁聲稱“邱國慶”的所謂用藥時間是 2001年3月7日 ,據辦案法官稱,在管 2001年3月21日 上午8時 起訴梁之后的另一本《簡易門診病歷簿》上有針對所謂“邱國慶”的用藥記錄),有3支被住在永安探礦廠的一個叫“黃阿七”的民工頭用了,還聲稱被漳州市的“盧宗林”診所拿走8盒。無奈之下,管只好向永安探礦廠保衛科查詢,該廠保衛科證明沒有住過一個名叫黃阿七的人;向永安城鄉各個派出所查詢,均沒有所謂的“邱國慶”此人;經委托漳州市電大教師嚴威和漳州市職業中學保衛科干部倪詠輝等三人突然訪問并有盧宗林簽字的手跡證明,盧和梁某系外甥和母舅的關系,盧宗林聲稱有“拿到”他母舅的8盒氨甲喋呤,但是說不清帶藥人是誰?盧宗林所說的“拿藥時間”也與一審梁亞政在接受永安法院調查時所稱的時間不一致,盧宗林聲稱剩余藥品過期丟棄了,可是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緊急通知精神,此批藥品并未過期,經漳州市薌城區衛生局調查,盧宗林不是所謂“蒲南村衛生所”的醫生,為無證行醫人員,在接受漳州市薌城區衛生局調查之前就被查處過,接受薌城區衛生局調查之后,又因非法行醫,誤診誤治而被薌城區法院判刑。  

   

漳州市薌城區衛生局漳薌衛函〔2002〕10號《復函》第2頁第7行至第9行說“在調查中未發現有原始的購藥記錄、處方、病歷等原始憑證和‘MTX’剩余部分的藥品實物,查無實物”。因為衛生和醫藥部門曾有規定要求診所對藥品的保管要做到“看病有病歷有處方,藥品保管要定期盤點,出入有據、帳物相符” ,管其乾說,按照這些規定,藥品在醫療機構的進出都必須有處方和病歷,因此推定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帳物不符的230毫克氨甲喋呤就是滴注在他的身上。  

   

《文證審查意見書》亮相后,管其乾給福建省高級法院院長、福建省紀委等領導寫信,還給一審法院寫了很多《異議書》,得到的是兩位法醫通過永安法院經辦法官的傳話“那個*100s片是表示規格,氨苯喋呤是打錯了一個字”;福建省高級法院司法鑒定室負責人姚阿柱的回信是“1、未經法院確認的,其任何方所提交的一切資料都不能做為鑒定材料。2、‘文證審查意見書’只屬證據資料的一類型,擔能否成為斷案的依據和證據,仍須法庭質證。3、如對‘文證審查意見書’的意見有疑議,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并要求法庭重新鑒定。要是一審法院已經判決或者裁定,您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上訴至二審法院”,但永安法院未再重新委托鑒定,也未再開庭就以“原告系多年牛皮癬患者,曾有口服氨甲喋呤藥片史。  

   

 2000年9月15日 至 2000年9月17日 ,原告因患急性胃腸炎癥,在建南居委會衛生室和被告的衛生室兼治療牛皮癬。此后,原告產生不良的臨床反應,原告住院治療診斷為急性腎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細胞減少癥、牛皮癬、尿路感染。但經雙方當事人舉證、法院調查取證,委托鑒定,仍無法確認原告的上列癥狀是被告使用氨甲喋呤所致”而駁回良原告的訴訟請求。  

   

管其乾說,他的這起案子是被所謂的“鑒定”有意混淆視聽搞黑掉的,所謂的“鑒定”完全是一個圈套,他們精心炮制的所謂《文證審查意見書》可以在沒有陽光的暗箱里妨礙司法公正,卻見不得媒體的陽光,“如果有那家媒體敢把這些事實公開發表,我管某人就不相信,他們的所作所為不被稍微內行的人笑掉大牙!也敢保你們媒體能夠贏得公眾的認可”。  

   

 2002年6月12日 ,管其乾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不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為由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2002年7月30日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當管其乾當庭朗讀了《出院小結》上的“患者消化道反應明顯、口腔咽部粘膜潰瘍、伴有肝中毒、白細胞減少、急性腎衰、皮疹加重、脫發等現象為氨甲喋呤反應”時,梁亞政辯稱:“管其乾入住三明二醫院的疾病不是氨甲喋呤所致,而是牛皮癬”。  

   

在2003年4月3日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上,管其乾的發言用的是事先準備好的約8000字的發方稿(每位專家的手上都給了一份)。患醫雙方的30分鐘內發言結束后,專家們首先質證的是醫方有無皮膚科診療科目的問題,管其乾說:“我已經向一審法院舉證了,在醫方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登記表》上沒有皮膚科,醫方自己向一審法院提供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上也沒有皮膚科”。醫方代理人先是聲稱醫方有皮膚科的診療科目,林應光也說:“可是這些卷宗里沒有啊”。直到管其乾當場找到了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書》,并且讀到“另查明,被告開辦的永安市燕南街道辦事處南郊衛生所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內科外科、兒科”之后,梁亞政的代理人又聲稱是永安市衛生局允許他的診所跨科診療看皮膚病的,本案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這時就有專家說:“噢,那就是說不要鑒定嘍?那么,專家是你選的嗎?”  

   

  這時候,三明市醫鑒辦中心主任鄭全久撇開三明市中級法院的委托鑒定要求“管其乾在三明市第二醫院治療的急性腎功能衰竭、中毒性肝炎、白細胞減少、牛皮癬、尿路感染是否由梁亞政所用的氨甲喋呤藥物所致”說:“法院法醫室的委托也是說鑒定一下管其乾的氨甲喋呤中毒是否由梁亞政的氨甲喋呤引起?”  

   

  管其乾說,這樣一來就撇開了鑒定的前提——本案是否屬于非法行醫?是否違反了衛生法律法規?是否享有合法行醫所具備免責條件等明顯的法律界限問題——而轉向了本來應該以比對患者癥狀的特征與發生時間等來印證的待證事實氨甲喋呤的劑量問題。  

   

  當時專家組長林應光先問管其乾:“你說醫方給你用的不是2.5毫克,你有證據嗎?”管其乾說:“我的代理律師范丁寶曾經到永安醫藥公司查過,醫方曾于1999年1月4日購進氨甲喋呤10盒,計50支共250毫克,2002年1月22日,一審法院到本案醫方診所盤點時,發現只剩2支注射用氨甲喋呤,本案醫方沒有原始處方記錄來證明其帳物不符的46支氨甲喋呤不是用在本患者的身上。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和定理;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日常經驗法則,能推定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1999年6月18日發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實施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規定‘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購買、調配和使用’的規定可以推定,本案醫方給本患者滴注的氨甲喋不是所謂的‘7.5毫克’,而是總量230毫克。”  

   

  接著林應光問本案醫方:“你給患者用了2.5毫克氨甲喋呤時有讓他看就用這半瓶(支)嗎?另外半瓶(支)你有還給他嗎?”(管其乾稱,林應光在有意把針劑瓶的“支”說成點滴瓶的“瓶”),本案醫方聲稱“有”,當場就遭到了管其乾的否認,“沒有說,也沒讓我看到,他躲在一個很暗的的隔間里,他的藥水很黃,也很渾,可以去看現場。”  

   

  林應光眨了一下眼睛,說:“好哩,我們會去看現場的”。管其乾感到林應光的問話帶有很大的暗示性,如果是公正的問話應該是“醫方你當時是怎么給他使用2.5毫克氨甲喋呤的?你使用這樣的劑量,依據是什么?你是怎么操作的?”  

   

  這時,醫方的代理人又否認了他們在一審、二審開庭期間多次默認的3天總共收費177元(第一天52元,第二天75元,第3天50元)的事實,聲稱“總共才收你52元,你想用那么多?美著呢!”這時,正在看卷宗的溫通權專家便問醫方:“在一審的庭審記錄上有這樣一句話,你曾經給患方講過治好過一個牛皮癬患者,要掛得眼冒金星才會好?”醫方說:“那個大湖的農民喝農藥自殺,他也患牛皮癬,那時我在部隊醫院,打了很多6——542,是我講的,他還硬要叫我帶他去采訪。” 這時有專家接著問醫方:“你的氨甲喋呤一支多少錢?”醫方說“5塊多吧!”(據患方調查的永安醫藥公司《銷售流水帳》顯示50支總價175.5元,每支3.51元),這時便有專家感嘆說:“那么貴?你一次就收了人家52元?”  

   

 2003年4月22日 上午,管其乾到三明市醫鑒辦去以當時的收據換取發票,醫鑒辦鄭全久主任在不讓管其乾看《醫療事故鑒定書》內容的情況下就叫管其乾簽收了《醫療事故鑒定書》。管其乾打開一看,只見在《診治概要》一欄中寫道:“患者訴十年前出現‘牛皮癬’癥狀,98年始到三明市第二醫院皮膚科診治,診斷‘銀屑病’,曾斷續服氨甲喋呤及雷公藤等(具體不詳)”。  

   

管其乾看到以上內容感到十分突然,當即問鄭全久主任:“我何時向專家、法庭陳述過我有斷續服雷公藤等(具體不詳)?”  

   

 鄭全久找了管其乾在專家鑒定會上發言稿和相關卷宗,原來“雷公藤”一詞是一審醫方在《答辯狀》上捏造的事實。于是管其乾問鄭全久:“你們就這樣搞?把醫方《答辯狀》上捏造的所謂‘事實’改成我的自訴?這豈不是移花接木的栽臟嗎?”管其乾當即就把《送達簽收單》和《醫療事故鑒定書》原件退還給了三明市醫鑒辦,要求澄清事實。  

   

  4月22日下午,管其乾再次找到三明市醫鑒辦,4月3日負責攝像的該辦女工作人員吳琳也證明管其乾在4月3日鑒定會上的發言中沒有所謂的“雷公藤”之說。鄭全久說:“你講的雷公藤等,如果你沒有說過‘雷公藤等’,那我會找專家來商議一下,能改的話,我會再打印一份給你”。  

   

 管其乾要求查看《診治概要》一欄的底稿,鄭全久不讓查。管其乾問:“這份《診治概要》是誰執筆的?”鄭全久不肯說。  

   

 鄭全久問管其乾還有什么意見,管其乾說:庭審質證中,雙方當事人對其真實性無疑議的《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照抄》是明確的事實依據,三明二醫院的治療方案是針對“入院后患者消化道反應明顯、口腔咽都粘膜潰瘍、伴有肝中毒、白細胞減少、急性腎衰、皮疹加重、脫發等現象為氨甲喋呤反應”進行治療的而且治療有效,這么關鍵的事實為什么不寫進《診治概要》?法官是外行,專家們為什么不明確這一事實,反而用雙方尚在爭議之中的“劑量”來做“依據”,最后得出個“因醫、患雙方在氨甲喋呤使用劑量上各執一詞,本鑒定小組也無法認定其責任程度”的結論?  

   

 2003年4月25日,管其乾應鄭全久電話催促,再次前往三明市醫鑒辦,領到了經鄭主任請示領導同意刪去“雷公藤等”四個字的明鑒字(2003)11號《醫療事故鑒定書》。管其乾稱,“雷公藤等”四個字是刪去了,可是栽臟者到底是誰?鄭全久不讓查。  

   

 4月25日 下午,鄭全久不在,負責接待的吳琳女士告訴管其乾和代理律師范丁寶,制造“雷公藤等”四個字的栽臟者手跡,患者不能查,但公檢法等辦案機關來可以查。  

   

吳琳女士還告訴管其乾及其律師:“明鑒字(2003)11號《醫療事故鑒定書》上說‘若氨甲喋呤的用量為2.5mg/日,三天共7.5mg臨床用藥一般不構成氨甲喋呤的各種中毒癥狀’,但是也有的專家講,也有意外,不過那是萬分之幾的比例,因為醫學上有個正常許可的用藥范圍,所以《鑒定書》說‘沒有因果關系’。”“在討論時,有的專家說‘人家腫瘤科的患者有的還用到1000多毫克的呢。’”  

   

管其乾在投訴材料上說:“人家腫瘤科的患者用到1000多毫克是有條件的個別現象,如同柯受良可以駕車飛越黃河,多數醫學專家去開快車必然是‘十次快車九次翻’一樣。有的專家為什么用在肝腎功能和血象檢查監測下的其他科目違規用藥的僥幸個案來套用我這個在沒有任何監測條件下發生氨甲喋呤反應的皮膚科病人?這個以有條件而且條件不同的個別現象來否認皮膚科診療中的普遍規律‘大劑量、違規操作會使多數人中毒’的專家有沒有在坑我?不是明顯擺著在坑我嗎”?  

   

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由于被上訴人已盡到了其所應承擔的舉證責任,而上訴人無提供證明被上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具有不客觀、不真實的證據,故上訴人提出的被上訴人在為其治療銀屑病的過程中,超劑量使用藥物,導致其受損害,要求被上訴人對此予以賠償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003年9月11日,三明市中級法院作出“駁回管其乾的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有趣的是,此案判決后,三明中級法院的法官到永安做法律講座時曾把管的二審鑒定做為經典案例,“兩個如果”的“給論”剛剛講完,在座的律師們笑了。  

   

對于法院的兩次審理,管其乾始終不服,他認為請求檢察機關抗訴或者申請再審對他來說只是遲早的事。最讓他感到不明白的是,兩次的鑒定和判決,居然把經雙方質證無疑義的《出院小結》上的“患者消化道反應明顯、口腔咽部粘膜潰瘍、伴有肝中毒、白細胞減少、急性腎衰、皮疹加重、脫發等現象為氨甲喋呤反應”也隱匿了。   

   

如果僅從《文證審查意見書》和明醫鑒字(2003)11號《醫療事故鑒定書》來看,經過鑒定之后,不僅連他被滴注氨甲喋呤后出現的氨甲喋呤反應是什么“怪病”都不清楚了,那么,他在滴注氨甲喋呤之后出現的急性腎衰等急性疾病又是一種什么結果?究竟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法官都感到無所適從,他自己也想討個明白。  

   

向一審法院起訴后,管其乾參加了廈門大學法律大專自學考試,有《民事訴訟法》、《婚姻家庭法》兩門考試及格,因此他知道,在民法理論和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配套規定中都有強調“對于多因一果的問題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通俗地說就是“心臟病人受到驚嚇而死”誘因也是因為受到了驚嚇。管其乾說,作為鑒定人不能僅拿著雙方爭議極大的待證事實“劑量問題”作為依據、做為尺子去衡量已經經過搶救醫院臨床對癥治療實踐驗證的結果,然后得出一個正常劑量一般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如果氨甲喋呤的用量為總量230毫克,從皮膚科診療上是屬于大劑量,是違規操作,然而兩次法院委托的鑒定對出現氨甲喋呤中毒的癥狀卻是含糊不清,只言片語。兩次法院委托的鑒定都有人存心要回避患者住院期間的“急性腎衰、藥物性肝炎、白細胞減少癥、大把脫發”等是否為氨甲喋呤中毒(或毒性反應);兩次鑒定只講一般,不講特殊,在推定大劑量滴注氨甲喋呤時又以體制特好的有條件個案來含糊一般情況下的必然結果,存心是要讓患者拿不到索賠依據。  

   

福建省高級法院法醫室的陳起凱和黃瑞亭兩位法醫,三明市以學會的林映光等所謂的專家稱“正常情況下,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給原告使用的藥物劑量不會立即產生肝腎功能損害的臨床表現”,三明市以學會的林映光等所謂的專家稱“若氨甲喋呤的用量為2.5mg/日,三天共7.5mg臨床用藥一般不構成氨甲喋呤的各種中毒癥狀”。但此后的2005年6月1日《海峽都市報》發表林海峰記者就此案的采訪報道《誰為藥物不良反應買單?(組圖)》一文中卻這樣寫道“解放軍臨床藥理基地副主任、福州總院醫學博士、教授史道華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氨甲喋呤副作用很大,即使是正常用量也會因個體差異,導致嚴重的不良反應”。  

   

此后,管其乾曾向三明市中級法院和福建省高級法院提出要求再審此案并要求查處陳起凱和黃瑞亭兩位法醫,結果還是被以各種理由唐塞了事。  

   

 在管其乾訴永安市南郊村衛生室醫療侵權一案中,永安市法院、福建省高級法院法醫室和三明市醫學會,對梁亞政的診所沒有皮膚科卻看皮膚病的非法行醫行為,以及明顯涉嫌病歷造假的行為一概不予追究。繼管其乾被三明市以學會以虛假病歷忽悠之后,福建水泥廠職工王火平訴永安市立醫院一案也被以同樣的“躲躲貓”方式忽悠。王火平因患小感冒在永安市立醫院被當場治成癱瘓后死亡,案中的見習醫生程前為無證行醫,但至今市衛生局未按非法行醫認定;而且一張住院發票出現有三種不同版本的用藥清單,并且一次住院有三種病歷卻未做真偽鑒定,法庭始終不知道當時的用藥真相,就拿著一份假病歷去做所謂的醫療事故鑒定,從而導致王火平的親屬7年討不回公道。  

   

盡管管其乾和王火平的案件都曾有地方媒體介入報道,但由于早些年網絡監督之風尚未紅火等原因,兩起同樣被以“躲躲貓”方式忽悠的案件并未在網上迅速傳開。如今,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黃松有都被繩之以法,天價煙局長周耕久也因為有了網絡輿論監督而倒下的今天,重提此事,期望得到更多網友的關注。(高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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