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維權還須靠黨
鐘 聲
維護職工合理合法權力、利益和地位,是企業工會組織的重要職責和理所應盡的義務。企業的各級工會組織必須全心全意、不遺余力地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否則就會使職工群眾與工會組織離心離德,甚至脫離它和反對它,使之存在的必要性大大減低。如此,各級工會組織怎樣才能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力、利益和地位?多年改革的實踐證明,盡管各級工會組織和從業人員做了大量工作,甚至有些工會主席就因為依法維護職工權益,還慘遭企業經管人員的打擊報復——《工人日報》曾經專門為此開辟過如何保障工會主席的權益的大討論,但效果實屬難以令人滿意。所以,工會組織特別是國有企業的工會組織要想切實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光靠自身的力量遠遠不夠,必須緊緊依靠所在的黨組織的全力支持方能奏效,非此不可。
一、工會的組織領導屬性決定了維權必須靠黨
首先,國有企業的工會組織不是獨立于黨和國家各級政府的團體。她既是職工自愿加入的群眾組織,也是隸屬于企業黨組織領導下的具體工作部門。關于“黨群工作部門”或“群團組織”的稱謂,就充分說明了工會的組織領導屬性。
因此,工會組織除了依照《工會法》去完成法律所規定的任務外,更主要的是遵照企業黨組織的統一部署,圍繞企業的中心任務去進行工作,如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經濟技術創新、民主監督、增產節約、送溫暖和文化體育活動等等。由于時下諸多國有企業的工會領導干部大都不是企業職代會民主選舉產生的,而是由企業黨組織任命或選調的,所以他們只能聽命于黨組織及其行政領導的安排;甚至無論開展哪一項重要活動,工會組織都必須首先征得所在黨組織和行政領導的同意和支持方能進行。反之,結果意味什么,恐怕無須明言。這和相對獨立于執政黨派、政府和企業的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有著本質的區別。
由此可見,在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里,國有企業的工會組織和企業黨組織及其行政管理部門,對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的根本權益,都有著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和義務。不僅誰也不能肆意侵犯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的根本權益,而且必須同一切侵犯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權益的現象做堅決抗爭。
既然這樣,如何面對時下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存在的侵犯職工權益的現象呢?很顯然,企業的工會組織必須也只能依靠作為企業領導核心的黨組織來維權。這主要是因為,黨組織更應清楚自己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群眾權益的重要責任和義務!而且以其“核心領導”的權力、地位來維權更直接、更到位和更有力度。甚至連所謂的“依法維權”,作為企業“核心領導”的黨組織也絕難說自己尚不如工會的同志更懂得足以保證公民權利的國家根本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否則,“核心領導”都不能維權,完全受其領導的工會組織維權的難度豈非更大?!豈非說明黨組織的“核心領導”權僅僅是理論上和名義上的存在而實際上蕩然無存!
二、工會的階級性決定了維權必須靠黨
國有企業工會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所有的企業工會,和資本主義國家的企業工會以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私有企業工會有著本質的不同。這就是,社會主義國有企業的工會組織作為黨領導下的工人群眾組織,必須從黨和國家的大局著眼去開展工作,即使維護職工權益也要首先考慮黨和國家的利益。因為名義上工人階級還是“領導階級”,職工群眾還被稱作是國家和企業的“主人翁”,所以“領導階級”和“主人翁”理所當然地要首先考慮自己的國家和企業利益,其次才能考慮自身利益。這也是工人階級的先進性所決定的,也是她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所決定的。而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和代表人民利益的黨組織在職工群眾權益遭受侵犯之際,豈能坐視不管?豈能僅僅讓工會組織去搞那些被實踐證明是事倍功半的維權?!
“什么山上唱什么歌,什么階級說什么話”。一個無產階級政黨的一級組織,理應無時無刻關心和維護自己階級成員的權益,為他們服務,替他們說話。所制定的每一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必須以符合廣大成員的利益為準則。因為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層尤其清楚,“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如果制定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合本階級廣大成員的利益,難以維護廣大成員的基本權益甚至使之遭到嚴重侵害,那么久而久之,她無疑將失去本階級廣大成員的擁護、愛戴而走向衰敗乃至滅亡。所以,即使為了執政黨自身的權益特別是生存權、發展權,無產階級政黨也得毫不遲疑而且不遺余力地維護職工群眾的權益,堅決消除各種侵犯職工權益的不良現象。
有鑒于此,工會組織維護職工的權益,緊緊依靠黨組織不僅合情合理,足以取得事半功倍的好結果,而且以黨的組織的名義、威望和權勢出現在維權斗爭的現場,還將使肆意侵犯職工權益者望而生畏,因其自身所掌管的權力明顯處于劣勢而落敗。這是必然的,毫無疑義的。因為按照黨管干部的原則,企業的任何經管者都必須服從所在黨組織的領導,按照黨組織的意旨去組織和開展經營活動而決不允許他們凌駕于黨的組織領導之上;黨組織有權任用他們,也完全可以不用他們和嚴肅懲治他們。除非其所在的黨組織渙散無力,不敢堅持原則,甚至蛻變成侵犯職工權益者的同謀和幫兇。但這已經超出了本文所論的范圍,在此就不做深入探討。
三、共同的利益決定了工會維權必須靠黨
中國共產黨黨章規定,黨沒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必須完全徹底為人民謀利益。因此,作為工人階級先鋒隊的黨在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益過程中,自然要首先全心全意依靠自己的階級成員并為之服好務,視他們的利益為自己的利益。而“唇亡則齒寒”,作為黨直接領導下的工會組織,反過來也理應組織和帶領廣大職工群眾,視黨和國家的利益為自己的利益,并且義不容辭地予以堅決捍衛。也就是說,“在工人階級內部,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黨和她領導的工會組織以及職工群眾的利益相關,絕無二致;職工群眾的利益遭受侵害,就是黨的利益遭受侵害。所以,就維權而言,工會組織只能依靠與之利益關系密不可分的所在黨組織,而黨組織也理該義不容辭地支持工會工作甚至直接代表工會維權。
有人或許要說,靠黨組織維權不如“依法維權”。此種認為看似不無道理,但實踐證明,始終“健全”不止的法律,往往會使工會組織的維權工作困難重重,很難見到十分令人滿意的效果。因為再健全的法律也將滯后于現實,而肆意侵犯職工權益者恰好是鉆了法律滯后于現實的空子。何況,在有些現行法律的天平常常向管理者傾斜的環境下,職工利益遭受肆意侵犯的事件勢必有增無減,而工會組織維權的任務也將日益加重而且步履艱難。
此外,作為領導階級的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的依法維權之難,也充分敗露出現行法律的弊端和制定者的偏見。其一,領導階級自己組織制定的法律,何以不利于本階級成員以致諸多國有企業倒閉、職工下崗失業?其二,難以保證本階級成員權益的法律,還能繼續再“依”下去?其三,難以保證本階級成員權益的法律制定者的階級性何在!其四,不利于工人階級的法律豈能利于她的先鋒隊的黨的領導!其五,這是否驗證了馬克思的“資產階級的法律是套在工人頭上的枷鎖”理論的無比正確性?其六,領導階級保證不了本階級成員的權益是否說明其領導權、決策權的減弱甚至旁落?其七,工人階級領導一切以致黨權政權牢固、國營企事業蓬勃發展而且極少有肆意侵犯職工權益現象發生的歷史經驗,是否應該借鑒和認真吸取?其八,如果說國有企事業的經營管理者大都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員,那么黨的組織依照黨的鐵的紀律來維護職工群眾的權益豈非更直接而有力!即便訴諸于法律,作為國家機器的法院又豈敢違背執政黨的組織的意旨而不維護職工群眾的權益!除非它已經蛻變為與工人階級相對立的不受“先鋒隊”領導和掌控的其它階級的國家機器。而這些明顯導致職工權益被經常侵犯而又難于維護的主要問題一旦得到解決,工會組織的順利維權并很容易取得明顯效果,自然就在其中了。
(這是在下赴北京《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習時,按組織要求所寫的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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