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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李彥榮維護做工人的權力 法院一審判決勝

格子 · 2009-01-14 · 來源: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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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李彥榮維護做工人的權力 法院一審判決勝

 

2007年8月以前,李彥榮和千千萬萬原國企的工人們一樣,過著平凡而又簡單的生活。

十三年前,下海經商賺了點錢的丈夫另覓新歡,離她而去。她帶著六、七歲的女兒仍然堅強的活下來,因為還有她認為自己另一個家的“單位”,她的工廠。她把青春和汗水都埋葬在了化肥廠那座座煤堆里,通過卷送帶送進了鍋爐,在機器的轟鳴聲中熊熊燃燒。有自己工廠的工人,生活上遇到些磨難,不算悲慘。

2007年8月,領7月份工資時,李彥榮發現自己又被無緣無故的扣掉了160元,經打聽,原來是廠里新建的尿素車間(正在試生產階段)沒有完成當月任務,殃及全廠生產一線數千工人被扣工資20%,而尿素車間的工人反而每人發獎金100元。原因是這個車間新招來的工人是一些大中專畢業生,廠方想靠這小恩小惠留住他們。

李彥榮憤怒了!十多年來,靠自己每月那幾百塊錢,辛辛苦苦把女兒拉扯大,供她上學,容易嗎?!160塊錢,對于那些有錢人來說微不足道,也就是一包煙、一頓飯、洗一次腳、搓一把牌,可對李彥榮來說,就是她一個月的伙食費,就是她生病時是在家躺著還是去醫院的選擇,就是她過年時能否給女兒買一雙新鞋的決定者。。。。。。憑啥!為啥!自己勞動得來的血汗錢被無緣無故的扣走,這和搶劫有啥區別?!所以,她下了班之后沒有直接回家,到廠部去討個說法。在廠部她遇到幾百名和她一樣想法的工友。這樣就有了后來的“聚眾鬧事、非法上訪”,就有了晉開公司對她的開除決定,也就有了后來漫漫的維權之路,有了今天的法院一審判決。

剛被開除時的李彥榮最是痛苦和迷茫,憤怒和無奈,28年啊,28年工作在化肥廠供氣車間這個有害氣體崗位上,兢兢業業勤勤懇懇,不敢有一點差錯,不能有一點閃失,怎么工作說沒有就沒有了呢?沒有了工作,今后的日子怎么過?尚在讀書的女兒怎么辦?想起那些被無端開除工友含淚離去的背影,想起那些資本的擁有者在廠里的飛揚跋扈,李彥榮選擇了沉默中的爆發,她謝絕了親朋好友“心字頭上一把刀”(忍)的規勸,勇敢的站了出來,要為自己的權力,要為工友的權力,要為階級的權力,討個說法。

站出來的李彥榮,受到化肥廠的工人明里暗里的支持;

站出來的李彥榮,受到開封其他工廠工人兄弟的支持;

站出來的李彥榮,受到開封市社會各界朋友的支持……(附件一“全市工人聲援晉開女工李彥榮 號召書”)

李彥榮告到市勞動仲裁處,勞動仲裁處根據勞動法仲裁,晉開公司解除李彥榮的勞動合同不合乎程序;

接到勞動仲裁處的仲裁書,晉開公司07年11月30日再次單方解除與李彥榮的勞動合同;

李彥榮08年3月17日得知再次被開除的通知后,于08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于08年8月31日開庭審理此案,150余社會各界人士出席旁聽;

鄭州《大河報》于8月31日開庭同日整版發表文章“被指‘詆毀領導’女工丟掉工作”(附件二)

08年11月3日晉開公司召開的工段長以上干部工作會議上,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樊進軍洋洋萬言的講話中專門講了個<關于李彥榮事件>(附件三);

09年元月7日李彥榮接到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判決書,“繼續履行與李彥榮的勞動合同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補發李彥榮自2007年9月份以后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及已實際發生的加班費用、津貼……”(附件四)

2004年.國家大型企業開封化肥廠,曾經在共和國歷史上輝煌的開封化肥廠,有數億資產、上萬工人的開封化肥廠,在私有化浪潮的步步緊逼下改制為“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山西來的煤老板樊進軍的投資是有限的,而他在化肥廠的權力是無限的。“不給我好好干就給我滾!”。幾年來,他已經開除了10名以上的工人。李彥榮和她的幾百名工友在工廠的大院內提意見被樊進軍定為非法“上訪”,這在我們九千六百萬平方公里土地上恐怕也是創新。開封市勞動仲裁提出他們的解除勞動合同不合程序,他就敢再“按程序”開除你一次,法院的開庭審理,《大河報》的公開報道,他視為“我只是說李彥榮事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件,是有人從各方面組織動員,精心策劃,針對晉開集團的一次行動。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樹立是非觀念,教育和正確引導我們的職工,堅守崗位,堅定對公司的忠誠和信念,不要被一些壞人壞事,一些不正確的行為和輿論所左右,耽誤了我們的發展,最終受害的是我們自己。李彥榮事件的組織和策劃也暴露了我們的部門和黨群工作的薄弱性,信息的不靈,工作能力不高,預見性不強,防范能力較差,我們需要認真地總結自己的工作。”

法院的判決書下達之后,還有十五天的上訴期。晉開集團公司樊進軍將如何動作,李彥榮能否恢復工作,拿到補償?

我們將拭目以待。

 

附件一:

全市工人聲援晉開女工李彥榮

號召書

 

07年8月份,晉開(原開封化肥廠)公司,老總樊進軍以尿素車間在試運行期間沒有完成任務為由,扣發全廠各車間工人工資約20%,人均200元左右,惟獨尿素車間不僅未扣工資每人還發了100元獎金。一時間全廠職工義憤難平找老總討說法,老總反將其它車間5位工人停職,由于李彥榮代表工人與老總對話最多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李彥榮找老總理論,而財大氣粗的樊總卻說:你到仲裁院去告我吧,贏了回來上班輸了你回家。無奈,在化工行業有害工種連續工作了28年的女工李彥榮走上了訴訟之路。07年11月22日,開封市勞動仲裁院裁決書(07)第121號裁定,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繼續履行04年6月1日與申訴人李彥榮的勞動合同。法律保護了工人的合法權益,而樊進軍卻食言以權抗法。此事李彥榮多次向市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無果。

工人同志們,廠方無理克扣工人工資李彥榮討說法竟遭開除,法律保護她廠方竟敢藐視法律,這是資本向法律宣戰,是資本將工人權利徹底剝奪的典型事件。試問我們工人還是領導階級嗎?還是工廠的主人嗎?在樊總眼里工人是任意欺壓的對象,工人的人權、生存權、勞動權等他可以任意剝奪,目前李彥榮已向順河法院提出上訴。工人同志們伸出你們的援助之手,聲援我們工人維權的勇士李彥榮吧,李彥榮不是為了她自己而是為了維護工人的合法權益才挺身而出的,李彥榮她也知道槍打出頭鳥,也知道一個人與一個權利集團抗掙之路是漫長的,代價也是很高昂的,(為此她在07年10月份寫下遺書并送達廠方)她為了工人的整體利益站出來了,試問,我們工人不支持誰支持,我們不聲援誰聲援?!如果孤立了李彥榮讓一個弱女子孤身一人去向一個強大的權利集團抗掙,會冷了維權勇士的心,滅了工人的志氣,長了資本利益的威風,站出來吧,工人階級齊聲吼再牛的老總也發抖,團結起來有力量,團結有保障,團結起來有地位,團結起來做主人,一盤散沙做奴隸。全市不愿做奴隸的工友們,請向我們的勇士李彥榮伸出援助之手吧!幫助她就是幫助我們自己,唇亡齒不寒,齒亡在眼前,團結起來吧工人同志們,團結起來我們將會擁有比較美好的明天。勞動創造了人,勞動創造了這個社會,勞動者理應得到這個社會的尊重,我們勞動者應該是這個社會的主人,而不是這個社會的奴隸。

 

                               開封市企業工人

                                         2008-8-15

 

 

附件二:大河報文章

被指“詆毀領導”女工丟掉工作

事因

工資被扣員工找領導“討說法”

“公司做得不對,俺就要說話,丟了工作俺也不后悔,但俺不服氣。”10月28日上午,44歲的李彥榮待在自家不足20平方米的簡陋小屋里,邊整理厚厚的申訴材料,邊對關來看望她的工友說。

李彥榮曾是晉開公司動力車間工人,在這個粉塵彌漫的崗位上,她已經干了16年。按規定,再過6年,李彥榮就退休了,然而一年多前,一場變故讓她失去了工作。

究竟是怎樣的變故,讓普通女工李彥榮落到了這步田地?通過晉開公司一些在職和退休員工的講述,事情的原委逐漸清晰——

2007年7月,晉開公司新上馬一個尿素生產項目,由于是試運行期間,尿素車間未完成公司下達的當月任務,按規定工人工資要被扣除一部分。員工們說,除了尿素車間,全廠所有車間都完成了任務,可奇怪的是,完成任務車間的員工被扣了約20%的工資,而尿素車間員工不但沒有扣錢,反而每人得了100元獎金。

李彥榮2007年8月8日拿到了7月份的工資。“我的全額工資是800多元,工資單顯示被扣了160元。” 李說,這事讓大家議論紛紛,隨后從尿素車間傳來消息,尿素車間工人受到了“重點照顧”。據知情人反映,這個車間的員都是從外地招聘來的,公司這樣做是為了穩定他們的思想,用這種辦法留住人。

但這種“不公平的待遇”很快引起了其他大多數員工的不滿。“該罰的沒罰,不該罰的卻遭受了損失。”發工資后第一天,400多名員工(該公司一線員工有2000多人)下班后來到公司辦公樓,要求與公司董事長樊進軍對話,但沒見到樊。8月10日,員工們繼續向公司領導討說法,仍無結果。8月13日上午,公司副總經理牛宏寬(現已調離該公司)在會議室接見了300多名員工代表。在會上,員工對公司的獎懲決定提出質疑,“要公司給個解釋”。

“我承認,那天我的表現比較搶眼,說了很多話,但自始至終很克制,也沒罵過人。”李彥榮說,除了她,當天發言的工友并不少,她以為公司領導肯定會聽取大家的意見,給出合理的說法,但接下發生的事,讓李彥榮始料不及……

結果

“心直口快”女工遭公司除名

牛宏寬與員工支面后,此事平靜了幾天。正當大家等待回音時,8月19日,情況突然起了變化。當天下午,晉開公司召開領導層會議,“專題研究職工隊伍穩定問題”。該公司的[2007]1號會議紀要載明:“公司當前面臨的政治環境較為復雜,從前一段……聚眾群訪的事情看,幕后確實有人在策劃……制造事端,唯恐晉開不亂……會議決定,根據公司《職工獎懲條例》有關條款規定,立即解除動力車間李彥榮勞動合同;對動力車間杜海鋒、馬紹華,電氣車間孟令月,物流車間李啟祥,氨加工車間張愛榮等5人停職反省,視檢舉、揭發、反省認識情況再議……”

記者查閱晉開公司《職工獎懲條例》發現,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對其他員工采取暴力、威脅、恐嚇,煽動怠工、罷工、妨害公司秩序等。

采訪中,一些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員工告訴記者,關于公司扣錢一事,每次去找領導都是利用輪休時間自發去的。“人沒人擅自脫崗參加維權行動,并且生產區離辦公樓有500多米遠,根本不會影響正常生產。也不存在怠工的罷工。”一名員工說。

“我是8月22日接到會議紀要的,看見自己被除名,當時都蒙了。”李彥榮回憶,當天上午,她找到樊進軍,表示對公司的決定不服。“樊總很惱火,他手指著門外說‘就這樣處理你了,我給你指條路,你有意見可以告我,贏了你上班,輸了你走人’。他的態度非常堅決,根本沒有商量余地。”李彥榮說,她不明白自己只是參與了工友自發組織的維權行動,那么多人都沒事,為啥只有她除名了?

不過,李彥榮也擔承,她是個心直口快的人,藏不住話,“我去了三次,有時還跑到人群最前面”。

隨后幾天,李彥榮多次找公司領導反映,但她“期待繼續上班”的愿望最終化為泡曩。李彥榮只好離崗回家,轉向勞動部門求援。

 

裁決

公司解除女工合同程序違法

2007年9月13日,李彥榮向開封市勞動仲載裁院遞交了勞動爭議申請書,認為自己“遵守勞動紀律,并沒有違法違紀情節”,公司不應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

1991年11月,李彥榮進入晉開公司前身開封化肥廠。2004年5月,該廠改制,由山西晉城煤業集團與開封市國資委共同投資組建晉開公司,其中晉城煤業集團占51%的股份。當年6月1日,李彥榮和晉開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彥榮是個老員工,工作很努力,何況她還是老化肥廠的工人子弟,對單位感情很深,人緣也很好。”采訪中,不少員工如是評價李彥榮,對她被除名,“覺得很意外”。

對李彥榮提出的勞動爭議申訴,晉開公司在答辨狀中陳述了與她解除勞動合同的五個理由:一是李彥榮先后三次作為主要人員帶頭參與了部分員工聚從上訪事件,誤導、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找領導對話,給公司造成了惡劣影響;二是李彥榮作為主要人員鼓動員工鬧事,嚴重妨害了公司的生產秩序;三是李彥榮在對話中揚言要把樊董事長等山西來的高管攆回山西,是對老的國有企業改革成果的否定,損害了晉開公司的利益;四是李彥榮等人未按公司正常的渠道反映問題,而是采取到公司群訪的做法,嚴重干擾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五是為維護公司規章制度的嚴肅性,做出解除李彥榮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公司的正當措施。

對晉開公司列舉的五點理由,李彥榮認為,把她列為主要參與人員是沒有依據的。“我沒有煽動員工鬧事的能力,也承擔不起這個責任。” 李彥榮說,她是個普通員工,和別人一樣,只是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才這樣做,“你想想,最多時1000多人去找領導反映問題,靠我這個既無職無權的弱女子去組織、鼓動,可能嗎?”她甚至猜測,這是有人故意借機欺負她,和她過不去。

據了解,在仲裁之前,開封市勞動部門曾對當事雙方進行過調解,為保住工作的李彥榮表示愿意接受公司對她除下崗之外的任何處理,但晉開公司不同意。2007年11月22日,開封市勞動仲裁院做出裁決,依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解除勞動合同應符合法定程序,對從事解除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離崗之前應做健康檢查,之后還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遂裁決“晉開公司繼續履行與李彥榮簽訂的勞動合”。

2007年12月3日,李彥榮收到了勞動仲裁裁決書,她以為這下可以上班了。

調查

女工緣何被認定為“主謀”?

李彥榮左等右等,就是沒有上崗的消息,直到今年3月17日,她才在市勞動仲裁院看到了2007年12月3日,也就是她拿到仲裁結果那天晉開公司下達的《關于解除李彥榮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說,“李彥榮帶頭并煽動員工到公司辦公樓聚眾群訪,發表詆毀領導的言論,其行為嚴重妨害了公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注:該公司依據的是老《勞動法》,此款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員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解除李彥榮的勞動合同。”

李彥榮無論如何也想不到事情是這個結果,頓時墜入深淵。她告訴記者,2007年11月29日,她還不知道勞動爭議裁決結果時,公司突然通知她去做身體檢查。“打電話的人對我說,我還是公司員工,并沒有被開除,不然公司不會安排我做健康檢查。”這個消息讓李彥榮很高興,第二天她就到開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了“有害作業人員體檢”。11月30日,體檢結果出來了,“就是心動過緩,心律有些不齊,右下肺紋理稍微增粗,醫生說沒啥問題”。

“我現在知道了,讓我去做體檢,原來只是方便解除勞動合同!我就不明白,我怎么衡里糊涂就成了帶頭煽動者,我怎么就詆毀領導了!”李彥榮說。

李彥榮后業揣摩,自己所謂“詆毀領導”,其實就是在牛宏寬接見員工代表的那會會議上,她說了一句“樊總(指樊進軍)如果不能替全體員工謀福利,請你回山西老家去”。李彥榮說,她脫田而出的這句話當時就惹惱了牛宏寬,一些工友也提醒她別沖動。“但是難道這也叫詆毀?”至今,李彥榮仍對這個“罪名”不解。

既然李彥榮被認定為“主謀”,李在工人們討要“解釋”的過程中到底扮演了什么樣的角色?該公司因此事曾遭受8天停職處分的一名員工對記者稱:“三次維樹立行動根本沒有人組織和策劃,大家完全是自愿自發的。”他說,李彥榮始終沒有過激行為,也沒有組織、威脅工友去鬧事,“她說樊總那話時我在場,我認為李彥榮是在為員工說話,公司做得太過了。”

10月28日下午,記者見到了晉開公司人力資源部部長方萬濤,下面是記者與他的一段對話——

記者:你怎么看李彥榮的行為?

方萬濤:她就是組織鬧事的人,我們都調查過了,這個認定沒問題。

記者:認定的依據是什么?

方萬濤:我們有錄像,可以證明她是帶頭的,是她煽動員工的。

記者:據員工們說很多人自發參加了維權行動,為啥只有她被認定是組織者?

方萬濤:她在前面啊,拿著話筒叫嚷,還不是(組織者)?

記者:據說停職的員工都恢復了工作,李彥榮有希望上班嗎?

方萬濤:他們(指停職員工)接受了教育,不是要以教育為主嘛!

記者:對李彥榮不能教育嗎?

方萬濤:她不聽啊……解除她的合同是公司研究決定的,我認為沒錯。

采訪中,對事件的起因,方萬濤的解釋跟員工的反映也有出入:“不是因為尿素車間的事。按公司規定,對當月完不成任務的車間員工要扣掉50元浮動工資。去年7月是扣了員工工資,但都沒超過50塊錢。”

而關于李彥榮“拿著話筒叫嚷”一情節,一位晉開公司員工對記者稱,去年8月13日員工跟領導協調此事的會議上,公司人力資源部給發言人提供了一個電喇叭,當時室內有數百人,用喇叭是為了聽清發言者的聲音。

據悉,在這起勞動爭議案審理期間,開封市勞動仲裁院曾接到過方萬濤提到的錄像。“我看過錄像,大概拍了半個多小時,沒有發現李彥榮有煽動行為。”該仲裁院仲裁員楊世杰告訴記者,錄像中有很多人,無法判定李彥榮是主要參與者。

官司

女工拒絕“補償”堅持要復崗

一紙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打碎了李彥榮繼續上班的夢,2008年4月,她再次申請勞動仲裁,但開封市勞動仲裁院以“已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

“裁決是去年11月底作出的,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直到今年3月中旬才接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這已過了法律規定的60天勞動爭議申訴期,沒辦法,只好建議她上訴。”楊世杰說。

對李彥榮離崗的直正生效時間,方萬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去年8月的會議紀要雖然顯示解除了李彥榮的勞動合同,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她的離職時間應以公司根據法定程序下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為準,就是說2007年12月3日之前她還是公司員工”。然而,事實上,從2007年8月至今,李彥榮再未領取過工資。“不能上班,沒有收入,這跟被除名有啥區別?”李彥榮很無奈。

2008年4月18日,李彥榮向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希望法院判定晉開公司繼續與她履行勞動合同。

李彥榮及其代理人透露,前不久,法院曾對當事雙方進行調解,公司提出李彥榮可以領取從去年8月到12月這段時間的工資,再給她一定補償,但李彥榮拒絕了,“不讓我上班我就堅決打官司”。這一點,記者從方萬濤處也獲得了印證。

10月29日上午,記者撥通了樊進軍的手機,樊稱他在開會,已安排公司其他領導處理此事。

 

附件三:樊進軍講話

關于李彥榮事件

李彥榮是原動力車間的一個普通的員工,為什么要作為一個問題來講呢?是因為發生了一系列的事件,希望大家看清楚事件的真相和本質。去年八、九月份公司發生了群訪事件,有證據表明,李彥榮跳的最高,而且打電話串聯、煽動員工聚集群訪。作為一個有組織的企業我們是不能容忍的,不能允許這種行為存在的。尤其是我們晉開人,我們要從多數人的利益來考慮,我們絕不允許任保回到老開化過去動亂時期苗頭的發生。有這樣的苗頭,要堅決有力地進行打擊,這是個原則問題。李彥榮是在一個錯誤的時間,發揮了一個錯誤的作用,所以她被公司按獎懲條例除名。李彥榮被除名以后,曾經給我打電話,她說董事長我想和你談一談。我說,可以,你要談什么先列一個提綱,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可以給你半個小時時間。李彥榮列了一個提綱,我在會議室見了她。我和她一個話題一個話題地談,心平氣和地交換意見。最后,她沒有一個問題能站得住腳。按說企業與員工原來有勞動關系,員工違反了企業的規定被除名以后,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的結果仍然不服,可以上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果判被公司除名的員工贏了,那公司就執行法院的判決,如果判公司贏了,那她也必須執行法院判決。李彥榮上訴到法院以后,一是在開化生活區、開聯廠這些廠里進行串聯簽名,要大眾來支持她;二是在開庭當天,糾集了一幫人到法院周圍,給法院施加壓力,大河報以“被指‘詆毀領導’女工丟掉工作”整版刊登了一篇失實的報道。在李彥榮還沒有被除名的時候,我給動力車間的領導講這個問題,要求做好職工的工作,不要帶頭群訪,不利于公司的安定團結,職工有什么想法,公司都會考慮的。無論是晉開干部還是職工,對我們的發展目標是擁護的。動力車間的領導也對我說,那個人精神不太正常。他們策劃得很周密,當天開庭當天就見報,見報的目的也是給法院和我們施加壓力。這個策劃的水平可以吧,為什么?因為背后有人,有人幫她策劃,有人幫她干這種事,目標很明確,對準晉開公司,大家不要認為她是針對樊進軍個人,她就是針對晉開公司。這個事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件,而報社記者說當天來了一千多人,因為女工對領導有意見被領導開除。我本人對報紙對記者是很尊重的,我85、86年就與人民日報、中央電視臺、中央廣播電臺、經濟日報工人日報這些大報總編、副總編、編輯部主任打交道,記者中也有很多朋友,現在是文明社會,也不是一些報社記者說是什么就是什么,事實的存在并不會受它的影響,它也不會對晉開公司的宏偉目標、發展方向產生任何影響。我只是說李彥榮事件不是一個簡單的事件,是有人從各方面組織動員,精心策劃,針對晉開集團的一次行動。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樹立是非觀念,教育和正確引導我們的職工,堅守崗位,堅定對公司的忠誠和信念,不要被一些壞人壞事,一些不正確的行為和輿論所左右,耽誤了我們的發展,最終受害的是我們自己。李彥榮事件的組織和策劃也暴露了我們的部門和黨群工作的薄弱性,信息的不靈,工作能力不高,預見性不強,防范能力較差,我們需要認真地總結自己的工作。

我們公司有很多生活區的子弟,我們就是從開化重組過來的,開化這種情結在我們每一個人心中都有深刻烙印的,但是確實有一部分人在蓄意制造各種事端,這些人都是些什么人呢?他們并不是當初廠里的勞動模范和生產骨干,反而是那些原來在單位就沒有什么正經崗位,一輩子都沒有干出什么事,現在成了出頭露面的人。所以說,現在解決開化遺留問題,肯定會有一股勢力要針對晉開公司,這股勢力是有組織、有策劃的,會對我們的生產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對我們的總體工作、對公司的形象造成一個的負面影響。所以大家一定要統一思想,要有預案準備,要有迎接大風大浪考驗的組織準備和人員準備。借此機會,我也要給大家講一下晉開公司在解決開化問題上我們所做的努力,首先晉開公司合作成立的時候,我們現在可以公開的說,當時開化拿出資產來和晉煤合作,占49%的股份,嚴格從法律意義上講出資是嚴重違法的,因為開化的資產早在2001年就抵押在銀行,土地也抵押在銀行,他們以抵押資產和晉煤共同組建最初的晉開公司。當時他們承諾如果跟晉煤合作,設法解除資產抵押,但是公司成立三年都沒能解除,后來因為資產抵押在銀行,工商銀行因為要上市,銀行將抵押權全部賣給了長城公司。這個問題拖了三年之后,我們拿了兩千萬向長城公司買回債權,晉開才起訴開化,讓開化還我們在長城買的債權,總共1.3億元,開化沒有錢還我們,最后在法院的協調下,跟我們達成一個資產抵債協議。用抵押的設備資產,包括我們合成氨系統的資產、二次合作資產、還有硫酸的資產,經過評估,沖抵晉開的債務,這是依法進行的,晉開公司資產權屬是受法律保護的。這是給我們大家講的第一個層次的意思。

附件四:

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順民初字第444號  

  原告李彥榮,女,漢族, 1964年10月3日 出生,住開封市順河回族區益農北街8號院3號樓96號。身份證號碼:   410203196410232028。  

  委托代理入王建國,開封市順河回族區工業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開封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2008年5月28日 企業名稱變更為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進軍,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景冬果,公司企管部職工。  

  委托代理入李嘉然。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彥榮訴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般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晉開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 2008年5月5日 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于同年5月6目向被告直接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書、風險告知書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于 2008年10月31日 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彥榮及其代理入王建國、被告委托代理人景冬果、李嘉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l980年自己到開封化肥廠于臨時工,于1991年11月轉為正式職工,開封化肥廠轉制后一直在被告的動力分廠供氣車間302工段工作至今已有28年。 2004年6月7日 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7年8月9日 至l3日,原告因被告無故扣發自己160元工資而三次到廠部上訪,被告因此于 2007年8月21日 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合同。為此原告向開封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一律裁院于 2007年11月23日 下發了汴勞仲裁字(2007)第121號仲裁書,裁處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合同。仲裁書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為此向法院審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于 2008年3月17日 又以同樣理由向原告下發了“關于解除李彥榮勞動合同的通知”。. 2008年4月8日 原告再次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院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被告解除合同的通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要求判決被告補償原告自 2007年8月21日 至判決書下發前的應得工資每月l200元和ll個加班費l320元及其他損失980元;如被告不繼續履行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則要求按無正當理由除名對待,賠償損失,加倍處罰,補償原告12個月的工資,2年的失業保險金,全部退還住房公積金,及繳納各類應交納的保險費用及勞保費用。  

  被告辯稱:1、原告的訴請超過了申訴和訴訟時效。2、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違反了規章制度和紀律,該事實已經仲裁院確認,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原告未經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違反了法定程序要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根據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l、原告何時收到被告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的?是否超過申訴時效?2、被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3、原告要求補償、賠償、繳納和退還各種費用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針對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陳述 2008年3月17日 下午自己到廠部李毅敏給了她一份解除通知。被告質證后認為原告說的不是事實。  

  針對本案第一個爭議焦點,被告向本院提供了證據l開封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會議紀要一份,證據2晉開公司文件簽收單一份,證據3關予解除李彥榮勞動合同通知一份。以上證據證明2007年l 2月4日 晉開集團派人到中心樓三樓向李彥榮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和有害作業火員體檢結果通知單,李彥榮拒收。公司職工李毅敏、曹目玲、焦翠蓮在簽收單上簽字證明了上述事實。晉開公司已于 2007年12月4日 將解除合同通知送達給了李彥榮而李彥榮于 2008年4月8日 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已超過了申訴時效60天的規定。  

  原告質證后認為,證據l、2與本案無關,證據3系被告補辦的,在簽收單上簽字的均是晉開公司職主,系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探告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時間是 2008年3月17日 ,不超過申訴時效。  

  針對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證據4晉開公司內部刊物一份( 2007年7月30日 ),證明2007年上半年原告所在車間完成任務好的事實,但被告仍扣發了原告20%的工資。證據5晉開集團內部刊物一份( 2007年8月27日 ,證明被告內部煽動鬧事卻強加給原告,顯失公平。  

  被告質證后對證據4、5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的內容有異議。認為證據4與本案無關,原告被扣工資是下半年的事,被告7月份是虧損的。證據5反證了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事實,且該證據與被告方的處理意見并不矛盾。  

  針對本案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證據:證據6原被告于2004年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證明被告依據該合同第10條的規定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證據7書證材料兩份,證明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事實。證據8光盤一張,證明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具體事實。證據9汴勞仲裁字(2007)第 12l 號裁決書一份,證明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事實已由生效法律文書確認。證據l0晉開人字[2006]86號文《關于實行效益浮動工資的暫行規定》、晉開人字[2007] 1l 號文《關于下發入員工獎懲條例的通知》、晉開人字[2007]6號文《關于下發(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二00七年度工資分配及考核方案的通知>》、《關于對動力車間實行“服務職能與工資掛鉤”,的考核辦法》、晉開人字[2008]28號文《關于下發(薪酬調整方案>的通知》,以上證據證明晉開集團因2007年7月份發生虧損按照上述交件規定扣發了2007年8月份的工資,不存在無故拖欠或扣發原告工資的事實,同時證明原告違反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被告依據上述文件的規定與原告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證據11號傳真一份,證明由于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給被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  

  原告質證后對證據6無異議。對證據7有異議,認為兩份書證材料都是打印件,不1能證明是這幾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其證入的身份不明確。對證據8有異議,認為原告是去詢問工資為何被扣發的事,不存在煽動、組織的行為。對證據9無異談,但認為裁決書是裁決被告繼續履行各阿。對證據10中的《員工獎懲條例》原告是通過其它渠道知道的,并不是公司傳達的,對其它幾個文件原告均不知道。對證據11有異議,認為與奉案無關。  

  針對奉案第三個爭議焦點原告陳述,從2007年8月份至今被告  

  未發給一分錢,要求補發應發放的工資及職工應享有的福利待遇。另外因為在公司上班沒有節假日,。要求被告發給8個月。的加班費1320元。  

  被告質證后認為,因被告與原告已解除勞動合同,不應支付給原告任何費用,原告的上述訴求未經仲裁前置,法院不應受理。  

  經審核,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1—3能夠證明晉開公司做出過解除與李彥榮勞動合同的決定,但由于簽收單上均是本公司職工的簽字,無法充分證明2007牟, 12月4日 向李彥榮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遭。拒收的事實,故對李彥榮于2008年3月l7日接到解除合同通知的陳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僅能證明普開公司上半年效益好,但原告被扣發工資發生在2007年下半年,故不能證明被告無故扣發原告工資的事實。證據5系晉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八條意見,不能證明系被告內部將煽動、鬧事的行為強加給原告的事實,故對證據4、5本院不予采信。證據6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證據7證人的身份不明確,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不能證明原告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事實,本院不予采信。證據8僅能證明原告參與了群訪,且說了過激的話,但對其煽動、組織行為仍無法認定,本院不予采信。證據l0系用人單位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故對依據上述文件規定扣發職工工資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11與本案無關,且系傳真件無法與原件相對照,本院不予采信。對于原告要求補發2007年9月份至今的工資、加班、夜班費、勞保費等,原告已于 2007年4月8日 向開封市仲裁院提出申訴,仲裁院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法起訴,法院應予受理,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作出裁判,故對被告在訴訟請求未經仲裁前置法院不予受理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陳述2007年8月份被告扣發了l60元的工資|,但并未具體講明8月份相對于哪個月的工資少了160元。庭審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7、8兩個月份的工資表,工資表上顯示原告8月份相對于7月份。被扣發了浮動工資50元,考核工資52元,共計102元。被告解釋說2007年上半年公司效益較好,8月份的工資相對于上半年其它月份的工資可能少的更多。浮動工資是否扣發依據是晉開人字[2006]86號文,考核工資是否扣發的依據是晉開人字[2007]16號文。盡管工資表上沒有李彥榮的簽字,但按照同崗同酬原則,結合其它證據,對扣發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故對于被告認為不存在無故扣發原告工資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原告李彥榮于1991年11月到開封化肥廠工作,開化改制后至今在被告晉開公司動力分廠供氣車間302工段工作, 2004年6月1日 與被告簽訂無固定期的勞動合同。2007年8月被告根據《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度工資分配及考核方案》和《關于動力車間實行“服務職能與工資掛鉤”的考核辦法》扣發了原告浮動工資及部分考核工資。 2007年8月9日 至l3日原告三次參與了部分員工聚眾上訪,在 8月10日 。手拿話筒與公司領導對話,詢問本人工資的事情,并說“如果樊總不給工人辦事,請樊總回去”。被告根據《員工獎懲條例》第四條第七款第三項規定,于 2007年8月22日 將開封晉開化工有限責任會議紀要送達給了原告,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櫥。原告不服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訴。仲裁院于 2007年11月22日 作出汴勞仲裁字(2007)第121號裁決書,裁決晉開公司繼續履行與李彥榮的勞動合同。 2007年11月30日 ,晉開公司對李彥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體檢后,再次解除了與李彥榮的勞動合同。李彥榮于 2008年3月17日 到公司領到了解滁勞動合同向通知,予 2008年4月8日 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院于 2008年4月8日 作出汴仲不字(2008)第37號通知書,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后李彥榮不服,|于 2008年4月27日 向本院起訴,要求撤銷晉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工資、剝、償、賠償退還各種費用。  

  本院認為,因解除勞動合同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本案中,晉開公司主張于 2007年12月4日 已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送達給了李彥榮,故其申請仲裁超過申訴時效,法院不虛當受理。但其向本院提供的文件簽收單上僅有三名本公司職工的簽字?并無在場均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簽字證明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時遭敎彥榮拒收的事實,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應以李坦榮自認的2008辱 ?月17日 拿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李廖榮于 2008年4月8日 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并未超出申訴時效六十日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蟇申訴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囅,“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本案中,李彥榮于 2008年4月8日 向開封市勞動仲裁院申請仲裁,要求撤銷晉開集團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補發工資、賠償、補償各種費用,仲裁院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不予受理,李彥榮向本院起訴,本院應當受理,并應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決。另外,用人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上述規章制度對企業進行管理。本案中晉開集團根據晉開人字[2006]86號文、[2007]16號文及《關于對動力車間實行“服務職能與工資掛鉤”的考核辦法)》對員工工資的發放進行管理,扣發了李彥榮8月份的浮動工資及考核工資的一部分不屬于無故扣發。李彥榮在與晉開公司交涉過程中,盡管其言行有過激之處,但認定其具有煽動、組織行為均證據不充分,故晉開公司按照《員工獎懲條例》第四條第七款第三項之規定解除與李彥榮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戚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故李彥榮關于要求撤銷晉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晉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二00七年度工資分配及考核方案》的規定,員工工  

  資由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工資、獎金組成,其中基本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津貼,崗位績效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夜班津貼+加班工資+職務津貼,獎金對于生產職工來說就是考核工資,是對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獎勵。原告關于要求補發 2007年8月21日 以后應得工資每月l200元和11個加班費l320元及其它損失980元的訴訟請求中,補發2007年9月份以來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按公司實際發放情況而定)及已實際發生的加班費用、津貼本院應予以支持。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故李彥榮關于要求晉開公司交納各類應繳納的保險費、用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李彥榮關于要求晉開公司補償l2個月的工資,賠償損失,退還住房公積盒、給付勞動保費用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凂照晉開人字[2006]86號文、 [2007]11號文、[2007]16號文、[2008]28號撇、《關于對動力車間實行“服務職能與工資掛鉤”的考核辦法》相關規定,根據本院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南?開化工投資控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解除李彥榮勞動合同的通知,繼續履行與李彥榮的勞動合同。  

  二、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鉚團有限責任?司自本判決生效當月起補發李彥榮自2007年9月份以后的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崗位工資、浮動工資(按公司實際發放情況而定)及已實際發生的加班費用、津貼,并為李彥榮交納2007年9月份以后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駁回李彥榮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河南晉開化工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惠生  

  審判員:王靜  

  審判員:張俊明(蓋章)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代書記員:王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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