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華
2004年,東北國企改制的起始之年。這一年,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辦的貪污賄賂案件中,國有企業人員的職務犯罪占查辦貪污賄賂案件總數的41.5%,其中相當數量都與國有企業改制有關。東北國企改制改到今日,已經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其核心內容和普遍結果,就是把絕大多數企業的國有資產賣給私營企業,而且很難找得到有一家企業是按真實價值賣出的,更遑論高于市價賣出,遍地都是吼吼地一窩蜂低價急售,甚至跳樓價賣出已不再稀罕。盡管家底賣光,職工失業,但對于某些早已肥得流油廠長經理們,卻是最后一次的大好機會,他們毫不遲疑地掏出當權時鼓起的腰包,作為貪腐運作的資本金,通過內部交易,以極低的價格取得國有企業的控股權,或者在資產低賣中獲取巨額回扣,國有資產和職工利益就是某些政府公權人、國企半公權人和私營資本家的最后晚餐桌上的唐僧肉。他們正是通過改制腐敗,所催生出來的一批隱藏型富豪。再過四五年,人們就會驚異地發現,昔日的國企老板或者公權者的子女,很多由于這次的一夜暴富,都華麗轉身成了私營大老板。而且,他們明面上照樣紅得發紫,MBO任做、寶馬任騎,或因賤賣資產有功,混個財政開資,比以前更有錢且更悠哉快哉,這就是國企改制中典型的“有腐敗無貪官”現象。為保證國有資產在國企改制中不致流失,國家制定了鋪天蓋地的文件規定,但是這些貌似森嚴的層層壁壘,在那些啃吃共產黨的一貫道們面前,就如同虛設的稻草植物人一般,他們斬關奪寨如入無人之境,侵吞國有資產猶如探囊取物。手法之高超,奧步之隱蔽,令歷朝歷代貪官自愧不如而汗顏,堪稱啃吃行為藝術。現僅列國企改制10大貓膩,與昔日國企的階級兄弟共鑒。
(一) 低估
國企改制中,有句行話叫“可湯吃面”,其中一層意思是說給圈里人的:職工安置需要多少成本,就把企業資產評估成多少,變現成多少;另一層意思是說給企業職工的: 即使賣錢比職工安置成本多了,也不能留給職工多分一分錢,必須上繳政府財政。由此,職工只要得到了自認為應該得到的,就較比容易通過,一般不再顧及國有資產是否流失。正像有的職工說的那樣:“只要給夠了我的那份,你們就是把廠子按上轱轆推回家去,我也不管。”事實正是如此,幾乎所有的國企資產評估,盡管 受賣家委托,但無一不偏向買家,而且,很多都低估得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某家國企建成不足7年的臨街商網僅估成了800元/M2,遠低于當地二手民用住宅的市價;磚混結構標準煖庫的使用壽命僅估成了4年;某處廠房5月份評估為46萬元,而四個月后的評估卻成了34萬元,兩次評估竟相差35%。賣家對國有資產的評估要求,似乎不是追求其價值的最大化,而是越小越好。資產低估是造成國有資產巨量流失的關鍵所在,也是改制貪腐的關鍵所在。
(二) 走穴
國企改制中,某些政府官員們最常說的一句話是:“國有企業是國家財產,改制必須由政府來管,賣不賣,怎么賣,政府說了算。”有的企業被公告拍賣了,而職工卻毫不知情。國家規定形同廢紙,國有獨資企業,不按國資委規定把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提請職代會表決通過,國有控股企業不按《公司法》規定把股權轉讓提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甚至不提交政府辦公會研究決定,實行暗箱操作,秘密出售。
(三) 偽造
國企改制中,某些政府公權人和國企半公權人,膽量突然大了不少、大得雷倒片片,為了買主能夠順利得到國有資產,甚至不惜偽造法律責任文件。有的政府官員在某國有控股公司已被公告拍賣之后,拿出打印好的《股東大會關于資產拍賣的決議》,逼迫該公司幾個發起人冒充全公司幾十個股東,偽造會議表決簽字。而其中4人是在當場否認自己股東身份的前提下簽字的。
(四) 保駕
理論上在國有資產處置當中,運用拍賣方法應是最公開、最公正、最公平,也是國有資產價值得到最大體現的一種方式,但這并不能阻止改制貪腐的步伐。常見行為是拍賣公告不在本市甚至不在本省的媒體公布,而是在一家雖屬全國發行但不常見的報屁股根骨上,以最小的字號發布,使某些潛在的競拍者根本不知道還有這回事,等到聽說此事時,不好意思——已經拍過啦。還有更損的,就是強行霸道地給競拍登記設置排他性附加條件。某拍賣行就被授權對某國企資產的競拍登記附加了以下條件,一是登記人須另交與“拍的”相同額度的資產改造發展保證金,你要競拍?可你來不及準備雙倍的錢;二是登記人須遞交對該資產《改造發展可研性報告》并經審核批準,且不論局外人能否在極其有限的時間內完成一份需要經過反復調查、充分論證才能成文的《可研性報告》,關鍵是“批準”,除已經內定的買主早已準備妥當的《可行性報告》之外,至于其它的《可行性報告》能否得到批準?可想而知。況復僅此一家登記,還有高價拍出的可能嗎?,甚至有無因買主兩次公告不進行競買登記、而最后以降至最低的價位拍到的可能?更是可想而知。
(五) 威脅
國企改制中,國有資產變現后留給企業改制、用作安置職工,是國家國企改制政策的應有之義。但如果公權人或半公權人放話:如果國有控股企業股東員工要求按《公司法》進行企業改制,那么國有股權收益全部收回,不再留在企業用于職工安置,員工只能被迫同意他們賤賣資產或違法操作。改制現實中還真有此類情況,某國有控股企業的持股員工在股東大會上,堅決反對資產低價轉讓提案和違反《公司法》、不搞財產清算的非法操作,國有股代表人當場使用違法語言威脅股東說:“你們如果要求按法辦事, 堅持財產清算,那就同股同權,我那××%控股的權益全部收回,一分錢也不留給你們!”甚至極其惡毒地威脅說:不簽字同意轉讓的股東,股本都要爛在買主那里,爛他100年、1000年,永遠別想拿回去!
(六) 賴賬
國企改制中,某些單位的領導層,為達到某種不可告人的急切目的,終于暴露出該一幫人的流氓本性。針對職代會在職工安置方案上所擁有的對企業改制的一票否決權,他們往往制定一個職工相對滿意的安置方案,先行提交職代會審議并獲通過,而后在資產賣光后的實施職工安置方案的過程中,便大耍流氓,公然宣布職工安置方案無法兌現或不能全部兌現。甚至無視關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按程序重新審議表決”的明文規定,另起爐灶,另搞與安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所謂《分配方案》,蒙騙誘逼職工代表表決通過。
(七) 蒙騙
國企改制中,某些公權人和半公權人進行權錢交易的貪婪心理,注定了他們的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包括世人所不齒的造謠蒙騙。最常見的是發布政策性謠言:到××時候,國家給企業的職工置換金款項就要收回!地方財政預撥的企業職工置換金專項資金,到年底不用就要收回國庫!地方財政籌到的企業改制資金缺口不小,先改先得,后改可能黃瓜菜都涼啦!如此等等,目的就是制造緊張空氣,迫使國企職工盡快地順利通過賤賣企業資產。再如,拍賣行發布公告后,按規定如果無人登記競買,經委托人授權可以三次降價,累計降價幅度為35%。當然,降價越多,分贓越多。某國企的拍賣就出現過首次拍賣公告發布后,預定的競買人不進行競買登記且無他人能夠進行競買登記的情況,當時該企業職工要求不再發布降價公告,而政府某官員竟然胡說:“三次公告降價,是拍賣行所依據的拍賣法的法定程序,誰都無權干涉。”使用造謠手段蒙騙國企職工。甚至在賤賣國有資產過程中,無視關于“組織職工群眾對企業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交易管理、定價管理、轉讓價款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的規定,悍然宣布:職代會無權審議資產評估報告。還有,某國有控股企業在提交給股東大會的賤賣資產的表決提案只有寥寥的“股權整體轉讓”6個字,至于多少錢轉讓、何種方式轉讓、如何進行財產清算,均只字未提。當提案理所當然地遭到股東反對時,該公司的國有股代表人公然違背《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必須征得2/3以上股東同意的規定,胡說“股東大會的表決,是按股計算結果。這是讓你們表決了,其實我一票同意就通過了,就生效了!”蒙騙股東簽字同意賤賣。更有甚者,他們為掩蓋違法宣布表決結果的行徑,會后又挨個找當時拒絕投票的股東,編造傳播離奇謊言:如果不同意資產轉讓,你的股份就歸買主,濫在那里。逼迫后補會議表決簽字。
(八) 設套
國企改制中,先布下一個局,精心設計好圈套,讓職工在渾然不覺之中,一步一步地跟進,等到職工發覺自己的利益已經橫遭侵犯,早就木已成舟,無可挽回,更是善良的國企職工所不能預見的。如某國企因補繳社保統籌和資產回購急需資金,便有政府官員急企業之所急,介紹一個民營老板,借給該企業幾百萬元,雖然是*分利的高利貸,但也算解了企業燃眉之急。然而,隨后就是這個私企老板要購買該企業資產,否則,后果可能嚴重。還有更詭的絕招,某企業的領導層先將非自有資產或問題資產裹入進行評估出售,然后在資產出售時,與買主密簽一個資產交接保證協議,讓買方在資產交易的當時扣下巨額保證金,甚至在拍賣行的交易款中直接扣下。此后便是賣方在某個期限內未能交付全部資產,向買方賠付數額驚人的違約金。自然,吃虧的是國家,倒霉的是職工。
(九) 違規
國企改制中,如果官商勾結甚囂塵上,唯有職代會可能會成為阻止改制貪腐奧步的一道屏障。但這也只是一種“可能”。在實際的操作中,職代會看似是某些人侵吞國有資產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關隘,其實,對于那些啃吃共產黨的一貫道們來說,職代會不過是他們把弄于掌股之間的一個玩偶。為拿下職代會這一關,他們可謂詭計百出。某些國企單位,為使職代會能夠順利通過廠長、經理的主張,避開職代會對其主席團的選舉和主席團對職代會的組織職能,把職工代表大會渲染成由廠長經理給職工選出的代表開的一個會議,而非規定的“職工行使民主政治權力的一個組織形式”,或者干脆把職工代表大會混同于工會會員大會,由行政領導班子決定召開或不召開、何時召開職代會及其會議議程;由工會主席充當經理、廠長的替身,取代職代會主席團,違規主持會議和領導職代會屆期內的所有活動。使職工代表在被蒙騙中喪失對職代會的主導權。某些國企單位領導層,為達到上述目的,臨時召集少數職工,大量地、嚴重超標地增選職工代表,違規保留已經調離本單位或離退休的職工代表資格,甚至無視“職工代表調離本單位或離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的規定,大量選舉離退休職工為職工代表,以期得到同意多數。某些國企單位領導層,為達到上述目的,突擊召開職代會,不給職工代表留有充分的征詢本部門職工意見和獨立思考的時間,違反關于“提交職代會表決的方案,必須提前10天發給職工代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組織職工代表審議”的規定,既刻拿出領導層的議案,立馬付諸表決。某些國企單位領導層,為達到上述目的,在職代會提案表決中,違反關于“在涉及企業改革、改制、職工下崗分流等重大問題時,應采用無記名投票的形式表決”的規定,強行規定職工代表對改制或職工安置等方案表決時,必須在表決票面上簽署自己的姓名,否則按作廢票處理,致使一些職工代表心存疑慮,被迫投了領導層的同意票。某些國企單位領導層,為達到上述目的,把職代會視同兒戲,故意制造會議程序混亂,渲染職代會所謂的非正統性,不按規定組織會議簽到;不預備會議記錄簿;臨時隨意指派會議主持人;宣讀方案后不組織代表審議,直接付諸表決;表決時不設投票箱,由主持人直接收票;不清點參會人數;不宣布發出票數和收回票數,馬馬虎虎地通過。一旦未能通過,還可當場宣布發現程序錯誤,表決無效。
(十) 行賞
為使國有資產賤賣、快賣,對得力的政府辦事人員封官許愿,對國企得力的主要領導許以完成改制后轉到政府財政開資,或封為所謂的企業留守人員,一般都預留充足的留守費用,可以不用天天上班,收入卻高于上班,骨碌成MBO的董事長照當,或自己的事照做,或被買主聘為高管。其既得利益的誘惑力,足以使相當一批公權人和半公權人,出賣良知,死心塌地地為改制中一樁樁骯臟的錢權交易充當馬前卒子。
[文件索引]
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企業改制
過程中工會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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