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胡潤百富榜上成為中國大陸首富的東莞玖龍紙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茵,今年也作為連任的全國政協委員到北京參加兩會。
準備向大會遞交三份提案,其中一份就是建議繼續完善《勞動合同法》,她認為新法提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當于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建議修改為簽訂為期3至5年有期限的勞動合同。
張茵認為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給一些企業增加了很多成本支出和風險,為此很多企業都在少請人,或者干脆轉移投資。據安永、普華永道等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的調查,現在尋求將企業轉移到越南、印度的人絡繹不絕,有些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甚至選擇結業關閉。中國的經濟基礎并沒有達到歐美發達國家的水平,而人口卻比他們高很多,現在非常需要這些外資和民營企業,來保證低文化層次人群的就業。如果任其發展,勢必會導致中國國內就業率下降,這對低文化層次、技術含量不高的人群沖擊更大。
對此張茵建議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完善《勞動合同法》,取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項條款。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論對資方還是無技術的勞動者,都是一種壓力,建議改為簽訂為期3至5年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她還建議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給予企業更多的經營自主權,對合同期未滿的員工,如勞資雙方不能協商一致,企業可以通過依法補償的方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
我覺的大有必要對張茵女士的這樣要求,大聲說不!
第一首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等于鐵飯碗!首先張女士沒有搞清楚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根據新勞動法的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是一項兼顧企業和勞動者利益的善法善款!中國就業壓力之大,每個人都清楚!對于那些已經長期在企業服務的,不能再用下崗這樣的手段再去榨取他的勞動了!不能保證這些人的基本利益,那么對社會和勞動者自己的家庭都是有極大損害的!而且要知道合同的簽定是需要勞資雙方洽商好的,不是強制的!
對于最后一點的規定,更是對那些肆意踐踏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企業的制裁!也是對法制建設的好辦法!
誰藐視法律,那就讓它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且勞動法也是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
1、協商解除。《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合同。
而法定的解除有以下條件:
第3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規定已經充分考慮到資方的利益!怎么還去要修改這個法律!
張女士的說法,最讓我感到憤慨的就是!依然把勞動者當做企業養活的人,而沒有懂得!勞動者是財富的創造者,是企業的主人!一個企業的蓬勃發展,絕對不是某一個企業老總的個人能力,而是全體員工共同努力的結果!
這是在我們這個社會主義國家早就有的思想,也是連資本主義國家都在認可的道理!而在今天,在我們的大陸,還有那么多企業經營者把勞動者當做你養活的累贅,多么可笑和顛倒黑白啊!
再有,張女士借口說大陸的經濟基礎沒有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那么好,所以不能實行類似西方的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勞動法!何其荒謬,難道西方今天對勞動者的保護是一天建立起來的嗎!不是,那也是長期建設的結果!張女士你要承認,即使今天的勞動法得到很好的貫徹,大陸的普通勞動者受到的保護和福利還是遠遠不如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水平!而您用這樣似是而非的借口來企圖刪改勞動法,是正確的嗎?
我還必須要指出,在我們這個社會,法制遠遠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很多的福利規定型同虛設,就以你主張的最底勞動報酬為例,有多少地方很好的和百份百執行了,我可以說中國目前還沒一個地方得到百份百的貫徹!
我們的社會的財富還依然是靠那些可憐的普通勞動者用鮮血和汗水換來的!
還有需要指出的,對于那些文化和技術水平欠缺的人,提高他們自身的素質,通過夜校等培訓來增長他們的技術和文化水平才是我們應該做的!而不是繼續讓他們從事那些最臟最累報酬最少的產業!也不說因為有這些人的存在,就還要允許那些破壞環境和和勞動者的健康的產業繼續危害我們的人民和環境!
通過培訓和教育提升勞動者的素質這條路,是臺灣香港等地區早就走過的,而且是可行的!
難道他們能作到的,大陸就做不到!所以,張女士的理由太過牽強!
還需要進一步指出的,越是那些人,就越需要保護他們的利益,因為他們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力,他們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護,那么何來的社會進步和人民的幸福
為了他們的利益得到保證,那么即使把條件定的高一些,又有什么不妥那?矯妄必須過正,這個道理不難利益啊!
張女士,我希望您除了滿眼的利益外,還要看看經濟的發展到底是為了什么?是為了某些人的富可敵國,還是讓天下的人都得到富裕和安康!如果那些企業給我們帶來就是勞動者肢體的傷害,是對勞動者肆意的壓榨,是對環境和資源的破壞,是讓財富都集中到極少數人手中,那么它們滾蛋了,關門了不是更好嗎!
張女士,你作為個在產業上獲得成功的人士,我希望您在創造財富的時候,也要深刻理解一下什么叫以人為本!
相關文章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