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的國企改制的最大敗筆:沒付錢!!!
在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我國的所有制形式為:“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
后來,中國消滅了資本家所有制,具體為:
1975年憲法規定的所有制形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街道組織、農村人民公社的生產隊統一安排下,從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
1978年憲法規定的所有制形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階段主要有兩種: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和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允許非農業的個體勞動者在城鎮或者農村的基層組織統一安排和管理下,從事法律許可范圍內的,不剝削他人的個體勞動。”
1982年憲法規定的所有制形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而1993年對1982年的憲法修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顯然,“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就是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資本家所有制!!!
因為,在所有制的變更中,全民所有、集體所有、個體所有都是一直存在的,只有1954年憲法規定的資本家所有制出現了變化。
當然,我們可以不叫它資本家所有制。
再來看一下天才的國有企業改制:
什么叫國有企業改制呢?
說白了,就是賣!
因為,國有企業改制的最終結果是企業的所有權發生了變化。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中,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就是賣!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中,賣了東西,那是要收錢的!即使沒有收到錢,那取得收錢的憑據也可以。
可國企改制,原所有人(即全體人民)誰收到錢了呢?
哈哈哈
那為什么叫天才的國企改制呢?
因為在1982年憲法中是沒有國有企業這個概念的,這是后加進去的。
而且加進去的時候,明明白白地寫到:“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
顯然,如果不用國有這個詞,而繼續用全民所有制,那以后經濟學家們講的產權不明晰就變成了胡說八道!
有了國有這個詞,經濟學家們就可以胡說八道,就可以蒙人了。
但是,主流經濟學家還是忘記了一件事,當市場經濟建成之后,在市場的法律框架下看,賣買東西,產權轉讓總得讓所有權人有個意思表示吧?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權利人被代表了,那總得有權利人的授權吧?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沒有取得權利人的授權,那事后總得追認吧?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沒有權利人的追認,那總得出個法律否了權利人的權利吧?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有法律否了權利人的權利,那總得有個否定的理論吧?
要知道,全民所有的東西,那是共和國一成立就存在的!!!
在市場經濟的法律框架下,即使有否定權利人的理論了,那這些東西也該是誰的是誰的吧?
總不能是沒付錢的人的吧?
……。
哈哈哈
實在想不明白了。「 支持烏有之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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