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金與社保金的性質和屬性
勞動保險金與社會保障金雖然它們都是以國家信用為國民擔保的保險金,但是,他們的性質和屬性卻有著本質的不同。
勞動保險金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制定的。具有國家信用職能,同時具有國家行政基本法律性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制訂前,它是工人互助自救的一個簡單的組織方式,起源于工人自發成立的互助組織,,這個組織有多種組織形式。如:互助會、互助組等。這些由工人自發組織起來的互助組織,由于人員少和人員分散,以及人員的組織方式的局限性,工人這種最簡單的互助方式,是在缺乏有效的法律信用的基礎上的互助,往往連最簡單的生活方式都難以進行自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政府集中全國工人的剩余勞動所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政府依據《勞動保險條例》,有效的幫助了那些生活暫時遇到困難的職工,不但解決了職工的看病難、住房難、養老難等等問題,同時,也為國家和職工的家屬,以及共和國的子孫后代積累了數萬億元的勞動保障。毛澤東說:“工人工資一個月50元,一年600元,還有7400元上繳國家”。(顧龍生編著:《毛澤東經濟年譜》,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635頁)。所以,勞動保險的性質和屬性,不但是老職工進行互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同時也是為了中國的子孫后代的勞動保障進行積累。毛澤東說:“工人除提供出來的他們的必要勞動之外,剩余勞動所提供的資金,都由國家集中,這是為現在、將來的工人、農民服務的,拿出來為他們服務的。(同上,620頁)
勞動保險金包含的主要內容:
養老費、醫療費、撫恤費、救濟費、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補助費、療養費、父母和配偶及子女醫療費、享受優異勞動保險待遇、托兒費、其他支出 。
職工住房儲蓄劃轉基金規定:
初、中級技術工人和25年以下工齡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高級技術工人、技師和25年以上工齡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級技師80平方米。
《勞動保險條例》從根本上確保了國民互助的法律地位,確保了勞動者的勞動保障,體現了國家法律的嚴肅性、信用性。這一信用,在國家嚴格履行了將近五十年多年,從沒有人敢于枉法。特別是在鄧小平領導下的改革開放初期,為了確保國家信用,職工的合法權益。阻止有些人假借“改革”的旗號,盜搶國民勞動保險金,于改革開放之初,在《勞動保險條例》中特增加了關鍵的一條。
《勞動保險條例》第六十條 凡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如經轉讓、改組或合并,其全部勞動保險業務,應由接辦者繼續辦理,所有對工人職員應繼續支付的各項勞動保險費用,不得中止付給。
然而,這一體現將近五十年國家法律信用的《勞動保險條例》,就連改革開放的設計師鄧小平,都嚴格履行遵守的規定,卻在90年代末,被一個自稱為“沙皇”的國家總理級的高官,不但違法亂紀,且在“懶漢”、“特權”、“跳樓秀”的破口大罵聲中,被這位高官盜搶了。
勞動保險金在這位高官的盜搶過程中,不但對國民進行謾罵,且瞎話連篇。說什么,“企保不能保障國民應有的保險權益,企業倒閉了,保險也就沒有了”。為了將盜搶國民保險金,做得天衣無縫,此公又連出狠招兒,發動了一場將企業變賣的下崗運動。一時間還真的把國民弄懵了,當國人醒過悶兒來的時候,方知道根本就沒有什么“企保”那么回事兒,國人一直的保險權益就是以國家信用擔保的勞動保險金。為此多少人拿不到退休金,多少人有病沒錢治,多少人為此流落街頭。輿論再一次嘩然,質問,為什么在新的保障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就廢除了國民幾輩子積蓄的勞動保障制度。在社會輿論的強大聲討中,此公又出新招兒,為了將這一驚天大案做得更隱蔽,糊弄國民說:“不會損害老職工的利益,老人老辦法、身份置換”,爾后還弄出了一些無法兌現的政策文件,說是要化轉(歸還)原企業工人這筆保險金,但是,用吳敬璉的說法,有人違反程序了。并說“陰差陽錯”,“劃轉”變成“減持”了,種種原因“束之高閣”了。用官員的話說,就是“缺口”,用老百姓的說法,就是不翼而飛了。眼看事情敗露了,趕緊使出了一個金蟬脫殼之計,拆東墻,補西墻。建立起來一個用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來償還被盜搶國民的保險金。偷梁換柱,謂之為“社保”。 致使看不起病、住不起房、上不起學的三座大山又重新壓在了國民的頭上。
這個所謂的“社保”,不但剝奪了老職工的眾多合法權益,同時,也剝奪了國民幾代人為子孫后代積累的巨額財富。未來的年輕人,不但不能夠依法取得老一輩為他們創造的合法權益,還要用自己繳納的保險金,來為盜搶者償還他們對國民欠下的血債。然而,年輕人繳納的“社保”金,根本就無法堵住國民幾代人積攢起來的,數以萬億計的窟窿。據權威人士透露,缺口8000億。恐怕,,這些年輕人繳納的保險金,某一天會不會再一次成為“特權”,這個賬不用算,也會心知肚明。
至此,東窗事發,看來真得不好再掩蓋了,盜搶者們就真急眼了,趕緊嚷嚷“赦免原罪”。一會兒弄出一個“河北一號文”,一會兒又弄出一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會兒又弄出一個“善意取得”,忙得真是不亦樂乎。但是,還是掩蓋不了他們盜搶國民鐵的事實。不但一些正義之士,正在把他們欺騙、盜搶國民的事實,一點一點地給抖落出來,就是這個集團的代言人,吳敬璉先生等也要把他們拋出去。稱之為“權貴”。并告知國人,有人違反程序,將“劃轉”變成“減持”了。
看來“原罪”是不那么好赦免了。現在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就在盜搶者下臺前一個月,匆忙的弄出一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不難理解這位盜搶者,為什么要在下臺前上演一場“清官”鬧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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