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搶劫的烈士與正當防衛的罪犯----法律面前的李志強與崔英杰
2006年8月11日下午5點,在北京市中關村,由于維持生計的三輪車被海淀區城管隊員沒收,23歲的河北小販崔英杰與城管隊員發生爭執,“十幾個執法人員圍繞在崔英杰周圍,崔英杰手里緊握小刀,本能地舞動,口氣卻軟弱:‘把車給我留下,其他你們拿走。”然而,三輪車仍被執法人員收繳。隨后,崔英杰“用小刀刺進海淀城管分隊副隊長李志強的咽喉部位。當天下午6時左右,李志強搶救無效死亡”。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崔英杰故意殺人”一案,有媒體報道說:是“檢方將公安起訴意見書中的故意傷害罪變更為故意殺人罪”,這一變化意味著,如果法院認定指控罪名成立,死刑將成為崔英杰的首選量刑。特別是在當前宣傳打擊暴力抗法犯罪行為的背景下。
崔英杰案發生后,在全國引起了巨大的震動和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是:崔英杰該不蓋殺?一大批知名人士和各地網友都為崔英杰說情。他們都認為,崔英杰有罪的,但罪不致死,所以應該從輕判決。本人認為:犯罪的是城管隊員們,而崔英杰屬于正當防衛,崔英杰不能死。
一、城管的行為是否構成搶劫罪?
搶劫,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搶劫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因為它不僅直接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關系,而且因為它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就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因此我國刑法將搶劫罪列為重罪。
關鍵問題在于,城管的行為是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如果是,那么城管們的行為就已經構成了搶劫罪,如果不是,則城管的搶劫罪名無法成立。
崔英杰案庭審實錄(與被告人一起賣烤腸的證人趙某某的證詞):
[辯護人]:趙某某,你當天和崔英杰什么時候出攤?
[趙某某]:下午三四點左右。
[辯護人]:后來你被一大幫人圍起來,爭奪三輪車的時間?
[趙某某]:4:30左右。
[辯護人]:城管隊員做了什么?
[趙某某]:我們護著車,他們拉著,我哀求他們把車給我們留下,雙方都在爭那輛車,當我轉身的時候發現那輛車已經被他們裝上,我在那邊大概呆了三四分鐘,當我轉過身的時候不知道發生了什么。
[辯護人]:他們要查抄車的時候有沒有出示證件?
[趙某某]:沒有。
[辯護人]:是否填寫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趙某某]:沒有。
[辯護人]:是否出示扣押物品通知書?
[趙某某]:沒有。
[辯護人]:崔英杰跟城管說了什么?
[趙某某]:他說把車給我們留下,我們的生意不做了。
從庭審實錄可以看出,城管隊員們在沒收崔英杰財物時,既沒有出示任何證件,也沒有出示扣押物品通知書,更沒有讓崔英杰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任何證件證明自己身份的城管隊員們不但無法證明其正在執行公務,更沒有任何合法性,其行為已經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搶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李志強等數十個人不顧小販崔英杰的下跪求饒,強行搶走崔英杰的謀生工具三輪車,已構成搶劫罪!由于城管隊員每天都在強行搶劫攤販們的財物,所以已符合第四條情形--屬多次搶劫,應從重處罰。
二、崔英杰的財物是否合法?
以下是TOM網上的新聞全文
小商販進城鎮今年起不用辦執照
2004年02月12日06時30分
早報訊(記者李正勇實習生劉爽)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作出決定,從今年起,在農村經營的合法流動小商販,將無需辦理營業執照。據國家工商總局個體司有關負責人透露,在城鎮用于維持生計的小規模經營戶,也將逐漸歸納到所在地的社區服務機構管理,工商部門不再查驗其營業執照。這將是我國個體經濟登記制度的一項重大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二條本法所稱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
(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
(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
可以認定,即便崔英杰沒有辦任何證件,其財物也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崔英杰面對城管隊員的搶劫行為時采取的防衛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崔英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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