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五大重大缺失
作者:灑水車
日期:2007-02-05 12:31
一、缺失主權。社會主義法律的法理,應反映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的主要活動過程。而《物權法》集中力量在反映私有物的占有和取得,對于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的主要活動過程,這是主體性的缺失,說是社會主義法律喪失了對《物權法》的主權,喪失了對《物權法》的物權,喪失了對《物權法》的主導權,都不為過。
二、缺失主體。理由基本同上。現在的《物權法》是鳩占鵲巢,惡仆篡主,社會主義的物權關系,定當主要反映全民所有制、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等社會主義主要物權的占有、取得和交流關系,但現在的《物權法》,成了主要反映私有物占有和取得關系的法律,這就是社會主義的物權關系嗎?
三、缺失監督。3月將確保通過法律,其終稿草案至今作為高度秘密,不敢拿出接受社會的監督意見。
四、缺失民主。作為人大將民主通過的法律,竟然提前幾個月暗示以某種手段強行確保通過,不排除采取反民主的暗箱操作方法通過法律。
五、缺失法理。社會主義和法律,必須確保社會主義的進程,《物權法》不反映對社會主義的物權關系保護,即不反映主要反映全民所有制、國有制、集體所有制等社會主義主要物權關系壯大發展,卻以一《物權法》主要反映私有之占有和取得,以《物權法》之名,實出《私有物法》,就缺失法理。
跟帖:
物權法是私有化改革的終結產物new - 大海 [空]〖點擊:5〗2007-02-05 13:05
《物權法》也反映了西山會議派對HW政府的綁架程度/no_text - 墨水瓶 02:11:58 02/05/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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