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當知道:《物權法》的制定無論是否對“既得”財產“合法”地認可,秋后算帳都是必不可免的。什么時期只要當政群體需要取回這部分“合法”財產,就會真正地不遺余力地取回。
我們也應當知道,《物權法》的“精髓”只是對房地產這一不動產進行保護,那么我們只要一想就可知道:國家土地既便不專門立法保護,某些人只要需要,就會對國家對國有土地的擁有權想侵犯時就侵犯以及想保護時就保護。
我們只一細想也會知道:集體土既便不專門立法保護,某些人只要需要,也會對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擁有權想侵犯時就侵犯以及想保護時就保護。
在中國,個人沒有土地,也不存在“物權”,使用權何用專門立法保護?
我們也看到了,《物權法》制定,只是對現有中國民事法律的部分條款的較細化而已。
那么與土地密不可分的房產呢?《物權法》(草案)規定:
“第六十八條 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征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系。
拆遷、征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并保證被拆遷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違法拆遷、征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物權法》(草案)又做出了相反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這就是說,你的房產盡管看來是你自己化錢搞來的“物權”,但還指不定是誰的呢!看看這些年盡管沒有《物權法》但有《憲法》時的“現狀”:地方政府只要是為了GDP增長,“以及”或者“或者”地方政府的官員只要為了一己私利,就會義無反顧地充當開發商或與開發商相勾結,大肆隨意“拆遷”,那么你的隨時會被“動”到城外“城市房產”會是“不動產”嗎?
《憲法》都管不住地方政府和開發商的“拆遷”,《物權法》能管住嗎?
所以在中國,個人的房產也不是“不動產”。
那么在中國都有誰才擁有“不動產”呢?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國家和集體,還有就是既得利益的不法之徒群體——他們擁有相對的“不動產”,因為他們的“動產”在“動”的過程中只會增值而不象“一般人”的“動產”一樣在“動”的過程中只會貶值。
普通法與憲法一樣,應是規范全體國民的東西,而對于大多數人實際起不到保護作用的普通法,有制定的意義嗎?當然也有,那就是保護極少數人的利益。
法律的制定應是嚴謹的,起碼在措詞上應是嚴謹的。那么對于絕大多數的中國人都實際沒有的“不動產”,去專門立法保護,并且還把“不動產”的措詞寫進《物權法》,這嚴肅嗎?
(2007-1-21)
「 支持烏有之鄉!」
您的打賞將用于網站日常運行與維護。
幫助我們辦好網站,宣傳紅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