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高于民意?
民主是公共生活的行動原則。作為一種原則,民主與自由相對,后者是私人生活的行動原則。區別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的是群己界限。在只與自身有關的活動中,個人憑自由行事,不受他人干預,實踐個人自由。在與他人有關的活動中,人們憑民主原則行事,實踐公共自由。民主只是一項原則,其適用范圍限于公共生活。當然,公共生活本身具有不同的含義。共和主義認為,公共生活是人的本性,人只有在公共生活中才能實現善的目的。自由主義則與之相反。
按照“天賦人權”思想,人權先驗存在,而不論人的目的是公共的善,還是個人的善。同時,作為人權中最重要的一點,生命權不受任何外在于個人自身的力量侵犯。即,任何人沒有對他人生命的權力。(這一點應是現代社會基本的原則,盡管歷史并不如此)因而,生命活動是最規范意義上的私人生活,以個人自由為原則(關于個人沒有自殺自由的觀點,則是將“善”置于了自由之上。這是出于公共善的想法,而忽略了死亡對當事人本身也許為善)。民主在此意味著暴力,因為它將生命交由他人(這里是視民主為“標準”,若從“尺度”而言,則存在少數人的暴虐與多數人的暴虐之別)。從現代人的意義上說,生命權高于民主/意。(但生命權不可換為“人權”,因為將“生命權”從“生存權”中抽象出來,視為獨立于他人而存在的做法已有勉強之處,而人權的其它具體內容從根本上不可能與他人無關,因而不能適用于完全的個人自由。至于在何種程度上適用民主,則視民主在何種程度上允許參與,寬容不參與,也即民主的“尺度”而定。)
——法律高于民意?
法律是國家運行的標準。公共生活與私人生活都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關于法律對私人生活的干預,例如,法律不可以限定公民的結婚對象,卻可以規定一夫一妻制)。正因為法律對社會生活的統攝性,法律依據的便只能是正義(盡管正義的內涵在不同時代不盡相同,但其是法律依據這一點卻是毋庸置疑的,奴隸制在視不平等為正義與否的時代的存廢狀況可以為證)。民意并不必然代表正義。關于這一點,最常用的例子是蘇格拉底之死(此例還可說明民主在不同時代的含義。蘇格拉底時代的民主是貴族民主,民意只是精英中的大多數,若放在今天,蘇格拉底之死不僅是非正義的,也是非民主的。當然,當時是視不平等為正義的,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主對正義有一定的從屬性。[在民主與正義都非客觀標準的情況下,為什么不是正義從屬民主,這是因為視不平等為正義是貴族與平民、奴隸共同的認知,而民主是這一認知基礎上的精英意見。或者可以說,民意不等于正義,但民意對正義有趨向性。])因此,法律的依據是正義,而非民意。但是,若法律不能體現民意,又會帶來法律的合法性問題。這說明政治絕不是一個邏輯問題,而是一個現實問題。由于法律對政治秩序的作用,法律的合法性直接影響政治合法性。如果失去合法性,法律和國家都會失效,正義也就無從體現。因而,作為法律依據的正義只能是民意認同的正義。法國死刑的廢除首要前提是民意認同了民主的精神(其一,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對公民〉和權力與責任的統一〈對國家〉,公民認為行使了選舉的權利,有履行遵守的義務[至于合法性問題,由于死刑廢除與否只是針對少數罪犯,不對所有人成立,廢除與否不直接關涉所有人利益,故合法性表現不強烈];其二,對代議民主的認同,盡管經常有置疑,但對議員的罷免卻并不常見,可見置疑是對代議民主認同的一種表現,否則就不是置疑,而是時時的反抗。)與法治的精神(司法只適用于法,而非民意。至于法律的合法性,則應交由政治。)所以,法律高于民意這一點,在司法上是正確的,在立法上卻不可。或者可以說,在政治上不成立。
——“天賦人權”在中國的適用問題
現在關于人權問題的爭執實際上沒有本質的區別,都承認一個共同的前提,即“天賦人權”。“天賦人權”是一個西方概念,更準確說,是一個基督教概念。它與它的對立面“君權神授”一樣,視上帝為萬物主宰。二者的區別在于后者以上帝的絕對性作為君權合法的佐證,前者則通過強調人皆由上帝創造這一平等性來對抗權力(來自他人或國家的)的迫害。人皆由上帝所創,便只服從上帝。人生命的終結便只能是上帝的召喚。在人與人,或國家與人之間便不存在絕對權力,任何人不能擁有對他人生命的權力。但中國并非基督教國家,或任何宗教國家。中國亦有神,且有女媧造人之傳說,卻并未發展成為主神崇拜。相反,先秦思想家及漢后佛教宣揚的“因果輪回”思想培養了中國人的功利主義取向,形成了一種自然史觀。認為人生于父母,故須服從父母,推而廣之,便
須服從君主。在這種自然史觀下,父權或君權便在事實上成為一種絕對權力,所謂“虎毒不食子”只是一種必要的倫理約束,而此俗語的出現本身便表明了絕對權力的存在。當然,我們今天可以接受“天賦人權”觀點,原因毋須多言。但前提是接受。這需要政治啟蒙。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政治啟蒙引入了“天賦人權”,但受眾只是知識分子,而斗爭哲學的主導則將絕對權力泛化了,人權和生命在敵對的情況下被視為可踐踏之物。我們今天當然需要“天賦人權”,但前提是普通民眾的接受。如果大多數公民尚未接受,就欲廢除死刑,或則將人權作為萬能的擋箭牌,這仍然是一種暴力,或曰文化霸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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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ej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