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鞏獻田教授,您好:
看了您致胡錦濤吳邦國的公開信,本人很是欽佩您的愛國之心,但也有不敢茍同之處.綜觀鞏教授近年之倡舉,給我感覺是,紅而又專的您,愛國之心有余,愛民之心不足.僅以您<<公開信>>一文而論,我有以下幾點看法,望賜教:
第一.我認為吳邦國同志對物權法草案"要體現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的觀點并無不妥,至多在措詞或語法上加以完善.您問,平等保護的主體是誰?,依我看,這個問題不需要拿到世界上,讓哪些學者或領導人來回答.答案很明確, 平等保護的主體分別是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平等保護的內容則是以上三大主體的財產權利.是的,我們歷來是講"國家平等保護公民的權利",但正是因為這句莫棱兩可的話,沒有明確保護公民的什么權利,也沒有明確國家在作為一個財產權利主體時所處的地位,才導致了貪官酷吏隨意借"國家需要"之名,巧取豪奪,橫征暴殮,赤裸裸的耕地征用,血淋淋的城市拆遷,明火執仗的強捐強獻,哪個不是拿著"政府"的紅頭文件,打著"國家"的旗號,公然掠奪公民的個人財產.個人侵犯了國家的財產要依法被判刑甚至殺頭,而國家或者代表國家的某些主體,侵犯了個人的財產,補不補償,補償多少,如何補償,則全由政府文件說了算,而不是法律說了算,人民是不是太需要這部法律了?我不理解,為什么鞏教授講平等只講"權利主體的平等",即"只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公民平等",可是至于這些權利主體的哪些權利的平等,您卻不管了.所以我也想跟您說:您可能太忙了,沒有時間仔細考慮這個問題吧!!您還問,如果世紀壇和世紀壇邊上您家都發生了火災,如何"平等"保護?我告訴您,如果消防隊只把世紀壇的火撲滅,而對您家及您鄰居家的火勢任其蔓延,您可以起訴,獲得國家賠償,當然,前提是,必須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平等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私有財產",否則消防隊就真得敢只救世紀壇的火而對您家的大火不管不顧了.所以,為您本人計,最好還是考慮一下我的建議,因為這時,您不只是一個學者教授,而首先是一個公民.
第二.我同意鞏教授提議的在物權法中寫上"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但對寫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就有些異意了.當然,這兩條是憲法規定的,您我都無權改憲,但是對于在物權法中,我認為"合法的"三字定語是畫蛇添足,不要也罷.財產只有合法的和非法的兩種,不應有第三種,而非法的財產,本身就意味著不是"他"的財產,這個"他"可以是任何一個公民,也可以是某個集體,也可以是國家或代表國家的某個部門.我們來對比一下"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不受侵犯",不就是沒有那么一個定語嗎?如果我反問您,公共財產就一定是合法的嗎?您怎么解釋?所以我說"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足以說明問題,如果也象"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一樣"神圣不可侵犯",則更好,都是財產,為什么國家的集體的就神圣,老百姓個人的就不神圣.如果有證據證明哪個公民某項財產是非法取得的,題中之義這個財產及利用這個財產所創造的一切利益就不應是這個公民的私有財產,而可能是國家的集體的或其它某個公民的,是誰的給誰,保護誰的權利.所以鞏教授不必擔心去掉那三個字的定語,會給貪官污吏官僚買辦的非法收入提供庇護所,只要我們其它的相關法律不是一紙空文就成,否則,你用的定語再多也無益于國,無益于民.相反,去掉那個三字定語,就是不給某些人和部門濫用公權,在合法與非法字眼上,隨意裁度,甚至以莫須有的罪名剝奪公民私有財產的權利.我質疑鞏教授愛國有余,愛民不足,意也在此.
第三,我不想去推測鞏教授屬于時下的新左派還是新右派人士,我既非官,也非商,只是一個普通工薪階層老百姓而已,不用擔心我的觀點代表著某派思潮或勢力,如果非說有的話,那就只能是眾多象我一樣的"老敗興",我只是希望自己辛辛苦苦攢下的工資房產和各種生活用具不被隨意掠奪罷了,這些都是消費資料,也不會違背什么"生產資料公有制".
當然,對于草案中出現的101個"等"字,我們老敗興只能苦納,希望能在您及眾多的專家學者倡儀下,去掉這些"等"字,因為我知道,一個"等"字就是一個坑,101個"等"字就是101個陷阱.
謝謝您,鞏教授.不妥之處,愿聆教誨!文中如有不敬之處,您多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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