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官司討不回工錢 137名民工狀告株洲中級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8日 18:33:50 來源:新華網
農民工來到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討薪之路(12月27日攝)。一起簡單的農民工討薪案,在經歷了6年漫長訴訟后,農民工們不僅沒有拿到應得工錢,相反應保全的財產遭到非法變賣,開發商逍遙法外,而承擔監督支付義務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許下“金蟬脫殼”。迫于無奈,137名農民工推舉“討薪代表”將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新華社記者 龍弘濤 攝
新華網長沙12月28日電(譚劍、禹志明)一起簡單的農民工討薪案,在經歷了6年漫長訴訟后,農民工們不僅沒有拿到應得工錢,相反應保全的財產遭到非法變賣,開發商逍遙法外,而承擔監督支付義務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許下“金蟬脫殼”。迫于無奈,137名農民工推舉“討薪代表”將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討薪農民工遭遇“執行馬拉松”
1999年,株洲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與株洲市和平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承建株洲市光明玻璃集團有限公司的1號、2號兩幢住宅樓。137名農民工在九建公司項目經理高星光、謝水生的召集下,在工地上干了一年多。2000年12月,在兩幢住宅樓絕大部分工程已完成,多次向和平公司討要工程款未果的情況下,高星光、謝水生等人通過九建公司將和平公司與光明集團告上法庭。
2001年3月20日,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九建公司訴和平公司、光明集團工程款糾紛一案。同年8月,因案件超過管理權限被移送至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經株洲市中院調解三方達成協議,由和平公司在2003年底前分批給付九建公司質保金和工程款共225萬元(含農民工工資86萬元),由第三人光明集團承擔監督和平公司的給付任務,從調解生效起售出的房款由光明公司直接支付給九建公司。
有了法院的裁定,農民工們如同吃下一顆定心丸,殊不知一場噩夢剛剛開始。一晃幾年過去了,農民工們不僅沒領到應得工錢,最后竟變成“無薪可討”。
據記者調查,由于討不到工錢,農民工中有的子女面臨輟學,有的遠走他鄉。更慘的是近40位小包工頭(或農民工班組長),為了付給農民工工錢,有的傾家蕩產,有的夫妻反目、朋友成仇。2號樓項目經理謝水生,長期在外躲債,幾次被討債人打得鼻青臉腫。
與此同時,“惡意逃避債務”的房地產開發商和平公司法人代表廖和平卻長期逍遙法外。2003年底,株洲市中院決定對廖和平實施司法拘留,然而直到2005年,在農民工們的強烈要求下,廖和平才被正式予以司法拘留。廖被拘后所交付的10萬元現金大多償還了代理人墊付的法院訴訟、執行費用,農民工還是沒有拿到一分錢。
法院查封財產公然遭非法變賣
為了追討應得工錢,137名農民工推舉謝水生、高星光和劉輝漢三人為“討薪代表”,以九建公司的名義將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告上法庭。
在2001年4月九建公司提請訴訟保全后,株洲市蘆淞區人民法院隨即對光明集團1號、2號住宅樓予以查封。到2003年6月,農民工們無奈向株洲市中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才發現,早已被法院查封的1號、2號住宅樓竟在區、市兩級人民法院的眼皮底下被開發商廖和平以接近成本價非法變賣。2005年5月,株洲市中院以“九建公司沒有提供和平公司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線索”為由,中止了執行。
面對“討薪代表”的質詢,株洲市中院承認2號樓確有24套住房是在法院查封后被非法變賣的。但對于這一明顯失察,中院卻大談“客觀原因”。株洲市中院執行局局長戴曉輝說,由于查封財產在建設過程中沒有辦理報建、規劃、預售等相關手續,法院查封不動產除了下文書、張貼公告外沒有別的監控辦法。同時“九建公司也沒有向法院報告廖和平的違法行為”,因此法院對非法變賣查封財產“并不知情”。
此外,中院認為雖然查封后購房戶與和平公司簽訂的協議無效,但購房戶均表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協議,“實屬善意取得”,考慮到“穩定因素”,法院對保全財產不能進行執行拍賣。
對于中院的解釋,劉輝漢等表示強烈反對。他們認為法院的說法是在推卸責任,“保全財產”不能只是一句空話?!凹热唤患{了財產保全費用,法院就有責任監控?!蓖瑫r,就在法院查封和執行過程中,株洲市中院和石峰區人民法院還先后兩次將2號樓中的702、703兩套住房分別裁定給兩位案外人。劉輝漢認為,一方面以沒辦相關手續而推脫說“不知情”,同時又擅自將查封財產裁定給別人,這種自相矛盾的做法表明法院并非“不知情”,而是明知故犯。對于法院以購房戶“善意取得”為由不予執行,劉輝漢等也提出反問,“如果無效合同尚且是善意取得,農民工的權益難道就不是善意取得嗎?”
農民工“討薪代表”之一的高星光手指自己承建的1號住宅樓(12月27日攝)。一起簡單的農民工討薪案,在經歷了6年漫長訴訟后,農民工們不僅沒有拿到應得工錢,相反應保全的財產遭到非法變賣,開發商逍遙法外,而承擔監督支付義務的第三人也在法院的默許下“金蟬脫殼”。迫于無奈,137名農民工推舉“討薪代表”將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告上了法庭。 新華社記者 龍弘濤 攝
監督支付的第三人“金蟬脫殼”
直接債務人變成了“無財產可執行”,第三人光明集團成了農民工討還工錢的唯一指望。而一紙私下簽訂的無效協議卻使農民工的希望再次泡了湯。
根據2002年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由第三人光明集團承擔監督和平公司給付義務,第三人對尚未支付給和平公司的1號、2號樓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從現在售出的房款應當給和平公司的,由第三人光明集團直接支付給九建公司”。劉輝漢告訴記者,按照調解,137名農民工的工錢應該是上了“雙保險”。
然而,在株洲市中院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之后不久,光明集團即與和平公司私下達成一個所謂的“土地轉讓協議”。和平公司以“土地轉讓”為理由免除了光明集團的債務。2005年4月,在明知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沒有依法辦理土地變更手續的情況下,株洲市中院執行局舉行執行聽證,認可這一協議并裁定“光明集團沒有義務承擔更多的經濟責任”。“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兩個債務人的私下協議竟然得到了法院的認可,這是典型的以執代審?!备咝枪?、謝水生等人的代理律師秦斌說。
劉輝漢則認為,這一協議幕后背景是為了“配合”光明集團的破產改制。2006年2月28日,他作為代表再次到市中院與參與聽證光明集團是否應承擔支付責任,這一天恰恰是光明集團宣告破產的日子。白紙黑字寫明的“監督給付”責任被推得一干二凈。
戴曉輝認為,光明集團并不是九建公司的債務人,其監督支付責任是有條件的,直接支付是以“售出房屋”為前提,既然出售房屋的是和平公司而非光明集團,那么光明集團就沒有支付義務?!捌鋵嵎ㄔ阂泊蛩阏埱笳畯墓饷骷瘓F的改制資金中拿一部分錢來解決農民工問題,但由于光明集團強烈反對,加上改制資金缺口較大,這種可能性極小?!贝鲿暂x說。
劉輝漢則認為,調解書上明明寫著“光明集團對尚未給付和平公司的工程款承擔支付義務,并直接給付給九建公司”,但到了中院這里卻以默認非法協議的方法推翻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光明集團不僅沒有了給付義務,就連監督的責任也被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法院的立場和用意不言自明。
誰對農民工權益被損害負責
12月18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此案中的執行行為不予確認違法。作為137名討薪民工的代表,劉輝漢難以抑制內心的不滿?!埃赌旯偎荆詈缶棺兂闪藷o處討薪,難道法院就沒有責任嗎?”劉輝漢說,他們不服裁定,將繼續通過司法途徑申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談敬純說,對農民工的遭遇和怨氣她表示同情和理解,但這起案件的“執行難”并非法院“執行不力”而是許多現實困難造成“執行不能”。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建筑市場不規范等歷史原因造成的?!笆聦嵣蠟榱吮M快幫農民工討回工錢,法院曾研究過其他的解決辦法,但由于農民工對法院已缺乏信任,至今無法實現。”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秋林認為,此案從一開始就面臨許多難解的癥結。如和平公司涉嫌虛假注冊,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而整個項目運作沒有土地、報建、規劃、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執行面臨巨大困難。“可以說,造成今天的局面,從光明集團、和平公司、九建公司到國土、規劃、房產等部門都有責任。”吳秋林說,“當然,法院也并非沒有瑕疵,但不能因此將所有的責任都推到法院。”
漫長的討薪之路,農民工們跑斷了腿、磨破了嘴,可迎來的卻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與無奈。“問題的關鍵不是推卸責任,而是如何盡快討回工錢,畢竟農民工才是最無辜的。”劉輝漢苦澀地對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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