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起訴中國保監會云南監管局的行政訴訟敗訴了
行政不作為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樊濤
男,1965年8月15日生,住人民中路報國街明昌大廈2#樓
工作單位:國投云南大朝山水電有限公司
地址:護國路2號廣業大廈2403室。
電話:3014367,13888344650。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簡稱:省保監局)
法定代表:孫抱平,局長
地址:昆明市人民路6號新華大廈9樓
上訴人樊濤因不服一審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06)盤法行初字第0034號行政判決(審判長周瑞、代理審判員王偉、代理審判員李娜,書記員劉敏,2006年11月28日作出,而原告于2006年12月27日才收到),依據《行政訴訟法》,上訴于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規定,起訴人即與該行政機關構成行政訴訟的法律關系,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上訴請求:
一、撤銷一審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2006)盤法行初字第0034號行政判決。
二、支持原告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1、判定被告行政不作為,監管失職。被告拒絕履行其法定的監管職責,任由其監管對象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侵犯儲戶知情權和財產權,利用虛假保險產品與建行云南省分行合謀以合同欺詐的方式,狼狽為奸,共同詐騙儲戶(在建行營業場所內)。其行為已經長期存在,原告舉報并提交書面報案材料后,被告已知情,但無所作為,也不給原告任何答復,貓鼠同家,其行為已構成“行政不作為”及“亂作為”。
2、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其監管對象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侵犯儲戶知情權和財產權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賠償原告因為主張權利而遭受的損失1萬元。4、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及理由:
1、一審判決書稱:“被告在審查后沒有向原告告知其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向有關單位提出,存在行政行為的瑕疵,但不能認定被告行政不作為”。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既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監管部門,已推無可推,被上訴人接到上訴人的投訴舉報后,不給予任何答復,依據行政訴訟法,已構成“行政不作為”,而不僅僅是“存在行政行為的瑕疵”,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一審判決書又稱:“本案中被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在受理原告樊濤的投訴后,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案第三人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發出云保監人信字(2006)第13號信訪投訴轉辦單,要求第三人對原告的投訴調查處理,直接向投訴人答復辦理結果,將處理情況和結果于2004年4月18日前函告被告”。
首先,一審法院的上述認定是事實,但存在一筆誤,應該是2006年4月18日前函告被告,而不是“2004年4月18日前函告”,特此更正。
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的以上事實證明了被上訴人的行政亂作為及推卸自己的法寶職責。本案第三人為上訴人投訴舉報的對象,“云保監人信字(2006)第13號信訪投訴轉辦單”,證明了被上訴訟人將上訴訟人的舉報投訴告知了被舉報人,而且由其調查處理。告知可以,但不能由其“調查處理”,被上訴人已經構成“亂作為”----監管之職交給被監管人,達成“貓鼠同家”,那還要監管部門干什么?
被上訴人在接到上訴人的投訴舉報后,對上訴人沒有任何“答復”,已經構成“行政不作為”,而其“作為”,不過是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將“舉報投訴”非法定性為“合同糾紛”,并安排由其“調查處理”,逃避監管職責,已經構成“行政亂作為”。對上訴人而言,被上訴人的“作為”是為本案第三人“作為”,而非對上訴認,而且直接效果是對上訴人“亂作為”。
3、一審判決書再稱:“原告提起的行政賠償,因其不能證明被告行政不作為,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損失賠償亦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綜上所述。。。駁回原告樊濤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是由被告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而非由原告舉證,原告僅需質證。而被告的證據,原告質證,充分證明了被告事實上的“亂作為”,對原告而言,卻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有所“作為”。一審法院的說法,扭曲顛倒《行政訴訟法》,審判員業務素質低下,由此可見一斑。
而另一方面,原告訴求的是“判令被告承擔行政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賠償原告因為主張權利而遭受的損失1萬元”,而非“精神損失”,一審偷換概念,庇護被上訴訟人的說法,其實并不高明。
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為,才導致原告訴訟請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訟本身就是要求賠償的事實證據,而根據《行政訴訟法》,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為,導致原告額外支付的主張權利的維權成本,造成原告經濟損失,被告理應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本案的判決,認定事實正確,但枉法判決,請求上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判決。
本案是云南保監局自成立以來首次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受到媒體及網絡的廣泛關注,法院的依法公正判決,已經成為全社會關注人民法院“為民作主”的焦點案件。上訴人的文章《云南保監局首成被告》在網絡上廣為人知,現將本文作為上訴狀的附件,一并提交。
此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上訴人:樊濤(簽名)
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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